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工信规字〔2022〕5号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智慧车载系统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智慧车载系统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3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智慧车载系统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智慧车载系统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工信规字〔2022〕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智慧车载系统、核心零部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
第二章 产业链补链强链扶持
第三条 发挥汽车产业链“双链制”机制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产业链招商,以商引商、产投联动,围绕环境感知、互联交互、运算决策及智能执行等重点领域补链强链,培育壮大智慧车载系统及核心零部件产业集群。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对厂房、层高、承重、环保、消防等特定需求,提供定制化厂房代建等个性化服务。对新引进并入驻“智慧车载系统及核心零部件”大厦或园区,且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四条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智慧车载系统及核心零部件”大厦及园区的认定,认定条件包括:
(一)定向为智慧车载系统、核心零部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二)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5人以上;
(三)已集聚智慧车载系统、核心零部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数不低于5家(包含意向签约企业,其中已完成注册1家以上)。
第五条 入驻“智慧车载系统及核心零部件”大厦或园区的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补贴期从企业入驻“智慧车载系统及核心零部件”大厦或园区且实际发生租金之日起至本办法期满之日。
(二)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奖励当年的补贴期为本办法有效期内一个公历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奖励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属地街道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为准。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用房用途。
(三)申请本条款租赁办公用房、生产用房补贴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新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资报告;
2.申请企业所使用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
3.申请企业已支付申请年度办公场地租金凭据;
4.当年经属地街道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三章 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扶持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开展复杂系统体系架构、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控制、人机交互及人机共驾、车路交互、网络安全等前瞻技术研发。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揭榜挂帅”,支持突破解决相关领域“卡脖子”技术问题,对成功攻克的项目按该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本区重点发展领域“卡脖子”技术难题,并向社会公开张榜征集揭榜方,企业或企业联合科研机构揭榜,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
第八条 揭榜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熟悉攻关项目相关领域技术,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具备项目攻关所需场地、研发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三)提出的攻关项目“卡脖子”技术难题解决方案科学、合理、可行,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自主且分配明确。
第九条 “揭榜挂帅”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施后补助,项目成功攻克后,即项目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验收后,区财政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与该项目建设相关的硬件投入、软件投入、技术人员投入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揭榜挂帅”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章 推进“车”“芯”硬件软件协同扶持
第十一条 推动车规级芯片设计、测试和生产,建立车规级芯片等核心零部件备份清单,围绕高端MCU、IGBT等紧缺芯片及功率器件,支持整车零部件企业协同、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攻关。
对研发生产的车规级芯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通过AEC-Q100认证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激光雷达、HUD系统、域控制器、线控制动/转向等产业链高附加值领域企业发展。
对研发生产的激光雷达、HUD系统、域控制器、线控制动/转向等产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通过整车厂商认证、验证、测试等流程的企业,且实现产品销售的,每通过一项整车厂商认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产品销售额至少不低于补贴额度。
“实现产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供通过整车厂商认证、验证、测试等流程的凭据;同整车厂商签订的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到款额占售价的60%以上的银行到账凭证、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使用报告。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与拥有完善设备、专业化管理、完善应用服务平台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合作,鼓励企业运用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邮件缓存等基础平台服务,以及域名系统服务、负载均衡系统、数据库系统、数据备份等各种增值服务。
对购买报建手续齐全、通过发改或工信部门节能审查以及机房运行安全测评等的合法合规数据中心服务的整车企业或智能网联汽车运营/测试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一)整车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汽柴油车整车制造及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
(二)智能网联汽车运营/测试企业是指取得智能网联汽车运营/测试相关资质的企业。
(三)补贴期从企业签订数据中心服务协议且实际发生金额之日起至本办法期满之日,补贴的金额需在补贴期内产生。
(四)申请单位在购买数据中心服务期间足额缴纳费用,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补贴,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个公历年度。
(五)购买数据中心服务以服务发票、服务合同、支付凭证材料为准。
第五章 构建应用场景生态圈扶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或新技术成果在政府财政建设的项目中先行应用,有序开放自动驾驶出租车、公交客运、短途接驳、物流配送、环卫清扫等特定行业,以及景区、园区、停车场等特定区域的场景应用,加快自动驾驶、操作系统、基础设施应用场景的技术开发和突破。
依托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先行试点区建设,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首台套示范应用,促进高端制造装备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推广应用。
对研发生产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装备、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综合利用装备和智能网联汽车核心关键零部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列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对应产品,且实现产品销售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产品销售额至少不低于补贴额度。
“实现产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供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到款额占售价的60%以上的银行到账凭证、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使用报告。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不可同时享受本细则第十二条扶持。
第六章 上下游产业配套扶持
第十六条 强化龙头整车企业产业链垂直整合能力,鼓励整车企业供应链就近化、多元化重构,支持核心零部件企业纳入整车企业供应链体系。支持整车企业和核心零部件企业深化合作,协同加大技术和产品适配力度,大手拉小手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智慧车载系统是指车辆自动/辅助驾驶系统、驾驶人瞌睡警示、防撞预警、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胎压检测装置、车道偏离警示系统、前方碰撞预警系统、后方碰撞预警系统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应用。
本细则所称核心零部件是指车用ASIC芯片、车载雷达系统、车载高清摄像头、车载智能终端、触摸液晶屏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核心零部件。
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等装置,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自动驾驶功能,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和应用终端的新一代汽车。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智慧车载系统、核心零部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的资质审核,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八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兑现及申报材料的审核,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年度预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做好扶持资金的预算申报、拨付审核和绩效管理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有权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获得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以上”“最高”“不低于”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资金的,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企业,应当主动退回所获得扶持金。相关部门依法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