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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5 点击数: 3065

区属各单位:

《天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科工信局和区财政局反映。

 

 

             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河区财政局

                                                                  2018年6月6日

 

 

天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绩效,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工信〔2017〕3号)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穗工信函〔2017〕14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维护和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财政局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二)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区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项目立项、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本区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是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实施项目建设的一级预算单位,需明确本单位承担信息化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化规划、统筹组织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

有二级预算单位的申报单位,需统筹本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的业务需求,制定实施细则,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组织申报项目立项、监管项目建设和验收项目;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需求和实施项目建设。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分类,分为建设类项目和运行维护类项目两类。

(一)建设类项目,是指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区财政资金投资开展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

(二)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化硬件资产和软件资产可用,系统整体可用并为业务提供可靠服务,深化信息资源共享利用为目的的项目。

信息化项目按照投资金额分类,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为一般项目,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顶层设计;问题导向、惠民利民;资源共享、协同发展;防控风险、安全可靠”的建设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区信息化规划并基于政府信息化总体框架。

(二)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三)充分利用全区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和可共用复用系统提供的服务,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

(四)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充分开放和综合利用。

第二章 信息化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动态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项目库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和建设,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由申报单位备选项目库、区级评审项目库和区级立项项目库组成。

(一)申报单位备选项目库(简称“备选库”)由申报单位自行维护和管理。

(二)区级评审项目库(简称“评审库”)是指通过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尚未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共同维护和管理。

(三)区级立项项目库(简称“立项库”)是指通过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立项,已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申报单位可常年编制、常年申报信息化项目;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随报随审,定期批复。

(一)常年编制,常年申报。申报单位基于本部门业务需求,可常年组织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建立备选库。申报单位可常年从备选库中挑选项目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评审。

(二)随报随审,转入评审。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信息化项目开展评审,通过审核后的项目进入评审库,未通过审核的项目退回备选库。

(三)定期批复,予以立项。

1.年度计划信息化项目批复:申报单位按照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从评审库中,按轻重缓急选择形成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需求,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批复各部门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批复同意立项的项目进入立项库,并与区财政项目库对接。

2.年度计划外信息化项目批复:年度计划外信息化项目均须先提供项目资金来源依据。已进入评审库的一般项目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批复该项目进入立项库;已进入评审库的重点项目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后进入立项库;未进入评审库的,应按信息化项目立项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在当年6月底前,将需纳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全部进入评审库。其中,4月底前运维类项目全部进入评审库,不少于60%的新建类项目进入评审库;5月底前不少于80%的新建类项目进入评审库。

第十条 信息化专家库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建设,区一级不自建信息化专家库。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规划

第十一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区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构建全区信息化发展总体框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在全区信息化规划和政府信息化总体框架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所属领域的业务发展,制订本单位信息化项目规划,同时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规划应确定量化的技术和业务评价指标,明确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业务流程和数据流程,及其与省、市、区公共平台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单位信息化项目规划应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合理考虑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时间进度,并考虑整体的运维服务需要和内容。

第十五条 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编制信息化项目专项规划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论证审核。信息化项目专项规划经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报送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开展建设方案设计等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信息化项目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因需要作出变更的,应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信息化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经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申报单位再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包括方案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立项批复和存档备查等环节。申报单位应当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梳理本单位项目建设需求,结合年度立项申报指南开展本单位的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业务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建设方案编制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方案需明确建设需求,通过对现状和项目效益的分析论述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建设类项目和运行维护类项目应当分开立项,并按照相关编写指南要求进行方案编写。

(三)建设类项目不得包含运行维护内容,并应充分利用市、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充分利用市、区共享信息资源和本单位信息资源,同步规划、设计信息安全的相关内容。

(四)运行维护类项目应当将本单位所有运维需求整合立项,不得包含软硬件更新采购内容。

(五)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熟悉本领域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化项目方案咨询和设计服务。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遵循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结合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要求如下:

(一)建设类项目分为系统集成类、软件开发类、基础设施建设类和软硬件采购类共四个细分类,申报单位各年度每细分类项目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有二级预算单位的申报单位各年度每细分类项目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

(二)运行维护类项目,有二级预算单位的申报单位各年度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其他申报单位各年度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

(三)涉及归口管理的项目,需先征得对应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开展项目审核工作。项目审核依据项目总投资额分初审、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评审和区政府审定等方式进行。

(一)初审主要对项目方案的格式以及内容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第三方机构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

(三)专家评审是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业内专家,组织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质询与讨论,进一步论证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

(四)区政府审定是针对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已进入评审库的重点项目,由区政府对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的项目立项意见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进入立项库。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额小于20万元的一般项目,仅对建设需求(立项申请函、立项申报书、依据文件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入评审库,建设方案在项目实施前由申报单位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额超过20万元(含)的一般项目,通过初审后需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通过后进入评审库;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重点项目,需进行初审、第三机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进入评审库。

第二十二条 通过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方案审核的项目进入评审库,项目自进入评审库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两年未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 已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批复同意立项的,申报单位须根据立项批复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间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备查;未按要求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项目将不予验收。项目自批复同意立项之日起有效期二年,二年内未安排预算的项目,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评审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评审相关费用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项目方案因调整等原因需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相关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连续两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予立项。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批复意见和实施进度,分年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预算,区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预算通过人大审议后,区财政部门将当年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反馈至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项目立项情况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进入评审库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进入立项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进入立项库的项目确需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的,申报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需求变更必须在该项目实施采购前完成,具体如下:

(一)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且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申报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或20万元(含)以上的,申报单位需重新编制项目方案,并按项目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立项。

(三)项目确因工作原因需取消部分建设内容的,申报单位需书面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申报单位需核减相应资金并修订建设方案,并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存档备查。

(四)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后,项目总投资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意见确定的项目总投资额。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意见和区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按照实施计划对本单位的已下达资金的区级立项项目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抓紧项目建设实施,并应及时将进入立项库的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反馈至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应在开展政府采购时向市集中采购机构提交项目立项批复意见以供查核,并就招标需求与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方案内容一致性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确需终止的,申报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终止手续,并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为项目建设提供设计、咨询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建设服务;为项目建设提供测评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监理和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定期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逾期未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20万元以上(含)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监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监理服务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委托具备行业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要求。项目提出验收申请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于完成立项批复意见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后6个月内、项目竣工试运行3个月后;

(二)项目立项材料电子版已录入天河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

(三)完成申报单位验收;

(四)项目验收资料齐全。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依据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及立项批复意见、区财政部门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等文件,依照本办法和市、区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等标准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第三方验收测评、信息安全测评、符合性检查和专家评审等,并按照信息化项目验收政策规范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验收测评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九条 信息安全测评需委托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实施,申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按照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要求需进行信息安全测评的项目,通过测评后方可上线试运行,取得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审核意见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符合性检查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项目因整改等原因需重新组织符合性检查的,所需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专家评审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专家评审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费用。项目因整改原因需重新组织专家验收评审的,所需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申报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专家评审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尾款应要求预留,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尾款在验收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支付。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项目绩效

第四十四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全区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和绩效评价指标对已验收、终止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及申报单位后续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参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涉密工程项目和广州市财政投资涉密信息化项目立项与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工信〔2016〕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中,如含楼宇智能化、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可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由区发改局审批立项;如含信息服务平台、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信息化建设内容,可由区科工信局对信息化内容出具评审意见后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统一批复立项。

第四十八条 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通用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以及展览服务、特种设备与服务的购买,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范畴。

第四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经费使用按区财政经费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科技创新政策免费咨询:谢光坤 (高级经济师、高级科技咨询师、广东创业导师、高企培育导师)  13711229592(微信)、020-81309552、邮箱:10790179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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