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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2028

花府办规〔2020〕1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花都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促进花都区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7〕1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花都区绿色金融发展要求,并在花都区开展金融业务的各类机构,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相关机构。上述机构需依法在花都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其中享受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花都区、不改变在花都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可适用于非金融业企业。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法人金融机构的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具有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机构的正、副职领导,以及其他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金融紧缺人才。

第二条  落户奖励

对于新设立或者迁入花都区的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实缴资本2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0万元;实缴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实缴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实缴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实缴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前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市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给予落户奖励3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

(三)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落户奖励2000万元,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

(四)对新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参照上述标准的1/5给予奖励。

第三条  经营发展奖励

对新设立或迁入花都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前三年按照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给予奖励。

对新设立或迁入花都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前两年按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经营发展奖励主要用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品牌及运营建设、办公用房、人才奖励等,并包含该年度企业以其他方式和专项申请获得的所有区级财政资金(落户奖励、人才公寓补贴除外)。

第四条  人才奖励

对获得经营发展奖励的各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以下原则给予人才奖励,单个机构的人才奖励及补贴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年度机构所获得经营发展奖励的50% :

(一)对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15%税率计算的部分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对类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25%税率计算的部分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按照省、市、区相关要求,向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配发花都人才绿卡,持卡人可享受子女入托入学、学习培训、医疗等优质服务。

第五条  人才公寓

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本区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包括住房建设用地)的、在本区未租住任何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者政策优惠性质住房(含军队用房)的,可申请租赁或购置花都区人才公寓。申请租赁或购置人才公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绿色信贷补贴

对注册地在花都区的企业以商业贷款方式获得绿色贷款的,按其贷款金额1%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注册地在花都区外、广东省内的企业通过花都区内绿色分行以商业贷款方式获得绿色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金额0.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七条  绿色保险补贴

对注册地在花都区或项目发生地在花都区的企业按其投保绿色保险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第八条  绿色债券补贴

对在花都区发行绿色债券的机构或企业按其实际发行债券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或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九条  风险补偿

对面向花都区企业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的本区金融机构,按其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实施要求

对贡献特别突出的金融业各类机构,经区政府同意,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参照法人金融机构标准给予经营发展奖励支持,参照具备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标准给予其他奖励支持。积极培育法人金融市场交易平台,除落户奖励外,参照法人金融机构标准给予其他奖励支持。

符合本细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另行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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