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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1844

越府办规〔2019〕9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促进

体育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独具特色的国际一流城市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越秀区体育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24号)以及《广州市越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N”个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领域及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扶持的体育产业以2019年国家体育总局研制,国家统计局审核,发布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为依据,重点扶持:

(一)体育企业的地区总部;

(二)体育赛事运营机构;

(三)体育经纪人企业;

(四)体育创业园、孵化器;

(五)电子竞技企业、协会等。

扶持对象要求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越秀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支持落户奖】

(一)加大体育龙头企业的引进力度,在2019年(含)以后落户越秀区,对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体育企业,可给予以下扶持:

1.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经评估认定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1000万元(含)以上的、3000万元(含)以上的、5000万元(含)以上的,可分别扶持20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换算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扶持,最高可扶持500万元。

以上内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扶持经费均分三年支付。

(二)为充分发挥越秀区体育运动项目协会的作用,对服务于越秀区的体育产业、已依法登记注册、按章程开展活动且办公地点在越秀区的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其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政府部门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扶持,扶持经费分三年支付。

(三)对为越秀区引进优质体育企业(项目),或由冠军运动员创办的企业的体育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给予招商中介扶持:

1.新引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根据冠军运动员所获得赛事级别,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从高且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该引进落户中介机构当年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招商扶持;

2.所引进企业第二年对越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对该引进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再给予5万元、10万元扶持。

第四条【项目扶持奖】

(一)对已在越秀区落户注册的体育运动项目协会、体育俱乐部等作为参赛主体,获得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国家体育总局、省级体育部门等主办的官方竞技赛事奖项的,世界级赛事前三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亚洲级赛事前三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国家级赛事前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省级赛事前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扶持。

(二)对已在越秀区落户注册的电竞俱乐部等作为参赛主体,参加奖金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国际性职业电子竞技大赛,分别给予赛事冠军50万元、亚军30万元、季军20万元、殿军10万元的扶持;参加总奖金金额超过300万元(含)的全国性职业电子竞技大赛,分别给予赛事冠军20万元、亚军15万元、季军10万元、殿军5万元的扶持。

(三)对已在越秀区落户注册的电竞企业、俱乐部,承办电子竞技大赛,总奖金达到800万元(含)以上的、500万(含)以上的、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80万、80万元的扶持,用于赛事场馆租赁、宣传推广等经费投入。

第五条【行业活动奖】

鼓励体育产业相关企业、机构与越秀区合作,在越秀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体育活动、全国性大型体育展会、顶尖体育赛事;或引入省级以上体育部门主办(授权、认定、指导)的官方电竞赛事、国内外顶级电竞赛事落户越秀区。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对其承办单位给予单项活动费用最高50%、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体育企业上市扶持】

按照《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有关上市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市奖励。

第七条【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体育产业相关企业入驻“越秀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经认定可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进行最多三年的场地租金扶持,可按照不超过实际房租的100%、最高扶持面积1000平米的标准给予支持,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条【体育产业园区扶持】

(一)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

(二)通过盘活低效楼宇物业,新建聚集产业资源,优化发展体育产业园区(含电竞产业园)。对企业进行楼宇升级改造、改善周边环境、提高办公楼宇智能化及自动化水平等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改造完成后用于体育产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其中优质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40%,盘活改造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并实际运营后,按照投资额的最高20%给予扶持,每个改造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的扶持。

(三)对投资建设或改建的电子竞技相关产业的专业场馆、比赛馆和特色馆,其中专业场馆、比赛馆经认定达到《电子竞技场馆建设标准》的规范和认定标准以上,并实际运营使用后,及特色馆实际运营使用后对区贡献一定经济效益的,即按照投资额2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扶持。

第九条【高端人才扶持】

参照《广州市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修订)》有关办法给予扶持资助和服务保障。

第十条【优质配套服务】

经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体育企业,参照《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有关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扶持】

对体育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突出、效益明显的重点项目,参照《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有关办法给予重点项目扶持。

第十二条【附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越秀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且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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