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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支持智能应急救援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11 点击数: 275

穗埔应急规字〔2023〕1号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支持智能应急救援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支持智能应急救援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支持智能应急救援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支持智能应急救援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应急规字〔2021〕8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一)从事智能应急救援产品研发、制造。智能应急救援产品是指依托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高新科技,主动感知风险,控制或者屏蔽有害物质和能量的意外释放,带离人员脱离危险环境,帮助人员实现自护、自救和他救,减少或者避免人体遭受伤害的智能设备、装备、部件、软件系统和服务。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近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单位不受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约束。

第四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规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扶持金的企业、机构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二章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第五条 支持建设智能应急救援产业特色园区,促进智能应急救援产业集聚发展。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标准的产业特色园区内的原有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智能应急救援企业或引进广州市外规模以上智能应急救援企业的,每培育或引进1家,给予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补助。其中,培育1家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智能应急救援总部企业,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标准的安全应急产业园,自认定起连续3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每年50万元的运营补贴。若入驻机构或企业年度入统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分别额外给予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申请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补助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产业特色园区和安全应急产业园的认定条件如下:

1.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5万平方米;可用于招商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4万平方米;

2.园区产业定位清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并按照产业规划方向打造;从事安全应急的企业数占50%以上;

3.园区有完善的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4.园区具有运营主体,且运营主体经营地在本区;

5.园区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年度实施计划或五年专项规划。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园区管理权限的运营主体,应与园区产权主体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且在租赁期限内应保持园区使用功能不变。

(二)申请培育或引进企业的资助说明如下:

1.培育或引进企业应发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并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园区守法经营。

2.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资助时,其与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处于存续状态。

3.培育上市智能应急救援产业总部企业应符合本区总部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安全应急产业园的运营管理单位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应不超过实际运营支出。

(四)“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国家证监部门监督管理的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

(五)“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联合命名的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详见《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安全〔2021〕48号)。“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是指由省级工信、科技或应急部门认定的示范基地。

第七条 申请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补助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在当年6月1日前向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汇总表及安全应急产业营业收入统计表,并承诺数据真实性。

第八条 如园区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园区运营单位不再享受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补助。

第三章 场地租赁支持

第九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入驻企业或机构在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标准的产业特色园区内租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场地补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场地租赁补贴不超过入驻企业或机构实际租赁支出。

对申请场地租赁补贴的入驻企业或机构,租赁时间以经属地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补助当年的补贴期为本办法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符合补助条件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入驻企业或机构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属地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为准,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入驻企业或机构享受场地租赁补贴期间,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需退回所领取的全部租金补贴,且不得再申请本条款扶持。

第十条 申请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企业或机构须与产业园区或其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且属地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处于存续状态。

(二)申请企业或机构须承诺享受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

(三)申请补贴所涉及的办公用房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面积为依据,不包括住宿、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及配套区域。

(四)如合同实际租金小于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五)补贴期限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租赁时间不足3年的,补贴期限以实际租赁期时间准。

(六)已获本区其他办公用房相关政策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已在本区购买房产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单位须承诺未获本区其他办公用房相关政策补贴、未在本区已购买房产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企业或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补贴条件的,即可享受本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至本办法有效期届满为止。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时间为支付完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之后。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或机构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一)所在园区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的;

(二)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企业、机构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停止给予租金补贴,并追回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期间已申领的租金补贴。

第四章 应急人才培养及安全知识普及支持

第一节 安全知识普及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机构新建面向公众的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安全谷、科普园地、应急避险模拟体验馆、社区防灾体验中心、公共安全实训示范性服务平台等应急体验场所及实训基地,提升公众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经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补助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主体包括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机构或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本区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安全谷、科普园地、应急避险模拟体验馆、社区防灾体验中心、公共安全实训示范性服务平台”是指经依法登记备案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向公众开放的、展示具有主题性的安全知识普及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建立,以依法登记备案时间为准;应当开展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安全知识普及活动。

2.在本区内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

3.全年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

4.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陈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利用公共空间及其他非场馆专属空间布展的,不计入展陈面积),具体提交资料以办事指南为准。

5.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举办不少于5次大型安全体验活动,且单个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100人次,人数按现场照片、现场签到、电子签到等材料计算。

6.每年接待公众人数达5000人次以上(包括前项所述活动参与人数),人数按现场照片、现场签到、电子签到等材料计算。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根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实际已安装的设备、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数计算的,需扣除各级财政已补贴的数额。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

节 应急救援提升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或机构在本区开展应急救援服务,对建设应急救援提升场所,能有效支撑辖区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训练,经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补助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主体包括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机构或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本区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应急救援提升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备案的,能够进行应急救援训练、比赛及相关活动的场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建立,以依法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2.在本区内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

3.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训练比赛区不少于300平方米,具体提交资料以办事指南为准;

4.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举办或承办过区县以上级别的应急救援演练或比赛不少于2次,或在本区开展应急救援服务不少于3次。次数以演练通知、(抢险)调度令、现场照片等资料或经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文件为计算依据。

第三节 重点活动扶持补助

第十七条 对企业、机构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且有助于提升本区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的重大会议、活动、论坛、博览会等,经认定,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本细则十七条规定补助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主体包括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机构或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本区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重大安全应急活动是指本区安全应急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引领宣传、带动作用,有利于本区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的安全应急领域相关活动。活动相关说明如下:

1.范围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开展的有关活动。活动已取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在申请补助金额中予以扣除。

2.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开展,主办企业和机构应提前30日将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书面告知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仅限以一家企业或机构名义书面告知)。对在本办法生效后本细则印发前已组织活动的,需补充提交告知材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须经各级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的活动,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

3.活动实际投入费用包括场地费、布展费、嘉宾交通和食宿费用、媒体费用等直接费用,但不包括人员劳务费用、活动奖金等。具体以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报告中须注明活动实际已支付金额。

第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七条补助的企业或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举办或承办的安全应急赛事、创新创业比赛、大型安全文化节、高峰论坛、博览会等活动,拥有与相应级别相匹配的参赛团队、嘉宾代表、参展企业、表演团队、参与规模;

(二)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应急的相关要求,并与安全应急创新创意相关联;

(三)活动形式公开、开放,专业人士或市民广泛参与;

(四)活动主办单位具有举办相关重大活动的资格和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活动筹办经验;

(五)活动邀请的对象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

(六)有不少于5家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活动的宣传报道,优先补助宣传平台级别高,融媒传播效果好的活动,需提供活动通知、活动邀请函、报道截图或报道视频等资料或经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文件;

(七)活动对提升本区安全应急研究软实力、活跃繁荣本区安全氛围、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八)活动实际投入费用应与活动规模相符,且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条 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补助。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机构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提出书面告知的企业或机构进行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是指扶持年度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企业或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申请相关扶持金。

企业或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申报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成立黄埔区智能应急救援产业项目专家库。专家涵盖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应急、技术研究、财务等领域。成立评审小组,以随机方式抽选若干名专家与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和认定企业、机构相关申报事项。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补助条件的企业或机构,须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区经济发展贡献、平台实际建设费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等以个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营业收入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报表数据为准。

本办法所涉及补助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精确到元(舍去个位后的尾数)。

本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最高”“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财政资金投资实施的项目,在申报相关扶持资金时须扣除财政资金投资部分。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补助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机构基本账户。严禁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扶持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资金,应当用于其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补助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机构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用、滥用、冒领补助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或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违反承诺的,一经发现,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将相关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的补助申请。相关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专项资金由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纳入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由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发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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