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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5-06 点击数: 491

穗府办〔2024〕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2日

 

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需求为牵引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需求端、供给端、服务端同向发力,完善从技术到样品到产品再到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市场需求牵引

(一)提升重点产业吸纳科技成果能力。聚焦产业链重点领域,实施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计划,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机制,支持“链主”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有效链接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资源,联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应用转化。对重大科技难题,探索全球揭榜等方式协同攻关。每年选取不超过10个重点产业链重要方向,每条产业链遴选支持5—10个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相关区政府)

(二)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持续开展“走进龙头企业—重大平台精准对接”活动,推动重点行业、龙头企业与我市“2+2+N”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高校院所实现有机联动,牵引一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鼓励在穗企业积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颠覆性技术重点项目、国家科技奖项目等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对实现落地转化的项目,按“补改投”方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相关区政府)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牵引。鼓励国有企业牵头开放重点产业领域的应用场景,政务平台牵头开放政务服务的应用场景,建设一批标杆式应用场景,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测试、试用、应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科技局,相关区政府)完善优化创新产品(服务)等首购、订购、推广应用等政策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在广东政府采购平台优先展示推广,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列入省首台(套)和技术创新目录的创新产品(服务),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享受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相关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相关区政府)

二、提升成果供给水平

(四)优化科技成果源头质量。推动教育体制多元化改革,鼓励在穗高校设置一批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相匹配、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学科专业,支持在穗高校院所和企业开展高端技术人才联合培养,培育重点产业所需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创业者队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善市级科技项目选题、立项、验收后评价和用户反馈等机制,将成果转化目标和绩效作为科技项目重要评价因素。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市属高校院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活力。支持市属单位并鼓励在穗的中央及省部属单位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采用多元赋权方式,明确单位领导人员依法依规获取成果转化收益及奖励有关条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对依托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部门可强制将成果通过第三方实施转化。探索知识产权活化利用机制。支持在穗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国有企业盘活存量专利,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等方式推动专利成果转化运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相关区政府)将在穗高校院所、医疗机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纳入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制科研院所按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广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免除科技成果转化后顾之忧。推动在穗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范围。搭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数字化场景应用,面向在穗高校院所、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推广开放,通过统一规范的内部审批通道,线上完成从申请到交易的全流程,以规范促免责。(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七)打造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典型示范。面向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广州颠覆性技术创新中心、广州实验室、琶洲实验室、复旦大学科创园、未来产业科技园等高质量科技成果源头机构,遴选一批优秀科技成果,配以专业服务团队、基金和产业空间载体等要素,形成科技成果高效就地产业化的若干模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政府)

三、增强服务体系效能

(八)加强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分层分类推进技术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围绕技术供给、人才引育、成果转化、企业孵化、金融赋能“五大核心能力”,以企业需求为牵引,不断提高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瞄准广州“3+5+X”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细分领域,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探索实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运营机制,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鼓励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牵头建设专业性或综合性中试小试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加速成果产品化和产业化进程。采用先创建、后认定方式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小试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

(九)活化成果转化空间载体。在环五山创新策源区,环大学城、环中大、南沙、越秀等高校院所、研究型医院聚集区域规划科技成果转化“特区”,支持区域内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获省级以上认定的,可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孵化服务收入(或税后利润)除按规定需上缴财政的部分外,留归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自主使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相关区政府)

(十)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金融赋能。建立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项目的首轮投资机制;探索“先投后股”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在穗高校发起设立覆盖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的梯次基金群。(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金融办)组建广州天使母基金,吸引一批优质天使投资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建立可操作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破解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的融资难题。研究优化广州国有投资基金管理运作考核及容错机制,制定基金投资行为“负面清单”,鼓励国有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投长远”。支持科技成果早期投入多途径退出,组建广州并购重组母基金,推动发展S基金,畅通“产业投资—并购重组—赋能培育—分拆上市”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市科技局)依托广东省科技创新专板,深度融合“广州科技大脑”系统,搭建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功能模块,拓宽线上线下优质专利供给路径,引入知识产权质押、认股权、私募股权份额转让等服务。探索建立项目与资本对接平台,引入国内外创投机构参与本地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

(十一)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市科技服务机构白名单、一区一机构等体系。推动在穗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建设专业化、市场化的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构建我市技术经纪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每年评定一批优秀机构、团队或技术经理人,对促成重大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区政府)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二)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领导负责召集,相关市直部门、驻穗单位、各区政府,相关国有企业、产业链“链主”单位,成果转化重点高校院所及医疗机构,有关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作为联席单位,共同推动有组织的科研和有组织的成果转化,定期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关事项。逐步研究出台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卫生与健康、金融、国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细则。(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十三)建设完善成果信息共享体系。定期发布广州科技成果转化白皮书,制定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排行榜”。围绕市场需求,打造区域性的成果转化数字平台,汇聚需求、技术、项目、人才、服务等专业数据,加强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建立成果转化典型案例库,加强多方宣传。(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与我市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4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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