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科工信规〔2023〕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各党委(党工委、党组)、直属机关、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批准,现将《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2日
(联系人:宋雨帅;联系电话:020-81376707)
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荔湾区科技企业、科创载体、研发机构发展,更好实现科技与产业融合,为努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提供支撑,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穗科规字〔2021〕4号)、《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推动科技企业发展 激发产业发展活力
第一条科技企业入库和认定奖励
(一)入库奖励
注册在荔湾区,属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成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给予2000元奖励,其中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被评为“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额外给予5000元奖励。
(二)认定奖励
注册在荔湾区,当年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经核定的研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再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条高企落户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新迁入荔湾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迁出荔湾区后又迁回的高企,不享受本条款。
第三条高企成长贷款贴息
注册在荔湾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产业的非“四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近2年内成长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研发等用途的,按企业上一年度贷款产生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执行。同一笔贷款已享受省、市、区类似贴息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第四条研发投入奖励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注册在荔湾区的纳统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工作补贴
研发费当年合计数分别在5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的工作补贴。
工作补贴包含对统计人员的工作补贴,由该单位统筹分配,统计人员享受补贴合计比例应不低于50%。
(二)增量奖励
1.纳统单位经核定的当年研发费减去上一年度研发费的差额增量,按差额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纳统单位研发费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近两年平均增长率都在10%以上,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在200万以上的,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增量奖励包含对科研团队和管理团队的奖励,由该单位统筹分配,科研团队和管理团队享受奖励比例合计应不低于50%。
纳统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津补贴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科技奖励配套
注册在荔湾区的企事业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科技奖励配套: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每名奖励50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每名奖励3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中一等奖的每名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奖励1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奖励50万元。
2.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每名奖励3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3.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项名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资金的,分别按获得资金的100%、50%、30%给予奖励配套。
同一单位获得多项奖励的,以当年度获得的最高奖项配套科技奖励。由企事业单位统筹用于创新发展,不再组织验收。
第六条创新创业专项经费
经区科技部门推荐和区政府同意,对我区产业带动性较强的企业或项目,按不超过经核定的研发费的10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经费扶持。
第二章 推动科创载体发展 集聚创新发展动能
第七条科技创新载体奖励
对注册在荔湾区的科技创新载体,可实施如下奖励:
(一)认定奖励
1.对被认定为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有效期一年,每年重新评定。
2.对新登记的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登记的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逐级进行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已享受区级相关政策扶持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不重复享受本项条款。
(二)绩效奖励
1.对获得市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支持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已获得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5万元。
2.对获得市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价奖励资金支持的加速器,按照已获得资金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推动科研平台建设 强化科研服务能力
第八条研发机构培育和认定
对注册在荔湾区的企事业单位,可实施如下扶持或奖励:
(一)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扶持
对引入“双一流”大学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的科研团队在荔湾区范围内建设培育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以分期拨付形式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的50%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对引入“双一流”大学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的科研团队建设培育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白鹅潭商务区或海龙围科创区范围内,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的100%,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
(二)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1.新认定为荔湾区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新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每年按其上一年度获省、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补助额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进行配套奖励。
3.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年度获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四章 推动科技服务发展 完善企业服务链条
第九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
对注册在荔湾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同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每增长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一)培育奖励
科技服务机构辅导注册在荔湾区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1万元给予该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
(二)招科引智奖励
1.科技服务机构单一年度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落户荔湾的,按每家3万元给予奖励;引进落户的高企为“四上”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给予奖励。当年引进的高企需要复审的,复审通过则给予奖励。从荔湾区迁出后又迁回的高企,则不给予奖励。
2.科技服务机构单一年度引进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落户荔湾的,按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科技服务机构引进高企和新型研发机构落户荔湾的,应提前15天向区科技部门报备。
本条款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目录内的企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区科技部门择时发布各类事项的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以申报指南的要求为准,相关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事宜以当年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区科技部门研究“免申即享”事项清单,加快政策资金兑现效率。对需要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经区科技部门合规性审查后拨付经费。经费拨付程序按照荔湾区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取消支持或收回支持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已享受荔湾区其他同类政策条款奖励的,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类似条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类事项奖励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对本区有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的企业或科创载体,可加大扶持力度和范围,实行“一事一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或科创载体。具体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名词解释。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
“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的中小企业。
纳统单位:是指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三甲医院等。
“双一流”大学:是指承载“双一流”建设的大学,并已列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大学。“双一流”建设也就是要建设一批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世界一流的学科。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荔湾区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荔府规〔2018〕4号)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原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