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规〔2020〕2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若干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若干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投资促进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若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白云区“1358”发展思路和“强二优三”产业发展路径,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新机遇,以及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吸引境内外优质企业与重大项目落户白云区,增强白云区经济的创新力、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穗府办规〔2018〕9号)及《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穗府办规〔2018〕16号)有关精神,结合白云区招商引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白云区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本办法中统筹认定的新引进重点企业进行奖补扶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白云区新引进落户并且符合白云区产业规划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新引进重点企业)。新引进重点企业的认定须符合条款第(一)项的条件,并且符合本条款第(二)、(三)、(四)项任意之一的要求:
(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白云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主要经营地在白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行独立核算,且已在白云区开展业务并缴纳税收的企业,申请扶持年度的上一年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二)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1.工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承诺五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先进制造业工业:承诺五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3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
2.建筑业: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承诺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3.现代服务业:
(1)金融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承诺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诺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诺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1.5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800万元以上。
(4)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承诺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承诺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6)交通运输业:承诺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3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7)住宿餐饮业:承诺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8)批发零售业:批发业承诺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8亿元以上,零售业承诺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区招商工作例会审议认可的新引进企业。
(四)区委、区政府重点引进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内容标准
第四条 企业总部落户奖。对新引进重点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
(一)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的,补助最高2亿元。
(二)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总部(省级以上),或中国500强企业总部的,补助最高3000万元。
(三)属于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的,补助最高1500万元。
(四)属于境内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总部的,补助最高600万元。
(五)经认定为白云区总部企业的,可依据区其它相关规定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重点企业在白云区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给予5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实际租金的50%;第二年起实现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继续享受补贴,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企业享受补贴后的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补贴。
第六条 企业培育扶持。新引进重点企业实现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第一年度(企业完成注册登记的次年),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予以扶持,第二年度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60%予以扶持,第三年度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予以扶持,以上扶持每年最高可给予1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高管人才补贴。新引进重点企业按承诺达产年纳税总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可申请相应数量的高管人才补贴指标。
(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可申请1个指标。
(二)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可申请2个指标。
(三)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可申请3个指标。
(四)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可申请4个指标。
(五)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可申请7个指标。
(六)年度纳税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可申请12个指标。
申请该补贴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须在白云区缴纳社保且年度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含),按照申请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6%予以补贴,每人每年可申请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人才入户指标。新引进重点企业按承诺达产年纳税总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人才入户指标。
(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可申请1个指标。
(二)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可申请2个指标。
(三)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可申请3个指标。
(四)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可申请4个指标。
(五)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可申请6个指标。
(六)年度纳税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可申请7个指标。
第九条 企业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新引进重点企业按承诺达产年纳税总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申请者随迁子女应满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初始学位的要求。对区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指标数量可在下列基础上提高20%。
(一)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可申请1个指标。
(二)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可申请2个指标。
(三)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可申请3个指标。
(四)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可申请4个指标。
(五)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可申请6个指标。
(六)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可申请7个指标。
(七)年度纳税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可申请9个指标。
第十条 企业人才绿卡、云聚英才卡。新引进重点企业中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条件的企业人才,支持其向市人社部门申领人才绿卡,持有人可享受办理随迁子女入学、购房购车等一系列待遇;符合白云区云聚英才卡申领条件的企业人才,可申领云聚英才卡,持有人可享受人才落户、子女入学等一系列待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新引进重点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办理各种建设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中,可享受无偿提供的咨询、帮办、代办等服务支持。
第四章 申报、审批流程及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集中组织开展新引进重点企业认定。申报企业需对投资总额、固定资产、财务预算、人员规模、预期营税收目标等进行承诺约定,承诺注册落户后2年内达到升规纳统规模,并自获得奖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不从白云区剥离,不改变与白云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第十三条 区招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新引进重点企业认定及奖补名单报请区招商工作例会审议,经区政府审批后,实现奖补兑现。
第十四条 为保障奖补扶持资金和其它扶持措施产生实效,在企业享受奖补期间,组织第三方评审团队对获奖补企业进行中期评估,并在企业承诺期限满后,对企业进行二次评估验收,对奖补企业运营、项目执行情况和奖补使用的合理性做出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价。
(一)中期评估:新引进重点企业签订承诺书满一年后,需接受第三方评审团队的中期评估,对企业落户后在承诺履行、经济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未通过中期评估的,暂停对该企业的扶持,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终止对该企业的扶持,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进行全额追偿。
(二)二次评估:承诺书期满6个月内,对企业完成承诺书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定期限进行整改并重新提出“再次评估”。“再次评估”未通过的,终止对该企业的扶持,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进行全额追偿。
第十五条 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拒绝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扶持,取消其在白云区申请各类资金扶持5年,情节严重的,符合失信公示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失信公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者专家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不诚信服务机构或取消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通过“中期评估”或“二次评估”的企业,白云区将终止各类扶持措施,停拨扶持资金,由区政府指定部门会同实际经营地所属镇街落实追回项目已拨款项。相关企业和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库由区级财政保障,纳入年度预算。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起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 新引进重点企业若同时满足白云区同类型资金补助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不得重复获得补助补贴,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