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科工信规〔201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我局于2015年11月13日印发的《天河区科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穗天科信字〔2015〕19号,下称《办法》)有效期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切实做好天河区科学普及工作,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我局联系。
自印发之日起,《天河区科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穗天科信字〔2015〕19号)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14日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区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发展,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努力提升天河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充分营造自主创新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均简称为天河区科工信局)科普经费的使用。
第三条 科普经费是指天河区政府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主要用于开展科普基地建设、社会组织自发开展的科普活动以及天河区科工信局三定方案中规定需要履行科普职责等的经费。
第四条 天河区科工信局作为科普经费预算编制和使用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天河区科工信局通过项目资助和自主实施的方式使用科普经费。
项目资助方式是指天河区科工信局通过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的方式征集年度科普项目,对科普申报项目择优立项后给予资助。
自主实施方式是指天河区科工信局依据工作职能按照科普经费使用范围自主实施开展的各项科普工作。
第二章 使用的原则与范围
第六条 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择优原则。科普经费对具有创造性、涉及面广、社会效益强的科普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配套原则。对于国家、省、市新认定的科普基地根据其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 科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普设施和阵地建设: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科普画廊)、科普图书室以及其他科普资源设施的支出。
(二)科普宣传和科普作品: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平台)等方面的宣传;科普作品主要包括优秀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原创科普电影、微视频与动漫、反应先进科学技术的原创科普作品等的支出。
(三)科普活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科技进社区”、“科普讲解大赛”、“科普知识竞赛”等专项科普活动的支出;科普讲座、报告会、科普交流、科普创作、专题调查、专业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支出。
(四)科普组织建设:各级科普联盟、科普志愿者队伍等科普组织的建设经费补贴的支出。
(五)科普培训:主要用于对科普工作者的科普培训及实用技术培训等。
(六)其他。如对优秀科普工作者的表彰、各类科普工作会议的经费支出等,以及其他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项目资助方式使用科普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科普经费项目条件
1.申请科普经费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
2.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3.申请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4. 符合天河区科工信局发布的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资助对象
科普经费的资助对象应为在广州市天河区辖区设立、登记和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等。申报科普项目可以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独立申报,也可以是多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必须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申请与审批
1.天河区科工信局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和预算,发布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并明确相关要求;
2.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填写《天河区科普项目申报书》以及申报指南中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河区科工信局,由天河区科工信局进行初审;
3.经天河区科工信局初审通过的,由天河区科工信局组织项目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报天河区科工信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4.经审批拟立项的项目由天河区科工信局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天河区科工信局下发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5.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资助的经费总额不超过10万,每个单位承担科普项目数量总数不超过2个。
第九条 自主实施方式使用科普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一)由具体负责实施的业务科室根据科普项目和活动的实施方案提出经费预算;
(二)科普经费的拨付严格按照天河区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检查。
第四章 科普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天河区科工信局对以项目资助方式使用科普经费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天河区科工信局对科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跟踪和验收。
(一)天河区科工信局将对科普经费的使用进行跟踪。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天河区科工信局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天河区科工信局的要求提供经费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等,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天河区科工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天河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对科普项目进行统一验收。
(三)天河区科工信局将专家验收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年度申报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项目终止。项目终止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天河区科工信局批准实施,也可由天河区科工信局强制实施。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项目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任务书预期目标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3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3.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区,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4.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5.项目验收不通过或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
6.存在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二)项目终止的程序如下:
1.申请终止。出现符合项目终止条件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止申请,天河区科工信局经审议后作出决定。
2.强制终止。对符合项目终止条件但项目承担单位未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由天河区科工信局审议决定实施强制终止。
天河区科工信局审议决定拟终止的项目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天河区科工信局批复终止申请或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三)对拟终止的项目,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天河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行程项目终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终止原因、履职尽责情况、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对已使用财政科普经费的,由天河区科工信局委托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对实施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天河区科工信局批复的任务书内容及经费预算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天河区科普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书或任务书填写内容不真实、擅自变更任务书内容;
(二)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
(三)因管理不力,给科普经费造成损失和浪费;
(四)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有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政策咨询联系人:谢光坤 (高级经济师、高级科技咨询师、广东创业导师、高企培育导师) 电话:13711229592(微信)、020-81309552 邮箱:107901791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