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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1929

越府办规〔2019〕2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

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广州市越秀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速我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核心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由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产业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建设高端高质高新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由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等部门牵头统筹,分为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分项资金,区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发展分项资金,集聚高端人才发展分项资金。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越秀区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区政府依法决定和各分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普惠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发展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鼓励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原则上一个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发展资金不超过一项,同一性质的发展资金集中归口一个部门管理。

各分项资金支持的行业或领域应避免交叉,避免资金扶持对象领域重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负责控制发展资金规模,促进发展资金整合,协调解决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需统筹协调事项。

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管理发展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发展资金的设立进行可行性分析,负责编制发展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发展资金评审;组织项目申报、报批及发展资金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决算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保障,按规定将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九条  区审计局对发展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金项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合规使用项目资金,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持条件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围绕本区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发展方向,以招大引强增量、培育壮大存量为原则,吸引新企业落户越秀,鼓励存量企业增资扩产,奖励上市企业,为优质企业提供优质配套服务,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二)支持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对区域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等业主或运营单位及纳入园区管理的企业进行扶持奖励,促进本区重点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推动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打造高端载体更新宝地。

(三)支持集聚高端人才发展。重点引进和鼓励各类高端人才集聚越秀发展,大力扶持拥有优质人才资源和科研资源的世界顶级人才到本区建设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实施高端产业化项目,为高端人才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打造越秀特色人才高地。

第十二条  扶持方式主要采取补助、贴息、奖励、后补助、风险补偿等形式。

第十三条  申请支持需具备的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分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为准。分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应保持相对稳定。

发展资金扶持对象、奖励补贴标准等指标设置应明确、具体,切实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第十四条  发展资金应起到带头引领的作用,项目投资资金应当以企业资金为主。对建设投资类补助项目发展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相关要求: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二)给予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发展资金采用股权方式支持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给予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的发展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四)属于竞争性分配的发展资金,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最多扶持2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

(五)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发展资金,原则上应通过多角度评审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核定,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区重点发展和培育产业企业除外。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原则上项目库实行3年滚动管理,项目实行整体申报,分年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编制的发展资金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提取。

项目可以随时入库,企业申报项目应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立的查重系统审查无重复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在申报阶段应通过项目查重系统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在专家评审程序结束后再利用查重系统进行复核,确认查重报告,查重报告作为项目入库依据。

第十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和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局务会议审议、项目公示等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发展资金预算。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原则,根据项目库的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明确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提交区财政局。

对未能在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项目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6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明确的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按规定审核发展资金项目预算,并按程序报区人大审议,并在区人大审议后20日内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各分项产业领域分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各发展分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内,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当明确发展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发展资金支持需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签订承诺函。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尽责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扶持政策板块牵头部门负责跟踪发展资金相应分项项目支出进展情况,各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按规定将执行不理想的项目报区财政局进行调整或回收统筹相关资金。

发展资金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结转未超过两年但两年未动用的资金、项目已完成或终止而形成的剩余资金,以及结转资金中无需继续安排使用的部分资金,可按原渠道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展资金预算执行低于序时进度的,区财政局可根据情况调减预算并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对当年1—10月实际支出低于80%的项目,原则上下一年度预算按当年预算额的90%安排;实际支出低于50%的原则上按当年预算额的60%安排。压减资金由财政统筹用于产业发展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领域。

第二十六条  发展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照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扶持项目由于主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企业应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应履行绩效管理职责。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下一步安排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发展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

企业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造成损失,以及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失信行为,将录入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同步报送至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信用广州”和“信用越秀”网统一对社会公示,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发展资金相关信息均应按照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五条  发展资金属于专项资金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等信息;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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