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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加快知识产权发展暨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2082

越府办规〔2019〕8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加快知识产权发展

暨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加快知识产权发展暨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广州市越秀区加快知识产权发展暨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精神,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知办发管字〔2018〕20号)、《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粤府令第258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质量导向进一步优化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粤知产〔2018〕161号)、《广州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穗知〔2017〕7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越秀区知识产权发展,促进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N”个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专利申请量纳入越秀区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高精尖”项目落地扶持】

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领先,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申报项目符合以下引进方式之一:

(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独角兽”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科技产业项目;

(二)列入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重点引进的高精尖技术项目;

(三)“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等尖端人才投资建设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重大产业项目。项目经认定并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可享受最高3000平方米场地租金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还可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连续三年分别给予认定额最高100%、80%、60%的资金扶持,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四条【专利资助】

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权人或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专利申请人进行资助,其中对国外发明、PCT专利给予8000元/件的资助,对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给予4450元/件的资助,对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件的资助,国内发明含港澳台发明。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第五条【代理机构奖励】

(一)对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我区运营一年以上,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150件、2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优秀代理机构”的称号,并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

(二)对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区内运营一年以内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年度代理区内发明专利申请总数达到500件以上,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专利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含其他同类奖项)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含其他同类奖项)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和5万元的配套奖励。同一专利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专利奖项,仅配套最高级别的奖项。

第七条【专利质押贷款贴息】

区内企业获得专利质押贷款,且无逾期还款情况的,可在还清贷款本息后一次性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按利用专利权质押实际获得贷款额的1.5%,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补助】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研发经费投入补助】

各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达到一定额度或较前一年度增长量达到一定额度,可给予存量补助或增量补助。

(一)存量补助:

1.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由越秀区财政按以下标准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补助:

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2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补助5万元;高于(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高于(含)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补助50万元;高于(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补助150万元;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350万元;高于(含)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

2.上一年度事业单位研发经费支出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00万元、不足3000万元的补助5万元;高于(含)3000万元、不足7000万元的补助8万元;高于(含)7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补助10万元;高于(含)1亿元、不足10亿元的,补助30万元;高于(含)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

(二)增量补助:对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较前一年度增长量超过1000万元(含)的给予补助,每增长1000万元(含)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优质学位服务】

对区科技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经认定可以优先申报优质教育学位。参照《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中第七条关于优质学位的条款。

第十一条【招商中介扶持】

支持科技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协助越秀区招商的企业,积极引进科技产业重点企业落户,经事前备案登记,经认定给予该引进机构最高15万元招商扶持;根据引进企业第二年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对该引进机构再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

第十二条【附则】

符合本办法及其配套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企业的奖励应综合考虑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的40%可以由企业自行奖励给有功人员,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同一对象所获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如贡献特别突出报请区政府另行审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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