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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2361

花府办规〔2020〕2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花都区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积极推动花都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着力提升打造花都区数字文化产业软实力,根据《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2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花都区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花都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数字文化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扶持范围包括:虚拟/增强现实(VR/AR)、电子竞技、影视传媒、动漫游戏、文化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装备、数字艺术展示等。 
二、政策措施 
(一)落户奖励。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本区的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中央大型企业投资、中国500强企业投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数字文化企业,或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绿色企业投资的数字文化企业,注册资金按实缴货币每满1亿元,给予 100万元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200万元。 
 2.对将企业总部新迁入本区的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数字文化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本区的并经花都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可的境外资本上市的数字文化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本区的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数字文化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上述第1、2点落户奖励不能同时申请。 
(二)发展奖励。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本区非占用产业用地且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年以上的数字文化企业(非上市企业),连续5年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1)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0万元/年以上的,按60%的标准给予奖励; 
(2)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万元一2000万元/年的,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 
(3)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一1000万元/年的,按照40%给予奖励。 
   4.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本区占用产业用地的数字文化企业(非上市企业),以企业与政府在招商协议中约定的每亩产业用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为基数,根据对企业产业带动作用、发展潜力等因素的评估结果,超出基数部分的,前3年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 
   5.对将企业总部新迁入本区的上市企业和本区培育的上市企业,连续5年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1)对将企业总部新迁入本区的上市企业,前2年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后3年按照50%给予奖励; 
(2)对本区培育的上市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上述第3、4、5点发展奖励不能同时申请。发展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的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等。 
   6.本地原有数字文化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7.对产值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和5亿元的数字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 6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且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次,即:若同 一企业1年内连上2个及以上台阶,可累计奖励。 
8.对以商业贷款方式获得绿色贷款的数字文化企业,按其贷款金额的1%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发行绿色债券的数字文化企业,按其发行债券金额1%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购买绿色保险的数字文化企业,按其投保绿色保险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补贴。 
   9.鼓励社会资本利用现有产业载体或保护性开发旧工业区、旧厂房、旧民居等建设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并对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技术、版权交易、投资融资、工商税务、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根据入园数字文化企业数量、园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园区运营方给予奖励。 
(1)入园数字文化企业达30家以上、园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入园数字文化企业达50家以上、园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入园数字文化企业达80家以上、园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8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入园数字文化企业达150家以上、园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1.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已获较低奖励,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扶持电竞产业发展。 
   10.鼓励电竞企业提升原创能力,强化电竞产业原创内容创作,支持企业原创游戏、直播平台、运营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开发,打造电竞产业原创中心。 
(1)对电竞企业开发的原创游戏软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并达到一定影响力的,按照软件开发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行业影响力大或被选为重大电竞赛事游戏的,原则上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 
(2)对电竞企业开发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直播平台、运营平台等电竞产业平台,按照开发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示范引领效应特别好的平台项目,原则上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11.深入挖掘可利用载体和资源,支持企业电竞场馆建设和运营,打造具有影响力的电竞赛事中心。 
(1)对在本区建设或改建电竞赛事的专业场馆,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对示范引领效应特别好的场馆建设项目,原则上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 
(2)对每年举办电竞赛事50场次以上,且50%以上场次达到一定规模(赛事总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区内电竞场馆,按场馆租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12.支持企业在本区承办电竞赛事,积极吸引国际顶级赛事落户花都,打造花都电竞赛事品牌。 
(1)对承办国际电竞职业大赛的企业(总奖金额超过100万美金),一次性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对承办顶级全国电竞职业大赛的企业(总奖金额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对承办次级全国电竞职业大赛的企业(总奖金额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万元。 
   13.对入驻花都的电竞一线倶乐部(“体坛加”电竞联盟评选的“中国电竞俱乐部品牌价值榜”前二十名或《电子竞技》公布的倶乐部积分排行榜前二十名),按照实际发生的战队培训费用给予50%的补贴,同一俱乐部同一年度的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 
(四)扶持VR/AR产业发展。 
   14.推动VR/AR领域创业、创新、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5.鼓励本区VR/AR企业获得高水平发明专利。 
(1)对首次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20件、50件、100件以上的VR/AR企业(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发明专利授权的VR/AR 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VR/AR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支持科研平台建设。对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VR/AR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认定为省级科研平台的VR/AR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扶持影视产业发展。 
   17.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创作反映花都题材的影视剧本,主要在花都区拍摄制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1)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影视剧本, 给予制作公司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进入影院公映票房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在央视各频道或省级卫视首播的影视剧本,给予制作公司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在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平台上线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根据作品的排名,给予制作公司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4)影视剧本获得夏衍电影文学奖,给予制作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已获较低奖励,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18.鼓励原创影视作品生产播映。 
   (1)对出品方在我区的,且在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原创三维动画片,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 
   (2)对出品方在我区的,且在央视、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原创电视剧(20集以上),分别按每集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非黄金时间减半奖励)。获得飞天奖的,每部再奖励50万元。 
   (3)对出品方在我区,且在国内院线首映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按每部50万元给予补助。对票房突出的作品,在全国院线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15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20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部奖励30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像奖、金马奖等奖项的,每部再奖励50万元。 
   (4)对出品方(含出让)在我区的,且在国内知名网站上首次播放(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网站收购合同20万元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电视剧、微电影、网络剧等),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园区运营扶持。 
   19.数字文化产业园区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区(基地、集聚区)的,对园区运营方予以适当奖励。 
   (1)首次获评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数字文化产业园,给予园区运营方分别6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创建国家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区(基地、集聚区)的数字文化产业园,国家主管部门正式同意创建后,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创建成功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园区摘牌后经整改,重新申请通过的园区不重复补助。 
   (4)逐级获得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七)重点活动支持。 
   20.对数字文化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活动(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会议、大型文化节、创新创业大赛等),经审核,根据其规模、影响力,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八)绿色发展基金支持。 
   21.对经认定的核心技术强、产业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数字文化企业和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最长10年的股权投资, 并予以相关金融服务,区相关部门协助企业争取花都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绿色发展基金是指由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发起设立的绿色发展基金)。 
   (九)土地保障。 
   22.对扶持范围内的旅游、娱乐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格按照不低于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拟定,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 
   2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工业用地,如符合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根据相关规定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鼓励人才引进。 
   24.经广州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含各类专家)及产业领军人才的,在享受市提供各类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区给予配套资助; 享受市财政给予各类补贴、资助的人员,区财政按其享受额度的20%提供资助。 
   25.采取人才公寓与租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向高端数字文化产业人才提供人才安居优惠政策。 
   26.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向重点企业高端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优先入户、子女入托入学优质学位、年度免费健康体检等。 
   三、资金渠道 
   花都数字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由区财政根据每年申报项目、 资金评审的实际情况从花都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 
   (一)落户奖励:适用于本办法第二项第(一)点奖励措施, 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二)发展奖励:适用于本办法第二项第(二)、(八)、(十) 点奖励措施,视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予以安排。对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资金数额不应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总量。 
   (三)扶持奖励:适用于本扶持办法第二项第(三)、(四)、 (五)、(六)、(七)点奖励措施,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已获得落户奖励和发展奖励的企业不能同时申请扶持奖励。 
    四、附则 
   (一)本办法中“以上”、“超过”、“不超过”等表述均包含本数。 
   (二)对我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气实行“一事一议”等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三)本办法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 据为准,增长部分为剔除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本办法涉及的的地方经济贡献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非税费用和企业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我区需承担的配套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扶持资金,停止其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信用信息。 
   (五)实行'“一门受理通办制度”。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数字文化产业资金的申报工作。每年发布扶持资金申请指南,明确申请事项、条件、程序等,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向区各相关部门、镇(街)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区各相关部门、镇(街)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申报材料齐备、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是否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意见: 
   1.如无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研究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2.如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第三方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扶持方案,提交区政府审定。 
   拟受扶持项目名单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在区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扶持项目按程序申请发放扶持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再次审核,情况属实的,扶持资格予以取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给申请对象。 
  (六)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评审结果编制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设立专项扶持行政运行经费,用于保障扶持工作的组织宣传,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以及各项工作的策划实施,列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鉴于资金拨付的延后性,凡发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各项奖励、扶持资金,可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2年内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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