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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1748

越发改规字〔2021〕1号

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越秀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越秀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20日


越秀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对越秀区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区经济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越秀区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专项资金是指越秀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区节能工作的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按照工作需要并视财政收入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越秀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本办法的决策与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相关职能机构职责如下: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节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对具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按要求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区科工信局、区建设水务局:负责分管行业领域中专项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和申报材料前置审核。

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等:负责分管行业领域中专项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直接补助类项目的验收申请初审和汇总。

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分管行业领域中专项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

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核拨节能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节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区低碳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项目或单位,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对辖区内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等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

(三)配套支持国家、省、市重点节能项目、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节能试点及示范工程项目、绿色社区建设。

(四)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五)奖励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广州市绿色建筑优秀设计奖二等奖及以上等项目;奖励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等称号的企业;奖励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且接入市级管理平台,并通过市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企业。

(六)支持领导小组认定的区重点节能项目。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奖励三种,其中财政投资类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企业投资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第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主体需对我区能源资源节约工作作出贡献,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依法经营和管理,两年内未受到能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二)申报主体为纳入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近两年未出现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未完成。

(三)项目需符合市、区的产业政策及市、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申请节能专项资金时需要提供节能评估和审查材料。

第八条 资金扶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类项目

1.区内公共机构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2.对已获得上级节能类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二)后补助类项目

1.区内商贸流通领域、非公共机构的其他类型公共建筑等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出具机构审核,项目节能率达到20%及以上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2.对在区内实施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项目由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奖励终端用户额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0%,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奖励类项目

1.对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项目,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首次获得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3.对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且接入市级管理平台,并通过市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企业,按系统评定的甲、乙、丙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5万元。

(四)区内重点节能项目扶持金额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通过书面、网络等渠道公开发布年度节能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越秀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且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清洁生产类项目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区科工信局、区建设水务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其他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局对未能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应在说明原因后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前置审核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第三方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独立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在综合考虑第三方审核意见及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项目的推广及示范意义制定资金扶持计划草案并征求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后,呈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通过综合审定的项目在越秀区公众信息网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属实不具备获取节能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即从计划名单中剔除;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拟订并印发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按照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分配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直接补助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补助计划下达的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建设,并加强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专项资金支出内容的,应书面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调整,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验收,区发展改革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在项目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列入诚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已获扶持的将收回扶持资金,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有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作出回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公布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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