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2016〕第22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从化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从化区落实创新驱动重点工作责任书》、《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科技工作领导,成立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制度,实行重大科技工作议事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科技经费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科技部门”)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各类科技专项经费。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从化区落实创新驱动重点工作责任书》等文件规定,逐年提高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
第四条 在从化区行政区域内设立、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区科技经费。
第五条 区科技经费使用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科学配置。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加强不同类别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提高财政项目经费的管理水平。
(二)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提升财政科技经费整体效能。
(三)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以科技金融、后资助为主的引导性投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
(四)坚持规范高效,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第六条 区科技经费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区科技部门根据每年的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区科技经费年度总体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和报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等工作;做好区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审核拨付项目经费,配合区科技部门对区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系统内单位使用科技经费的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区科技部门的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管理工作。
各镇(街)和工业园区负责辖内项目承担主体申报科技项目的审查、推荐,协助区科技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章 科技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总体方向。
(一)根据广州市科创委的10个考核指标,以及区的重点工作,落实区重点科技工作的扶持经费,含高新技术企业的引导申报认定,引导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科技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科技金融建设,科技人才发展等。
(二)落实上级文件的配套经费:国家、省以及广州市创新驱动“1+9”创新驱动政策文件要求对立项的项目进行配套扶持。
(三)区内的机关单位纳入科技经费使用的项目。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可优先纳入管理。
(四) 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专项。对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重大产业推进项目、重大科技招商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等项目的扶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一事一议”程序办理。
第八条 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式:
(一)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用于配套国家、省和市科技项目的,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使用比例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后资助类项目。按照专项政策规定,如科技金融、众创空间建设等,执行后资助方式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及费用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技经费的预算编制
第九条 科技经费的预算编制。
(一)预算项目征集。每年6—10月,由区财政局和区科工商信局共同发文,向区内的机关单位征集下一年纳入科技经费管理的项目和具体款项。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使用计划,由区科工商信局根据区政府的重点工作等要求,对下一年度的科技经费提出分配使用计划。
(二)预算项目评审。11月,对征集的项目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和经费,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议,由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符合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项目纳入下一年的科技经费范畴。
(三)预算确定。次年3月,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确定该年的科技资金预算。
第四章 经费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条 项目申报和执行。
(一)根据区政府的重点工作,以及区政府与市政府订的《从化区落实创新驱动重点工作责任书》的工作指标要求,优先落实资金,区科技部门做好每年的财政预算安排,制定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申报指南,并在区政府政务网站发布。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区科技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及时受理项目申报。
(二)配套经费。按照上级科技政策规定,对获上级认定或立项的科技项目,确需按比例配套扶持的,由区科技部门按照科技政策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对于区内其他机关单位的项目纳入科技计划管理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从化区科技计划项目书》,由区科工商信局联合区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执行。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专项项目申报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立项申报书和商务策划等资料(属招商项目的依照我区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执行),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报区政府研究,由区政府的会议纪要明确,纳入重点项目扶持计划,按科技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前资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进行项目验收。经验收后,项目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实施,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经区科技部门审议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部门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管理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区科技经费的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报区科技经费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区审计机关依法对区科技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区科技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资金使用单位,区科技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科技部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区科技经费的资格,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经费,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从化市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府办〔2013〕14号)同时废止,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