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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11 点击数: 79

穗埔发改规字〔2023〕3号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7日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埔发改规字〔2023〕2号)(简称“《措施》”),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措施》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第二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新引进的优质低空经济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落户支持。

第三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设立,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条件的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落户奖,相关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为:              

(一)在《措施》有效期内与我区或下属各招商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且注册设立公司。

(二)在《措施》有效期内,月度新增入统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月度新增入统且在《措施》有效期内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发放第一期奖励金150万元。

(三)企业在本区注册当年起连续三年中任一年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300万元,且当年同比营业收入/产值、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均实现正增长的,发放第二期奖励金150万元;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且当年同比营业收入/产值、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均实现正增长的,发放第二期奖励金350万元。本项规定每家企业仅可选择一个档次申请。

第四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并新落户,且达到总部企业要求的制造业企业,发放第一期落户奖500万;达到一期条件后次年产值、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实现正增长不超过5%的,发放第二期落户奖500万;增长5%(含)-10%的,发放第二期落户奖1000万;增长10%(含)-15%的,发放第二期落户奖1500万;增长15%(含)-20%的,发放第二期落户奖2500万。两期奖励金累计最高3000万元。

制造业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

(一)全资或直接控股子公司(股权占比51%以上)、分公司三家以上,其中区外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

(二)当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企业在达到第一期营业收入或产值条件后,可凭相应时间段的审计报告进行申请,如企业同时达到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发放条件,可直接一次性发放全额奖励金。

第六条 落户奖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引进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提出符合项目落户奖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发放额度,必要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经审议认定符合落户奖励条件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项目引进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完成落户奖认定程序。

第七条 项目落户奖其他情形说明如下:

(一)《措施》印发之日起从市外迁入的企业,统计关系须不迟于注册关系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在《措施》有效期内新增营业收入/产值、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按本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奖励。新增营业收入/产值为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营业收入/产值扣除注册关系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产值。

(二)月度新增是指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或由项目引进部门根据其他可以表明企业月度新增的材料确定。

(三)项目落户奖适用范围不包括市内跨区迁移项目。

第三章 基础设施扶持

第八条 在本区建设智能起降柜机、无人机小型起降点、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分表面和高架)、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分类别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补贴申请,各类型补贴额上限具体见第九条。

第九条 起降点设施点位需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团队审查通过方可申请该项补贴,符合本扶持补贴发放范围的建设标准及补贴上限如下:

(一)智能起降柜机:主要类型为智能起降无人机柜、无人机自动值守机库、智能起降灯杆等,基础配置需覆盖5G网络通信、监控设备、充换电设施等,补贴额度上限为10万元/个。

(二)无人机小型起降点:主要用于中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的平台,场地尺寸不小于5米(标准圆形直径或方形最短边),基础设施需配置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充换电设施等,补贴额度上限为10万元/个。

(三)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主要用于eVTOL载人驾驶航空器起降的平台,场地尺寸不小于20米(圆形直径或方形最短边),基础设施需配置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充换电设施和专用停机库等,补贴额度上限为100万元/个。

(四)直升机起降平台:主要用于直升机起降的平台,包含表面起降和高架起降两种类型。其中表面直升机起降平台场地尺寸不小于26米(圆形直径或方形最短边),高架直升机起降平台场地尺寸不小于16米(圆形直径或方形最短边),基础设施需配置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充换电设施和专用停机库等。表面直升机起降平台补贴额度上限为100万元/个,高架直升机起降平台补贴额度上限为200万元/个。

(五)中型起降场:主要类型为多种起降类型混合,基础配置需设置2个或以上起降平台以及覆盖电力、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中型停机库,补贴额度上限为200万元/个。

(六)大型起降枢纽:主要类型为多种起降点类型混合(包含跑道型起降),基础配置需设置4个或以上起降平台以及覆盖电力、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大型停机库,补贴额度上限为300万元/个。

第十条 扶持方式:

(一)起降点设施建设竣工时间应在《措施》有效期内且起降点设施点位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团队审查通过。

(二)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上限为600万元。 

(三)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费用凭证及企业资质等材料开展专家评审,实际扶持金额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四章 促进产业集聚

第十一条 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园区内集聚一批低空经济创新资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在《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租赁研发、生产和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实际租金高于(含)50元/平/月的,按50元/平/月给予补贴;实际租金低于50元/平/月的按实际租金单价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最多3年。

第十二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或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开展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相关企业和机构,且在《措施》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核算)正常经营的低空经济相关企业和机构。

(二)具有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三)享受租金补贴当年达到规模以上。

(四)享受租金补贴期间,研发、生产、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不予补贴。

第五章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支持建设低空飞行器应用验证场地,对获得空域批复,提供试飞验证公共服务的本区低空飞行试验场的企业,根据每年实际运营费用给予最高50%补贴。

第十四条 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补贴期最多3年,且应在《措施》有效期内。补贴期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按照实际运营费用分别给予50%、30%、20%补贴。

(二)运营费用是指相关低空飞行试验场的管理人员费用、宣传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场地维护费用等。

(三)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四)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费用凭证及企业资质等材料开展专家评审,实际扶持金额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供试飞验证公共服务的企业应已获得空域批复。

(二)提供试飞验证服务的企业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5人以上。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与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展开创新合作,探索制定科学规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共同搭建低空飞行服务、运营保障、试飞验证、检验检测、适航审定、在线交易等低空经济领域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检验检测、标准认定等各项服务,建立完备的低空服务保障体系。

第六章 适航航空器奖励

第十七条 对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落户在我区的低空经济企业,在落户我区后获得、并在政策有效期内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并完成产品交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个产品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不重复奖励。

(一)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后,并完成首批产品交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许可证(PC)后,且产品交付量达到50架,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二)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大型非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后,并完成首批产品交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大型非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许可证(PC)后,且产品交付量达到50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后,并完成首批产品交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许可证(PC)后,且产品交付量达到50架,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七章 标准制定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提升黄埔标准影响力。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推荐性国家标准(非产品类)按照当年度国家标准项目扶持金额的60%执行;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对主要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扶持标准的50%给予扶持。

(二)标准制修订扶持相关规定如下:

1.同一单位每年获得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3类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标准项目有多个申报者符合扶持条件的,奖励金额按比例分配。

2.各级标准制修订参与程度判定依据如下:

(1)国际标准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中各项目的参与单位排序判定,处于参与单位第一位的为主导单位,处于参与单位第二至五位的为主要参与单位。不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范围的其他国际标准,由标准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参与程度的书面材料判定。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判定,处于起草单位排序第一位的为主导单位,处于起草单位第二至五位的为主要参与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参与程度的书面材料判定。

3.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4.不适用本扶持范围的项目包括:标准适用范围未覆盖本区的地方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以及标准样品、建筑工法、检定规程。

第八章 核心技术产业化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本区企业或机构围绕低空航空器相关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对实现产业化的产品,按照其产值的2%给予单个产品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 核心技术产业化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包括低空航空器相关的电池系统、飞行控制系统、动力系统、航空级碳纤维机体等核心领域产业化产品。

(二)在《措施》有效期内,申请本扶持的产品在区内累计产值2000万元以上。

(三)同一企业同一系列产品只可享受一次扶持。在已获扶持产品基础上后续迭代升级的产品不享受本条款扶持。

(四)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扶持的兑现工作,在《措施》有效期内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

第九章 示范应用场景扶持

   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供低空飞行器载人飞行服务、载物飞行服务的示范项目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补贴标准:

(一)载人飞行服务:鼓励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观光体验、培训训练、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多种业态的应用示范,根据飞行作业架次按航空器类别分类予以补贴,对于提供eVTOL无人驾驶飞行器、直升机飞行器飞行服务1000架次以上的示范项目,按照300元/架次给予补贴;对于提供滑翔机、旋翼机和轻于空气航空器等轻型运动航空器飞行服务1000架次以上的示范项目,按照200元/架次给予补贴。

(二)载物飞行服务:对于提供低空飞行器年载物飞行服务10000架次以上的示范项目,按实际使用飞行器类别进行补贴。对于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无人机按照30元/架次给予补贴,起飞重量超过25kg的中大型无人机按照90元/架次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扶持方式:

(一)补助期最多3年,应用场景航线服务开通时间需在《措施》有效期内。
(二)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上限为500万元。鼓励打造低空飞行运行基地,允许多家企业共同合作。运行补贴可以运行基地为主体申报补贴,按基地内各企业的飞行作业架次总和联合申报运行补贴,后自行按比例分配补贴金额。 

(三)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飞行架次凭证材料进行审查和专家评审,实际扶持金额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结果为准。飞行架次数评定依据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措施》施行期内发生在黄埔区资金往来的业务凭证、门票销售记录、账簿、场地租赁协议、培训协议、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单据、业务函件等;飞行架次数评定依据的飞行报批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器研发制造型企业后台管理系统的飞行数据、向飞行管制部门申报空域、申请飞行计划的记录、运行主体内部标准作业程序的报批记录等。

第十章 重点项目扶持

第二十四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低空经济产业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不限于《措施》扶持事项,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措施》所称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企业。《措施》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本细则第二章至第十章扶持均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申请扶持的企业或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由区投资促进部门、各招商部门负责兑现重大项目落户奖励(招商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部门、投资促进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金融部门,知识城合作事务办、穗港智造合作区管委会、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生物岛管委会、穗港科技合作园管委会);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兑现基础设施扶持、示范应用场景扶持;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促进产业集聚、核心技术产业化扶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兑现标准制定奖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负责兑现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其中对提供试飞验证公共服务运营费用补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

第二十六条 符合《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补差发放(已获得其他扶持资金但低于《措施》扶持标准的,按照差额进行发放)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措施》扶持范畴。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须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等内容,如违反承诺,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对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兑现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转移或挪用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各牵头单位负责实质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对审核通过的扶持申请,由对应资金发放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补贴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第三十二条 《措施》及本细则中“以上(下)”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措施》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投资促进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各招商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其中,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并且其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按区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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