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科工信规〔2023〕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党委(党工委、党组)、直属机关、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州市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组织部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联系人:陈丽萍;联系电话:020-81376806〕
广州市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集聚产业领域的领军人才,根据《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荔湾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荔字〔2020〕28号)文件精神,并参考《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有关内容,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重点围绕医药健康、现代商贸、高端服务、特色制造、绿色建筑与设计、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鼓励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
第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持计划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区科工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区发改局、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区商务投促局、区文广旅体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有关扶持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对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相关的项目扶持资金、薪酬补贴、资助资金和评审经费,列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产业杰出人才(团队)、产业高端人才(团队)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团队)。对认定的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授予“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项目扶持资金或薪酬补贴。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引进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资金。
第六条 申报单位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所在的企业,该企业须已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如企业在荔湾区未完成注册登记或未办理完成迁址手续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七条 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所在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在荔湾区开展实质性办公业务,并属于以下企业类型之一:
(一)重点企业。指已在我区注册,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主要是经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重点企业等。
(二)高成长型企业。指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内,发展速度快、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企业,企业已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主要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三)初创型企业。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近3年注册成立、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市场潜力良好的企业。
(四)新引进企业。指申报时尚未落户荔湾区,拟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该企业拥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团队):
1.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引进的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
2.被评为副省级以上城市创新领军团队或创业领军团队;
3.被评为副省级以上城市创新领军人才;
4.被评为副省级以上城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
5.博士领军的创新团队;
6.近三年内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为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团队成员为项目负责人或前两名主要参与人员);
7.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
8.经市级以上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9.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企业能够经受住市场考验,具有高成长特点,带动我区医药健康、现代商贸、高端服务、特色制造、绿色建筑与设计、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业团队。
第八条 产业杰出人才(团队)是指为我区医药健康、现代商贸、高端服务、特色制造、绿色建筑与设计、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产业杰出人才申报条件。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满1年以上5年以下或柔性引进满2年以上5年以下(新引进企业除外),同时在工作中作为带头人,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一)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荔湾区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业连续3年管理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名次或称号。
(五)在商业模式创新或产业领域其他方面取得卓越成就,为荔湾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产业杰出团队申报条件。团队带头人符合本条第二款产业杰出人才申报条件中(一)至(五)项条件之一,团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并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满1年以上或柔性引进满2年以上(新引进企业除外)。
(二)团队带头人和2名团队核心成员均在申报单位工作不超过5年(新引进企业除外)。
(三)团队成员(含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一般包括技术研发、企业管理、营销等方面人员。团队核心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2人。
(四)近5年内拥有持续的自主研发创新成果(包括已转让所有权)。
(五)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九条 产业高端人才(团队)是指为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产业高端人才申报条件。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3年以下(新引进企业除外),在企业担任管理、研发、生产、财务、资本运作、财务金融、销售岗位等高级职务,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连续12个月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原则上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制造业领军企业、科技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的工资薪金未达政策规定的,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主要包括:
(一)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投资总监、财务总监,以及其他副职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二)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
(三)企业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高级技师、技能大师,以及其他在生产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
产业高端团队申报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并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新引进企业除外)。
(二)团队带头人和1名团队核心成员均在申报单位工作不超过3年(新引进企业除外)。
(三)团队成员(含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一般包括技术研发、企业管理、营销等方面人员。团队核心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1人。
(四)近5年内拥有持续的自主研发创新成果(包括已转让所有权)。
(五)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优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条 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团队)是指在我区重点发展产业中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所在单位从事核心业务,有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为我区企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社会供给不足的个人或团队。
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申报条件。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3年以下(新引进企业除外),连续12个月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战略规划类、资本运作类、财务金融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市场营销类、产品运营类、产品技术研发类、生产管理类、复合技能类人才。
产业急需紧缺团队申报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并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新引进企业除外)。
(二)团队带头人和1名团队核心成员均在申报单位工作不超过3年(新引进企业除外)。
(三)团队成员(含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一般包括技术研发、企业管理、营销等方面人员。团队核心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1人。
(四)近5年内拥有持续的自主研发创新成果(包括已转让所有权)。
(五)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三章 扶持措施和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产业杰出人才、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企业需为该项目安排自筹资金,且企业自筹资金金额占项目资金总预算金额的比例不低于50%。项目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次拨付扶持金额的50%,通过项目验收考核后拨付50%。对我区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领军人才,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对产业杰出团队、产业高端团队和产业急需紧缺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企业需为该项目安排自筹资金,且企业自筹资金金额占项目资金总预算金额的比例不低于50%。项目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次拨付扶持金额的50%,通过项目验收考核后拨付50%。对我区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领军团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产业杰出人才(团队带头人)、产业高端人才(团队带头人)、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团队带头人)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薪酬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个产业人才(团队带头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最多申请一次本条款薪酬补贴。
第十四条 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按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年劳动报酬的25%,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资金。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五条 区科工信局负责受理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所在企业的申报,具体申报事宜按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区科工信局每年发布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征求区内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授予“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荣誉称号,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薪酬补贴或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入选“荔湾区产业杰出人才(团队)”“荔湾区产业高端人才(团队)”和“荔湾区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团队)”的人才和团队可在入选当年及次年申报项目扶持资金。高端服务业项目由区发改局负责;特色制造业、信息化和科技类项目由区科工信局负责;绿色建筑与设计类项目由区住房建设园林局负责;商贸业项目由区商务投促局负责;文化创意类项目由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医药健康类项目按其申报所属类别(服务业、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商贸业和文化创意类)分别由上述相关部门负责。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区商务投促局和区文广旅体局分别按照管理职责每年发布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人才(团队)项目征集、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征求区内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人才(团队)项目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除同一申报单位的产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可以相同外,同一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限申报一个产业领军团队,产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项目期内原则上不能变动。
第十八条 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可申报不超过2个产业领军团队。每个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只能申报一次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已获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的人才可以再次申报本办法规定的高于原层级的产业领军人才。
第二十条 未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产业领军团队如解散(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发生调整视为解散),团队带头人可重新申报比原认定层级更高的产业领军团队;已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产业领军团队解散,团队带头人不可以重新申报产业领军团队。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项目扶持资金的产业领军人才不可以申报以其为带头人或核心成员的产业领军团队;已获得项目扶持资金的产业领军团队的带头人不可以申报产业领军人才。
第二十二条 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项目扶持资金。项目领域应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创新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荔湾区未完成注册登记或未办理完成迁址手续的,也可提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认定申请。经提交承诺书,承诺企业拟在荔湾区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荔湾区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或迁入荔湾区相关手续并符合承诺条件后,由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区商务投促局、区文广旅体局按照管理职责进行初审,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可申请相关资助、补贴和扶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每年支持的人才(团队)产业领域、项目及人才(团队)数量。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区商务投促局、区文广旅体局分别按照管理职责每年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支持的人才(团队)产业领域、项目及人才(团队)数量计划,并对所组织申报的人才(团队)项目进行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产业杰出人才(团队)、产业高端人才(团队)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团队),其资格自通过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七条 获相关项目扶持资金、薪酬补贴和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薪酬补贴和资助资金。在资金发放部门发出退回通知书超过30天仍未退回的,由资金发放部门负责依法追收,并将情况通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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