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科技创新发展,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7〕3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科技经费是指纳入我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区财政将逐步提高区科技投入总体水平。
第三条 区科技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安排,择优立项,支持重点,注重效益。
(二)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重点支持预期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
(三)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力度以进一步巩固企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四)坚持规范高效、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区科技经费管理工作,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区科技经费的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区科技经费项目。
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编制和审定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监督检查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和预算执行落实情况。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每年的财政预算安排,编制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区科技经费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会同区财政部门实施区科技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区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工作,办理经费划拨手续,检查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审核拨付区科技经费,组织开展区科技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对项目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按规定依时提交相关自查、验收报告。
第五条 区科技经费主要支持在我区注册登记,对我区科技创新发展有贡献,并依法在我区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按市及区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的单位。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第六条 区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向。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创新型企业;构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培育引进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等创新人才;鼓励企业产学研结合、设立研发机构;推动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银行融资;鼓励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等。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经费,以及按照上级政府文件明确规定需区财政予以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相关科技经费。
(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政府同意,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其他经费。
第七条 区科技经费主要采取的支持方式。
(一)事前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划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二)分期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采取先行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经中期检查合格或验收通过后,拨付余下的财政资助经费的方式。
(三)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经费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各类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支持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区科技经费拨付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对属于上级部门奖励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后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科技项目分三类,包括评审类科技项目、审核类科技项目和“一事一议”科技项目。属于评审类科技项目在通过专家评审且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资金使用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审核类科技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查核符合条件后审批;属于“一事一议”科技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复文件予以支持。
(三)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科技经费下达文件,并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及时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项目经费单独设帐、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涉及经费划拨等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预算总额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增加或减少的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增。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进行绩效目标运行监控、中期检查或评估。项目执行期内,当项目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严重偏离时,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和研究,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程序对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变更。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承担人(项目组前3名成员)、合同执行期的变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后作出批复,必要时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他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执行期内自行变更并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提前验收。无正当理由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实施项目终止。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材料验收、会议审查验收、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形成验收意见。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申请财务验收时,区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已完成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合同重大变更或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为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项目终止。项目终止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项目终止也可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施。对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归还原渠道,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实施项目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未通过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我区,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五)存在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申报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建立项目经费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兑现申报项目或申请经费时承诺的有关事项,如违背承诺必须退回所获区科技经费。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科技经费的行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取消2年内申报及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且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番府〔201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