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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3 点击数: 2197

云府办规〔2021〕2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民科园管委会、区税务局: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4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发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第五条 推行免费服务,对中小企业开办涉及的申办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及备案、申领发票及行政审批文件快递送达等环节提供免费服务,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不断增加免费服务内容。

第六条 支持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起设立我区中小企业担保扶持基金。支持区内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一个金融服务联盟+项目对接中心+融资、融智、融合三大服务板块”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模式,实现科技企业发展精准培育。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面向优质中小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引导中小企业在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布局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吸引、鼓励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落户我区。

第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升规纳统”。“升规纳统”是指规模以下企业培育提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并及时纳入统计范围。除符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府办规〔2021〕1号)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存量企业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后第二个自然年,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不低于10%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获得扶持的第二年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不低于10%的,按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扶持资金;连续获得扶持后的第三年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不低于10%的,按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扶持资金

中小企业“升规纳统”扶持无需企业自行申报,每年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程序享受扶持政策。

第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各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鼓励有关机构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和对接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为中小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提供最大便利,逐步扩大“零到场”“秒批”事项范围。优化提升“不跑,少跑,一次办好”政务服务,简化开办企业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推行全程网上办理,降低办事成本,缩短申报时间。

第十一条 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完善劳资纠纷调处机制,规范劳动监察执法,指导企业合法用工。打造“阳光劳动仲裁”,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指导,提高企业处理劳资纠纷的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收益,促进和提高中小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十三条 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属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府办规〔2021〕1号)规定的1+4+N政策体系,未尽事宜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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