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府办规〔2019〕6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促进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促进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广州市越秀区促进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提升越秀区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水平,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22号)精神,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N”个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
需具备以下两个要求:
(一)工商注册地(或司法部门审核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的各类商事主体1均在越秀区行政辖区内。
(二)企业的行业类别应在贸易经纪与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工业及专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十大行业范畴内,具体行业目录及重点企业标准见附表《越秀区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励】
对新落户越秀区的高端专业服务业,视企业性质、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给予企业开办奖励、贡献奖励:
(一)开办奖励。世界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上市公司、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广州市总部企业等在我区成立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的,经认定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贡献奖励。落户后三年内达到《分类表》标准的高端专业服务企业,参考企业当年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给予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最多可连续奖励三年。
落户后三年内估值十亿美元(含)以上的,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参考企业当年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给予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最多可连续奖励三年。
第四条【增量贡献奖励】
对落户三年以上的越秀区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视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给予增量贡献奖励:
(一)对上一年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排名前列的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参考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对未获得上款奖励的企业,参照《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第四条的第(三)条款给予奖励。
第五条【高端人才奖励】
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获评越秀区年度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参照《广州市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修订)》第四条给予奖励。
第六条【品牌创建奖励】
支持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和申报驰名商标。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获评其他全球性、全国性、省级、市级奖项视具体奖励级别、影响力给予每项5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七条【优质服务奖励】
建立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目录,鼓励区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重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对我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可参照《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第七条给予奖励。
第八条【项目引进奖励】
越秀区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为越秀区引进优质企业(项目)的,视其引进项目情况给予项目引进奖励。
(一)落户中介奖励。为越秀区引进优质企业(需符合《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新落户优质企业标准),属经商务部门认定为全新设立的外资项目,当年引进项目的实缴外资金额累计达1000万港币(含)以上的,可按认定的外资实缴资本5‰奖励,最高500万元;属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内资或其他项目,最高可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二)经营中介奖励。引进项目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大的,参考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额外中介奖励。除上述(一)(二)款奖励外,一年内成功为越秀区引进5家优质企业(含)以上的,最高额外奖励50万元。
第九条【行业活动奖励】
对促进区域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的行业组织、活动,视其规模、影响力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一)行业组织奖励。支持组建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协会,经事前备案认定可按照集聚企业数量、经营情况最高奖励30万元。
(二)行业活动奖励。鼓励举办行业交流活动、区域招商推介活动,对越秀区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事前备案认定给予单项活动费用最高50%、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三)会议展览奖励。鼓励各类展会落户、支持举办国际会议和行业会议。对省级、国家级、世界级展会、论坛、会议落户越秀区,承诺连续在越秀区举办3年(含)以上的,经事前备案认定,给予主办单位单次实际场租费用50%,分档次最高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十条【集聚园区奖励】
鼓励打造高端专业服务业示范区,对区园区或楼宇内集聚10家以上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形成行业集聚并认定为特色园区或楼宇的,给予产业园区或楼宇运营单位(业主)最高奖励10万元;对经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的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附则】
对符合本办法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企业的奖励应综合考虑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的40%可以由企业自行奖励给有功人员,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1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法人;以及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符合的企业分支机构;相关行商协会、产业联盟等社团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