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规字〔2024〕1号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科技资源库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局修订了《广州市支持科技资源库发展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5日
广州市支持科技资源库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导广州市科技资源库稳定运行,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就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号)、《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实施方案》(穗府〔201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技资源库(以下简称市科技资源库)属于科研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面向广州市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和保护,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推动共享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市科技资源库的建设、运行及场地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资源库主要指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生物种质、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在广州市级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共享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图书文献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上述单一专业科技资源库不属于办法所述范围。
第四条 市科技资源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鼓励开放共享。
第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市科技资源库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 根据科技资源类型和特点,市科技资源库统一规范命名为“广州××科技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广州××科技资源库(圃)”等。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广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资源库宏观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科技资源库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支持政策和相关标准。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资源库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牵头组织开展市科技资源库的择优遴选、授牌、运行评估、调整和撤销,根据结果拨付相关经费。
(三)指导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科技资源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市科技资源库的建设和运行的业务指导和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发动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申报遴选,择优推荐本行政区基础较好、资源优势明显、资源特色突出的科技资源库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出市科技资源库建设意见和管理服务建议。
(二)推动本地区的科技资源库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三)负责本地区市科技资源库管理工作,支持、指导本地区市科技资源库运行发展。
(四)按相关规定审查、办理依托单位提出的申报、终止等申请。
(五)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市科技资源库的评估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资源库的依托单位应选择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是科技资源库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提交的申报、评估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建立市科技资源库运行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制定市科技资源库的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科技资源库的科技资源收集、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
(五)负责为市统一在线服务系统提供、整理、更新市科技资源库对外开放共享的信息数据;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并协同服务对象做好技术合同登记等工作。
(六)负责市科技资源库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为科技资源库运行开展科研并提供支撑保障,应当配备规模合理的专职从事科技资源库运行管理的人员队伍;在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采取有利于激发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队伍的政策措施。
(七)配合完成相关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接受社会监督。
(八)须设立市科技资源库专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广州市级财政经费,并明确列支各项经费支出,保证经费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好经费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资源库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技资源库组建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支持市科技资源库发展的规划布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科技资源库建设,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科技资源库整合与共享。
第十一条 市科技资源库分别按科技数据、生物种质等科技资源组建运行和择优遴选支持。市科技资源库分类及相关支持基本标准和依托单位的基本条件见附录。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市科技资源库组建与运行管理方案,并报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科技资源库负责人应由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科技资源、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专家或学者担任,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
第十三条 市科技资源库申报遴选程序:
(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广州市实际需求,发布市科技资源库申报评估遴选通知。
(二)由符合本办法附录规定的支持基本标准及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推荐申报事项。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性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数量和领域分布,对科技资源库进行评审和择优遴选,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核实,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对遴选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为市科技资源库序列并颁发牌匾(即授牌)。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 市科技资源库自授牌之日起,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第四章 运行支持与服务
第十五条 组建后的市科技资源库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广州科技创新需求,持续开展能体现广州市特色、库藏不断增加、保存和利用的生物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创新利用等管理工作,重点利用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在市级层面建设综合性、专业化科技资源库,开展相关技术研究,推动增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面向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服务。
(二)开展资源交流合作,参加相关学术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
(三)综合类科技数据共享服务平台负责研究制定广州市本级科技资源库资源信息数据共享交换标准,构建市科技资源库在线服务系统共享服务规范体系;建立、运行维护并逐步完善市统一在线服务系统,保障信息系统安全,使市科技资源库的信息资源可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发布,向社会开放种质资源等科技数据信息,展示各类服务资源,实现科技资源信息共建共享,促进种质资源的创新利用与服务对接;在采集、汇聚广州市科技资源和服务大数据的基础上,开展数据挖掘分析和共享服务,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提高创新服务效率。
(四)制定科技资源库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按照市统一在线服务系统有关要求制定业务数据标准,向在线服务系统提交资源信息,确保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开展共享服务;及时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科技资源利用和相关服务信息。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库科技资源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保证科技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要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备份机制,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其中,科技数据科技资源库依托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建立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定期对资源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负责做好科技保密、安全生产及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科技资源创新利用与加工整理,形成有价值的科技资源产品,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市科技资源库要建立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保密等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
用户使用市科技资源库科技资源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科技资源标识和利用科技资源的情况,并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十九条 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的,市科技资源库应当无偿提供。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市科技资源库提供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 支持方式与强度
第二十条 支持市科技资源库的市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每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序列的科技资源库给予必要的支持,支持强度如下:
(一)奖励经费:对2019年1月后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由其依托单位申报后给予一次性定额奖励,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并直接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序列。
(二)补助经费:对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序列的科技资源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人员费、共享服务及相关科研经费予以补助,每个市科技资源库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有效周期内,各类市科技资源库支持数量总共不超过15个(具体分类原则见附录)。
(三)当年市科技资源库奖励和补助经费需求总额超过1000万元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满足奖励经费的条件下,补助经费按统一比例调整后分配至各市科技资源库。市科技资源库依托单位根据当年的相关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开展申报工作,具体补助金额及比例、申报审批程序,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上述支持经费由依托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市科技资源库的经费使用不纳入支持范围如下:
市科技资源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人员费、共享服务及相关科研经费中,已获得各级、各类财政经费(含各类支持、奖励、补助经费)支持的部分,不纳入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奖励补助范围。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科技资源库的运行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和动态运行评估;在市科技资源库有效期结束的最后一年进行周期总体评估。评估方式采取组织专家评估、现场评估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市科技资源库进行自评,并按要求将自评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报市、区两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已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序列的科技资源库及其依托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启动终止程序,终止拨付补助经费: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市科技资源库无法继续运行、没有必要继续运行的。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态运行评估结果对市科技资源库进行动态调整,对未达到纳入市科技资源库标准或无法完成第十五条科技资源库的主要任务的,责成其依托单位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依托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四)存在其他原因导致市科技资源库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 终止应由依托单位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实施,拟终止的市科技资源库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后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终止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示期间,与项目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实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并提供举证材料。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复核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复核申请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资源库周期总体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周期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序列的复审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对发现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等行为,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3〕1号)、《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3〕2 号)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字〔2023〕1 号)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原《广州市支持科技资源库发展办法》(穗科规字〔2020〕6号)同时废止。
附录:广州市科技资源库支持基本标准及其依托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附录
广州市科技资源库支持基本标准及其依托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为推动我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支持能体现广州市特色、库藏不断增加、保存和利用水平持续提高的科技资源库建设运行,根据我市科技资源的特点,现设立以下市科技资源库支持分类原则和基本标准及依托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市科技资源库的建设、运行、场地及其保存的科技资源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一、市科技资源库支持分类原则
(一)科技数据市科技资源库设立综合类科技数据共享服务平台、专业类科技数据共享服务平台两类。
(二)生物种质市科技资源库按农作物和蔬菜、林果花草、动物、微生物、病虫害生物防治、人类遗传等领域,设立农作物和蔬菜类、林果花草领域原地保存库类、林果花草领域异地保存库果树类、林果花草领域异地保存库园林类、林果花草领域设施保存库类、动物领域大动物类、动物领域小动物类、微生物类、病虫害生物防治类、人类遗传科技资源库类等十类科技资源库(圃)。
二、科技数据市科技资源库支持基本标准和建设运行科技资源库依托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属科研院所、市属高校与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及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建有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在线服务系统,具备独立域名信息网站,并持续运行10年以上。
(二)管理机构健全,科技资源库运行团队人员配备合理,具有一支5年以上从事系统开发、资源收集、加工、更新、管理和服务团队,其中,人员配比中级、高级职称不少于35%。综合类科技数据共享服务平台运营团队不少于15人。
(三)建有完善的科技资源库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单位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服务辐射带动能力,能实现资源共享、成果转化、网络服务等综合服务。
(五)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或特色资源,具备资源信息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信息整合能力。其中:
1.综合类科技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应自建有各类数据资源库10个以上,拥有的数据库数据量不少于20TB,其中本地特色数据库数据量不少于4万条,能为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工作者提供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科研动态、科技政策、广州地区创新资源特色数据等5种以上类型信息的共享服务,免费提供本地特色科技资源数据的浏览、检索、下载等服务。其依托单位应有数据交换共享标准研究、省市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规范体系建设基础和经验,并产出成果,具备各类科技资源业务数据挖掘清洗、编制统一数据共享交换标准和规范、汇交建库的能力。
2.专业类科技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对广州地区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领域或特殊产业领域的科技资源信息有丰富的积累,具有专业特色的科研条件资源信息、产业信息、专利数据、技术成果与领域技术人才数据等5种以上科技资源信息库,数据库总数据量不少于30GB,能提供行业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系统对所积累的科技资源进行展示及开展科研众包创新服务;具备行业科技资源信息、专利情况等分类梳理、汇交和建库、挖掘分析的能力,并根据分析结果每年公开发布产业战略发展导航分析报告不少于1份;具备产业监测能力,能定期向行业协会、学会及政府部门等提供包含产业政策动态、本地区科技创新动态、产业统计数据、科技资源共享信息、产业热点事件在内的产业简报不少于4份,每年公开发布本地区产业发展蓝皮书1份。
三、生物种质市科技资源库支持基本标准和建设运行科技资源库依托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农作物和蔬菜领域市科技资源库及其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属科研院所、市属高校与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及企业。
2.管理机构健全,科技资源库运行团队人员配备合理,具有5年以上与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人员配比中级、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5%。
3.建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农作物和蔬菜类市科技资源库收集保存种质资源应具有广东或华南地区品种特色,数量不少于5000份,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其中资源库总容量不少于1500m³,设有长期库(-18℃)、中期库(-4℃)、短期库(4℃);资源更新用连栋温室不少于2000㎡,露地栽培用地不少于10亩。
(二)林果花草领域市科技资源库及其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属科研院所、市属高校与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及企业。
2.土地权属清楚、稳定并具备较好的生产基础设施,符合种质资源长期保存的需要。
3.管理机构健全,科技资源库运行团队人员配备合理,具有5年以上与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该队伍不少于15人,人员配比中级、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5%。
4.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有自主的种质资源创新利用能力或建立了产学研长期合作创新的机制;种质资源档案保存完整、资料齐全;可定期公布库(圃)内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
5.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具有较高的遗传多样性和代表性,或具有重要保护、科研和育种价值,且知识产权明确;资源库具备一定的保存规模和发展潜力:
(1)原地保存库类科技资源库:保存种质资源数量不少于200份或占地不少于300亩。其中传统名贵木本类不少于100株、草本类不少于50株,总量不足100(或50)株的全部保存;珍稀濒危木本类不少于50株、草本类不少于25株,总量不足50(或25)株的全部保存;特色及具有潜在利用价值花卉保存总量为100~ 500株。核心区木本类不小于45亩,草本类不少于15亩,面积不足的则全部保存。
(2)异地保存库果树类科技资源库:果树类保存资源数量不少于300种(品种、品系、优株等),且占地不少于400亩;木本植物个体保存数量不低于3株/种(包括种子、组织培养物、植株等),草本植物个体保存数量不低于5株/种(包括种子、组织培养物、植株等)。
(3)异地保存库园林类科技资源库:园林植物类保存资源数量不少于1000种(品种),且占地不少于300亩;木本植物个体保存数量不低于3株/种(包括种子、组织培养物、植株等),草本植物个体保存数量不低于5株/种(包括种子、组织培养物、植株等)。
(4)设施保存库类科技资源库:以种子保存的设施保存库保存资源数量不少于5000份,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的软硬件条件,其中资源库总容量不少于1500 m³,设有长期库(-18℃)、中期库(-4℃)、短期库(4℃),资源更新用连栋温室不少于2000㎡,露地更新栽培用地不少于10亩;以植株(活体)、穗条、芽苗、鳞茎、试管苗和花粉、孢子等形式保存的设施保存库保存资源数量不少于1500份,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的软硬件条件,其中资源保存用连栋温室不少于15000㎡、组培室面积不少于500㎡。以种子保存的,种子数不少于500粒/种(或品种);以植株、穗条、芽苗、鳞茎等保存的,保存15~30株(条、个)/种(或品种);以试管苗保存的,保存不少于5瓶/种(或品种);以花粉、孢子保存的,保存有活力花粉、孢子5~10g/种(或品种)。
(三)动物领域市科技资源库及其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属科研院所、市属高校与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及企业。
2.管理机构健全,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管理制度及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有稳定的投入保证资源库正常运行。
3.依托单位若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必须获得广东省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
4.科技资源库运行团队人员配备合理,具有5年以上与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该队伍不少于15人,人员配比中级、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5%。
5.动物领域市科技资源库:资源库保存的资源须有合法引种证明;资源库建设运行时间不少于5年,建立了完善的标准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科学的系谱管理,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资源保存规模达到如下要求:
(1)动物领域大动物类科技资源库(犬、猪、猴):其中,犬繁殖种群资源保存不少于500只,资源保存不少于1000只;猪、猴等繁殖种群资源保存不少于1000头(只)。
(2)动物领域小动物类科技资源库(鼠、兔等):繁殖种群资源保存不少于5000只。
(四)微生物领域市科技资源库及其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属科研院所、市属高校与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及企业。
2.管理机构健全,科技资源库运行团队人员配备合理,具有5年以上与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人员配比中级、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5%。
3.建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科技资源库根据微生物菌株样本及实验操作的需要,应建有由总负责人、样本检测人员、制备保藏人员、样本信息整理人员及辅助管理工作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人员配备应符合《WHO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手册》及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规定和满足相应岗位的要求。
5.微生物类科技资源库:拥有较大体量的特色资源,具有丰富的微生物保藏策略,针对不同种类的微生物资源可以提供真空冷冻、液体石蜡、甘油等多策略保藏形式;具备资源安全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并应当具备处理操作II类微生物的试验条件,资源保存不少于10000份。
(五)病虫害生物防治领域市科技资源库及其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属科研院所、市属高校与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及企业。
2.管理机构健全,具有5年以上独立的长期从事杀虫微生物资源收集、保存、更新和鉴评的人才队伍,人员配比中级、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5%。
3.建立有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制定服务管理流程和质量保证措施。通过强化优质资源库的共享功能建设,促进资源库的可持续发展。开展多项创新服务模式,为开展生物农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提供种质资源共享服务。
4.病虫害生物防治类科技资源库:拥有一定数量病虫害生物防治资源,具备生物防治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的必要条件,资源保存不少于1000份;具备病虫害生物防控的资源库,拥有规范的昆虫病毒培育和扩繁的场地;收集保存的杀虫微生物种质资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应用价值,可为开展农业害虫生物防治提供种质资源;保存有一定数量具良好杀虫功能的菌株,具有规范的昆虫病毒培育和扩繁的场地。
(六)人类遗传领域市科技资源库及其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属科研院所、市属高校与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及企业。
2.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严格准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建立包括医学伦理管理委员会,遗传资源收集和使用审批、登记制度等管理措施;建立规范的共享制度标准。
3.具备遗传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包括遗传资源收集流程、遗传资料档案管理规范和公共数据库等硬件支持和专职管理、维护团队;强化共享服务建设,制定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务流程,确保可为医院、高校等科研单位和相应企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
4.人类遗传科技资源库类应具有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具有遗传相关疾病的研究基础,并且在遗传样本存储量达到一定规模(单项研究样本量不少于1万例标本)。
(2)有在遗传疾病和遗传信息领域有承担国家重大课题的研究基础(如国家重点研发项目等);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负责数据采集、信息管理和数据库维护(应该有不少10人的专职团队并有具体专业分工)。
(3)具有遗传信息领域的专家咨询团队(如院士工作站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