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规〔2023〕2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州市荔湾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荔府办〔2021〕23号)等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科技经费是指区政府纳入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本级财政预算,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由区科技部门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各类科技专项经费。
区财政根据本区财力情况,加强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
第三条区科技经费主要支持在我区注册登记并依法在我区纳税,对我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过去五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按市、区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的单位。
第四条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是区科技经费的主管部门。区科技部门负责编制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提出科技经费分配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科技经费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审核拨付区科技经费,组织开展区科技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卫生部门、区教育部门分别负责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科技项目经费申报的审查、推荐,立项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各街道负责辖内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的推荐。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区科技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按照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安排,择优立项、支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
(二)重点支持预期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
(三)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科技金融、前资助、分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大企事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力度以进一步巩固企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 科技经费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区科技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
(二)用于落实区科技创新政策性补助的经费。
(三)用于支持科技人才发展的经费。
(四)用于推动区内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经费。
(五)上级政府、科技部门明确要求需区财政予以配套的经费。
(六)其它经区政府批准在区科技经费支出的经费。
第七条区科技经费主要采取以下资金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方式,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方式,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进行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主要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的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不再组织经费过程管理、财务验收(国家、省、市和区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
(三)科技金融方式,是指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
(四)其它支持方式。
第三章 科技经费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科技经费实施预算项目库管理,区科技部门应提前做好经费具体项目的征集和审核工作,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支持方式,严格审核申请使用科技经费的企业、单位相关信息,将具体项目细化编入预算项目库,原则上要求在项目入库时细化至用款单位和明细内容。
第九条区科技经费申报及入库流程如下:
(一)区科技创新政策补助、科技人才政策补助等政策性补助和区科技计划项目,由区科技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科技创新规划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发布申报指南,在荔湾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征集。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区科技部门组织开展项目专家评审或核实,根据专家意见、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对项目进行审议,提出拟入库项目名单,随后将拟入库项目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予以公示。若公示有异议,区科技部门经过协调、核实后再次进行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部门联合区财政部门提请区政府审定后编入预算项目库。
(二)上级要求区财政配套的经费,由区科技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上级文件和区政府要求,对拟配套项目进行审议,提出拟入库项目名单,随后将拟入库项目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编入预算项目库。
第十条区科技部门按照科技经费预算项目库入库情况,结合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向区财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经区人大审批后,按有关要求拨款。
第十一条其它科技专项费用由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情况,联合报区政府审定后,由相关负责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区科技经费执行中需调整的,按照预算调整相关规定办理后执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区科技部门制订实施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科技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进行检查评估,原则上1个年度内针对同一项目的过程检查不超过1次。项目过程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和区科技部门抽查相结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每年度提交1次自查报告。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限期整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检查不通过的项目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区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对区科技经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区科技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完善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区科技创新政策、科技人才政策,明确经费的具体申报、审批、拨付程序和使用要求,并主动公开执行,同时做好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按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区科技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区科技部门通知其整改,对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项目予以终止。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科技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将项目经费退回区财政。同时可建议有关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按照区绩效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区科技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经区政府审定的从区科技经费支出的其它经费绩效评价根据区绩效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区财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荔湾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荔府规〔2018〕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