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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1976

越府办规〔2019〕3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强化精准服务,招大引强增量、培育壮大存量,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穗府办规〔2018〕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企业专项扶持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越秀区行政辖区内、长期(5年及以上)驻区发展,且经区有关部门评估认定,符合本区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三条【新落户企业奖励】

2017年(含)以后新落户的优质企业,落户三年内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大的,从落户当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予以奖励,经评估认定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

(一)开办奖励。内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6000万元(含)以上的、2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可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1000万港币(含)以上的,可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助。在越秀区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多3年的补助。租赁办公用房,落户首年最高可享受租金价格100%的补助;进驻第二、三年,视其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最高可享受100%的租金补助。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落户首年最高可按每年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进驻第二、三年,视其对上一年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可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可补助500万元。

第四条【存量企业奖励】

对已落户3年以上的越秀区的优质企业,视企业增资扩产、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等情况,经评估认定可最高给予800万元的奖励:

(一)增资奖励。优质企业增资,内资项目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最高可按新增资本的1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含)港币以上,可按新增资本5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二)扩产奖励。优质企业在越秀扩大经营,增加租赁或新购置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按新增面积每100平方米给予1万元的补助标准,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奖励。对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大、同比增长的优质企业,综合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增长情况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可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产业发展奖励】

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含专业市场转型升级、肉菜市场升级改造及行业标准制定等)的企业实体或项目,以及推动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电子商务企业或项目,经认定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于发展潜力大、对区域外经贸转型升级有突出贡献的外经贸平台项目,给予项目补助。其中,自建外经贸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企业项目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利用第三方外经贸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平台使用企业项目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上市奖励】

对在国内主板、科创板新上市的企业最高可给予25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挂牌交易的企业可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优质配套服务】

上一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以及招商引资引进的优质企业,经认定可以优先申报优质学位,享有专属医疗保健、绿色通道等“越秀金卡”服务。

第八条【招商中介奖励】

招商中介方(含个人)为越秀区引进优质企业(项目),其中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全新设立的外资项目,当年引进项目的实缴外资金额累计达1000万港币(含)以上的,可按认定外资实缴资本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中介奖;属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内资或其他项目,最高可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落户中介奖;引进项目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大的,参考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给予经营中介奖;对服务越秀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招商服务方,经认定可以给予额外招商服务费用。

第九条【行业组织活动】

服务于越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组织,经认定可参照优质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业活动,经认定的给予主办方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条【专项扶持】

对金融、高端专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创新等符合越秀区重点发展方向的产业、重点扶持的企业领域,可由产业(领域)牵头部门按程序制定单个产业(领域)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与本办法冲突或重复的,以实施办法为准。

对带动性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大的重点项目,在越秀区长期发展的,由项目跟进部门提出,经批准,可单独制定奖励扶持方案。

第十一条【附则】

符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企业的奖励应综合考虑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的40%可以由企业自行奖励给有功人员,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越府办〔2017〕6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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