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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11-03 点击数: 1242

海人社规字〔2021〕1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海珠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提升我区职业技能培训效能,现将《广州市海珠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日


 广州市海珠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若干措施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9〕23号),结合我区实际,为有效扩大培训供给,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效能,充分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推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或等级认定补贴

第一条 补贴对象: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地的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企业、行业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工)院校。

第二条 补贴条件: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地的企业、行业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工)院校,申请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相关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或等级认定,并通过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认可。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依据标准开发或等级认定情况、开展技能标准开发或等级认定工种数量、申报前一年度培训人数、知识传承以及是否参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企业)或2019年至今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行业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工)院校)等内容进行评分,最终审核得分从高至低依次排序,出现同分情况的,名次并列。

(二)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和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明确当年度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或等级认定补贴数量总额。符合申报补贴条件、审核得分6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按每家5万元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或行业组织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或职业(技工)院校不能重复申请同一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或等级认定。

第二章 海珠区企业首席技师补贴

第四条 补贴对象: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地的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交通装备、生物医药、餐饮服务、纺织服装的企业自主评定的在技术革新、生产攻关、带徒传技、技能传承等方面有较大贡献且具有首席引领地位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补贴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需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自主制定本企业首席技师培养、评选、聘用、管理、退出具体办法,建立与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配套的定期培训、资金投入及技能考核机制,自行评定及聘用企业首席技师。

(三)企业首席技师需切实履行职能,在技术攻关、带徒传艺方面有成效,并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战略规划,明确当年度海珠区企业首席技师补贴人数总额。从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交通装备、生物医药、餐饮服务、纺织服装5个行业选拔海珠首席技师,每个行业至少选拔1名,每个企业限入选1名。

(二)依据以下情况进行评分,最终审核得分从高至低依次排序,出现同分情况的,名次并列:

1.企业上一年度参保员工总数。

2.企业技能人才激励制度。

3.企业是否参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

4.企业首席技师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情况:

(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及重大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包括获得国家专利、成果获得官方媒体报道等。

(2)能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招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3人或3人以上成为企业高技能人才的骨干;所带徒弟曾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在技术岗位上有重要贡献,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方法和工艺规程,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4)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操作方法、工艺流程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近五年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海珠首席技师”: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

2.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师工作室的项目负责人。

3.近五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4.近五年内获得“全国技术能手”。

5.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科技进步奖。

6.近五年参加全国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

7.被评定为省“南粤首席技师”的企业首席技师。

(四)按每人10万元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符合申报补贴条件、审核得分6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先拨付5万元;切实履行职能,在技术攻关、带徒传艺方面有成效的,并通过区人社部门第三年复审,得分不低于首次评分的再拨付5万元。对复审时已经不在评选时所在企业就职、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其他不宜担当海珠首席技师情况的,撤销其“海珠首席技师”称号。

第三章 鼓励企业培养技能人才补贴

条 补贴对象: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地的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交通装备、餐饮服务、南粤家政等产业领域的企业;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地的产业园区或创业园区。

条 补贴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此项补贴):

(一)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建立企业培训中心,培训体系较为成熟、有较为稳定的师资队伍且年培训量达200人次。

(二)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地的产业园区或创业园区,创立技能人才培训中心,培训体系较为成熟、有较为稳定的师资队伍且年培训量达200人次。

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一)依据企业、园区上一年度参保员工总数、培训体系(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激励制度、职工培养制度、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相关费用等)、申报前一年度培训人数、师资队伍、技能人才队伍、是否参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等情况进行评分,最终审核得分从高至低依次排序,出现同分情况的,名次并列。

(二)根据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明确当年度鼓励企业、园区培养技能人才补贴数量总额。符合申报补贴条件、审核得分6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按每家5万元给予补贴。

第四章 产业领域培训示范基地认定补贴

第十条 补贴对象: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办学地址在本区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企业内设培训机构。

十一条 补贴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地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深度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建设包含但不限于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粤菜师傅”、“南粤家政”、纺织服装等产业领域培训示范基地。

(三)具备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职业培训资质,拥有开展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四)高等院校培训规模、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及师资、场地条件: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800人次且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80%以上(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含专职和兼职)占师资总数的20%以上且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

(五)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规模、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及师资、场地条件: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600人次且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80%以上(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含专职和兼职)占师资总数的15%以上且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

(六)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培训规模、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及师资、场地条件: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400人次且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80%以上(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含专职和兼职)占师资总数的10%以上且具有2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

(七)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培训规模、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及师资、场地、开展培训条件: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200人次且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80%以上(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含专职和兼职)占师资总数的10%以上且具有2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申报时上一年度内,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回炉培训、职业培训)的人次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且培训效果显著。

(八)开展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要与相关产业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与3家以上相关产业企业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

第十二条 补贴标准:

(一)依据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承接政府部门有关产业领域工作,开展公益事业、公益活动等),培训场地面积,培训师资队伍,培训特色,培训规模、合格率和就业率,培训效果,市场化培训合作情况,就业指导,社会荣誉等情况进行评分,最终审核得分从高至低依次排序,出现同分情况的,名次并列。

(二)根据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明确当年度产业领域培训示范基地认定补贴数量总额。按每家10万元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符合申报补贴条件、审核得分6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按每家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根据相关标准开展技能人才培训且不低于首次申报年度培训人数,并通过区人社部门第三年复审,得分不低于首次评分的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复审时已经不符合示范基地条件、没有按照要求开展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工作的院校、机构、企业,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其他不宜再进行区级示范的院校、机构、企业,撤销其区级培训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 实施“海珠薪火计划”

第十三条 实施对象:面向我区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企业首席技师和技术骨干,公开征集聘任200名产业导师。

第十四条 实施方式:颁发“海珠产业导师”证书。鼓励产业导师每人每年贡献2小时,向区内产业技能人才开展公益培训,每季度评选优秀产业导师,进行专题报道,打造有温度、有深度更具有高度的海珠公益培训品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范围参考《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

第十六条 本措施的补贴对象分个人和单位。个人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单位须依法登记、合法诚信运作。获相关补贴的个人或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补贴对象同时符合本措施第三章鼓励企业培养技能人才和第四章产业领域培训示范基地认定补贴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补贴。如上级文件已开展评选区级培训示范基地,则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措施不再重复评选。

第十条 本措施涉及的补贴资金从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复核评审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本措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申报补贴流程另行制定。

二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另行研究。如本措施有效期届满,相关补贴资金拨付尚未结束的,应继续完成资金拨付。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印发

科技创新政策咨询:谢光坤 (高级经济师、高级科技咨询师、广东创业导师、高企培育导师)  13711229592(微信)、020-81309552、邮箱:10790179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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