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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1841

增府办规〔2020〕1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增城区(以下称“本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及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竞争力及高成长性的,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对上市成功的本区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或奖励: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已上市的区外企业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本区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迁入本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达到100万元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对本区进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对上市成功的本区企业,包括迁入本区且迁入满一年的上市企业,对其管理团队给予3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名单由企业确定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市企业享受管理团队奖励时,应先获得本区企业上市补贴。

第七条 对本区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展上市培育:

(一)建立区后备上市企业信息库,按照上市、挂牌分类登记企业信息,有意愿上市、挂牌的企业申请并通过审核后统一纳入区后备上市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按季度报送上市情况,信息库根据实际情况保持动态调整,按照“五个一批”(培训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原则,每年重点组织一批有上市、挂牌意向的企业分类分阶段实行滚动培育。 

(二)根据企业上市需要,积极联系有关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银行、基金、咨询等中介机构,建立中介咨询机构信息库,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沟通对接平台。 

第八条 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以下扶持措施:

(一)企业在筹备上市、挂牌过程中需有关部门帮助解决问题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区发展改革局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二)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筹备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各有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一企一策”,简化手续,努力为培育对象提供高效服务,合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九条 二次上市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和奖励。

第十条 对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在其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补贴或奖励。

第十一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设立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扶持资金专项并纳入部门预算,区财政负责统筹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区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程序撤销补贴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承诺其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址在10个完整纳税年度内不得迁出本区,否则本区有权追回企业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同样也可享受省、市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国家、省、市级部门认定企业上市不符合扶持政策或违反规定的,本区亦不准予补贴并有权追回企业前期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此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自2019年4月28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本区上市成功或挂牌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或奖励: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或迁入本区的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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