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2015年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了多方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科技部代章)
2016年3月14日
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等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的要求,科技部、财政部系统开展调研,总结借鉴国内外有关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做法,充分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研究提出了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构建统一、高效、透明、规范的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为目标,一体化部署科技计划管理和监督、评估工作,确保监督和评估工作跟得上、管得住。着力加强科技监督和评估制度及规范制订,强化统筹部署、分层实施和质量控制,综合运用“制度+合同+技术”的手段,注重事前风险防范,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绩效评估和责任倒查,逐步实现“有决策、有选择就要有评估,有授权、有委托就要有监管”,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现代科技治理体系。要遵循科研规律,监督和评估工作既要有力有效,又要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统筹设计、分步实施。强化监督和评估工作体系整体构架设计和统筹部署,加强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整体推进工作的协同;结合改革实施步骤和工作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二)制度先行,强化各主体的责任。把制订和完善制度标准规范摆在优先位置,将监督和评估工作内容和要求融入科技工作重点环节和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强化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性较强环节的监督和评估,明晰各主体职责,分层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三)注重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推动监督方式多样化。加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强化公开公示,同时发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随机抽查、绩效评估、受理投诉等外部监督作用,推动监督方式多样化,形成监督合力。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痕迹管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监督和评估信息平台,强化日常的痕迹管理,加强监督和评估信息共享,提高质量和效率,实现管理全透明、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
(五)注重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促进科学决策和管理。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反馈机制,促进科技工作整体绩效提升;强化监督和评估结果运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构建科研信用体系。
二、建立统筹协调的监督和评估体系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构建高效、协调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体系。
(一)明确各监督主体职责。
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实行分层分级的监督机制。
1. 科技部、财政部职责。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制度规范和要求,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和评估工作;制定年度监督、评估工作计划方案,组织开展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2.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职责。各有关部门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责,开展相关科技计划和项目的监督,负责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所属单位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所属单位作为专业机构的建设、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其在相关领域科技计划和项目研发质量、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估中的作用。
注重发挥有关地方的作用,对所在地区所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科技计划任务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3. 专业机构职责。主要负责相关项目任务执行和资金使用过程管理和监督。
4.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主要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执行及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5. 充分发挥监督和评估专业化支撑机构、第三方机构对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有效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二)突出法人责任,强化自律意识。
实行法人负责制,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等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和风险防控体系,推进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机制,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将此作为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履职尽责的重要考核指标和监督的重要内容,使监督和评估工作融合于日常管理和项目执行中。科研人员要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行为。
(三)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科技计划管理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都要强化公开公示制度。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要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具有一定影响度的便于利益相关方知晓的网站上,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视频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名单、科研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验收结果及监督和评估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项目合作单位、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四)加强政府部门外部监督和评估工作的统筹。
在加强专业机构内部控制和项目承担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基础上,政府部门要强化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和科技计划管理实施的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注重工作统筹和质量控制,避免交叉重复,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影响。
1. 加强协调、统一组织实施。科技部、财政部牵头建立监督和评估工作定期沟通及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监督主体制定监督和评估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对象、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公示,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除受理举报外,各监督主体原则上不随意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各监督主体要按照统一要求,及时报送监督和评估结果并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与审计、监察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强政府部门监督工作与专业机构日常监督工作的协调和衔接,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和结果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2. 规范监督检查的时间和频率。充分利用电子监督检查等方式,严格控制年度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比例,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按照“三评”工作要求,原则上年度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集中在3至4个月内开展,执行期为3年以内的项目最多只开展1次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一个项目一个年度最多只进行一次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同一个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要集中进行。监督检查要与信用等级挂钩,对于信用记录差的单位和项目人员,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监督和评估
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推进工作,探索实施“制度+合同+技术”的监督和评估模式。根据五类科技计划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一)实施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监督。
实行“1+N+1”的工作模式,将监督和评估工作融于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前一个1是科技计划实施前,将监督和评估的内容和要求,纳入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或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与计划管理同步部署、制度先行;N为计划管理各环节,强化责任主体日常管理记录、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实行痕迹化管理,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后一个1是计划实施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估。
(二)强化对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部门要强化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估,确保接住管好政府下放的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公平、公正、公开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并作为聘任与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于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评审工作、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项目验收、实施绩效等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性较强的环节,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并对相关责任进行倒查,有效管控风险。
(三)建立统一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信息平台。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的监督和评估信息平台,建立监督和评估数据库、科研信用数据库、监督和评估支撑机构数据库,开展电子监督检查,推动监督、评估信息数据积累和共享,实现风险预警和防控,提高监督和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对科技计划绩效评估。
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都要组织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等作用。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引入国际评估机制。
(五)强化监督和评估结果的运用。
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共享、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责任主体,促进改进管理、科技计划动态调整和优化,并作为中央财政持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与奖优罚劣的联动机制,将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今后的任务承担、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频次直接挂钩。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明确惩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四、强化对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在专业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和任务委托协议中明确对专业机构监督管理的刚性要求,强化内部控制和法人负责制,加强外部监督,确保专业机构接住管好政府转移下放的项目管理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专业机构内控体系。
1.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建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
2.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风险防控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要有连续可查的原始会议记录等管理记录。
3. 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机制,落实关键岗位相互制约机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如,咨询专家遴选与使用、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要由专业机构内设的不同部门(处室)负责,且由不同的领导分管等。
4. 建立专门的内设监督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内部控制以及对项目进行监管,加强内部资金使用、合同管理、资产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专业机构要按照制度规范严格履行职责。
1. 结合科技项目特点和专业机构的实际情况,专业机构可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项目监理制以及吸纳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等,加强对科技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2.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对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3. 及时记录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和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和科研人员的信用情况,对项目实行“痕迹化”管理。
4. 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履职情况、专项实施效果和监督结果等。
(三)强化对专业机构的外部监督。
1. 政府向社会公开专业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2. 由政府部门采取专项检查、专项审计、抽查、受理举报以及绩效评估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建设和落实以及所负责管理专项的实施绩效等进行评估和监督。
3. 建立专业机构信用体系,信用情况作为以后专业机构遴选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实现专业机构“有进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