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市监规字〔2022〕1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黄埔区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黄埔区贸易促进委员会
2022年3月19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16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明确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产业定义】 本办法所称美妆产业是指以化妆品行业为主,覆盖化妆品的原料、配方、研发、生产、智能制造及展示交易等领域,包含从事化妆品及原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仅从事化妆品原料销售的企业不纳入该产业范畴),化妆品包装设计及为化妆品行业提供化妆品或原料的注册(备案)咨询、安全及功效评价、检验检测、品牌推广、质量提升、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等服务产业。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是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牙膏纳入本细则的美妆产品范畴,参照执行本细则中有关化妆品的扶持项目规定。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化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相关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培育世界一流标杆企业
第四条【年度营收扶持】 鼓励企业成长壮大,对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五条 本条款扶持对象为两类:第一类是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批发业、零售业的企业,以企业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的入统行业为准;第二类是美妆产业领域的生产企业。
第六条 申报本扶持项目,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申报者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国内美妆产品品牌商标持有方企业或国内独占授权被许可人或国外知名化妆品品牌(相关定义详见附则第八十条)国内独占授权被许可人。
(二)多个美妆产品品牌商标分别以集团母公司或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控股子公司作为品牌商标持有方或国内美妆产品品牌国内独占授权被许可人或国外知名化妆品品牌国内独占授权被许可人的,以集团母公司作为申报主体。
第七条 本扶持相关说明:
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是指在扶持年度内申报者作为品牌持有方企业或作为国内美妆产品品牌国内独占授权被许可人或作为国外知名化妆品品牌国内独占授权被许可人的相关品牌美妆产品的年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具体开展的本细则第二条所界定的美妆产业领域各环节生产产值和经营业务收入。
(一)申报者属于美妆产业领域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批发业、零售业的,其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以区商务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评审结果为准。
(二)申报者属于美妆产业领域生产企业的,其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评审结果为准。
(三)申报者属于集团母公司的,其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为集团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品牌持有方企业或作为国内美妆产品品牌国内独占授权被许可人或作为国外知名化妆品品牌国内独占授权被许可人的相关品牌美妆产品的合并营业收入(仅含集团母公司本身产生的营业收入及其区内子公司营业收入,且需扣除集团母公司与旗下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部分及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部分),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评审结果为准。
第八条 本扶持项目由区商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美妆产业领域生产企业和集团母公司的申报材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区商务部门进行形式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三章 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
第一节 科技攻关扶持
第九条【科技攻关项目扶持】 支持企业围绕化妆品原料、生产工艺、功能、功效、安全评价等方面高水平开展科技攻关,推动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对开展新技术开发及应用类科研项目攻关的,本办法有效期内遴选不超过10个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项目实际投入是指在项目实施周期内该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第十一条 申报本扶持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者应为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为围绕化妆品的原料(应为已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内且在中国境内允许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功能、功效、安全评价等方面所开展的科研攻关活动。
(三)申报项目的立项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为准。
(四)申报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起算。
(五)申报项目的前三位负责人应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硕士学位且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博士学位。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 与申报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劳动合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
(六)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本扶持项目以事前立项,事后扶持的方式进行扶持,实行定期申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遴选项目。
对获得立项、项目实施周期满后通过项目验收的科研攻关项目,经专家评审评估后,按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 万元。
第十三条 本扶持项目所对应的区财政经费直接拨付到区内项目承担单位,合作方经费由承担单位从自筹或其他资金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扶持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和资金兑现。
第二节 注册(备案)扶持
第十五条【新原料新功效项目扶持】 对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企业,按注册(备案)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十六条 相关术语说明:
(一)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二)新功效化妆品是指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未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已有分类所涵盖,且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的化妆品,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为准。
第十七条 申报本扶持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者应为从事化妆品新原料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化妆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仅从事化妆品新原料销售的除外),且应为用于申报本扶持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所载明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所载明的化妆品注册人。
(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载明的批准日期,化妆品新原料备案证载明的备案日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三)申报时限应为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载明的批准日期起算的1年内,化妆品新原料备案证载明的备案日期起算的1年内。
第十八条 以单个原料、单个产品作为扶持项目,按照以下规则给予扶持:
(一)属于作新功效宣称且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的化妆品,按照注册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不属于本条第(一)项所列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的其他新功效化妆品,按照注册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三)属于全球首创,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染发、除臭、防腐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按照注册(备案)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四)属于全球首创,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功能或作为表面活性剂、乳化剂、去屑剂的化妆品新原料,按照注册(备案)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五)属于国内外首次使用且不属于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类别的化妆品新原料,按照注册(备案)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六)属于境外已批准使用且在国内首次批准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按照注册(备案)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
(七)属于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而获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的,按照注册(备案)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为准。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多个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条 列入扶持范围的注册(备案)费用应为已形成用于申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的申报样品后的实际发生费用,主要包括:样品检验检测和实验验证费用、试剂耗材购置制作费用、面向国内高等院校和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及技术引进费用、注册(备案)申报资料制备费用等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费用(不包含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尚处于研发阶段的相关发生费用)。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的注册(备案)费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核定费用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申报者未在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前1个月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书面告知的。
(二)申报扶持时,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的。
(三)申报扶持时,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所涉知识产权权属发生纠纷的。
第二十二条 申报者自领取本扶持资金起3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主动退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
(一)用于申报本扶持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因存在安全问题等,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的。
(二)用于申报本扶持的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因存在安全问题等,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本扶持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行每年定期申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本扶持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以下规则兑现扶持资金:
(一)对申报项目符合第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 项相关规定的申报者,在取得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而作为申报项目的新功效化妆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则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二)对申报项目符合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五) 项任一规定的,申报者为从事化妆品新原料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企业(仅从事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业务的除外)的,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三)对申报项目符合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五) 项任一规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使用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所生产的化妆品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四)对申报项目符合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五) 项任一规定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以使用了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在本区实现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五)对符合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的,申报者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即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全部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扶持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四章 打造中国特色美妆精品
第二十六条【中国特色美妆精品项目扶持】 鼓励企业开发以中药提取物、天然植物资源等新原料为主要功效成分的美妆产品,凸显中医药特色。对开发以中草药植物资源、天然产物资源为特色的新项目并实现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遴选不超过15个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七条 相关术语说明:
(一)以中药提取物、天然植物资源等新原料为主要功效成分的美妆产品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使用中药提取物、天然植物资源等已注册(备案)新原料的化妆品,且前述新原料对产品功效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以中草药植物资源、天然产物资源为特色的新项目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以中草药植物资源、天然产物资源等已注册(备案)的全球首创的化妆品新原料(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为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化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相关企业或机构)作为主要功效成分且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单个化妆品。
(三)实现销售额200万元以上是指在扶持年度内,申报项目的产品销售额200万元以上,以申报者在申报本扶持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申报本扶持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立项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为准。
(二)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起算。
(三)申报项目由多个企业或机构通过委托生产、委托销售模式实现产业化或营收的,原则上由申报项目所对应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作为申报者。
第二十九条 以符合本扶持条件的单个化妆品作为单个项目,按照以下规则给予扶持:
(一)以中草药植物资源、天然产物资源等已注册(备案)的全球首创的化妆品新原料为主要功效成分且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染发或除臭功能的化妆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以中草药植物资源、天然产物资源等已注册(备案)的全球首创的化妆品新原料为主要功效成分且具有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功能的化妆品,每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
(三)使用全球首创的以中草药植物资源、天然产物资源作为表面活性剂、乳化剂、去屑剂或防腐剂的化妆品,每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
(四)以中草药植物资源、天然产物资源等已注册(备案)的全球首创的化妆品新原料为主要功效成分的其他类别化妆品,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仅对单个企业予以一次扶持。
第三十一条 单个项目同时符合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扶持:
(一)申报项目在申报年度被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通报的。
(二)辖区内已有使用同一新原料的申报项目。
第三十三条 申报者自领取本扶持资金起3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主动退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
(一)申报项目中所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因存在安全问题等,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的。
(二)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因存在安全问题等,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 本扶持项目实行事前立项,事后扶持。对获得立项的申报项目,在项目实施周期期满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统一遴选。
第三十五条 本扶持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五章 构建产业集聚高端载体
第一节 产业园区运营扶持
第三十六条【美妆专业产业园区项目扶持】 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打造专业化美妆产业园,促进高端要素加速汇聚。对经认定的美妆专业产业园,按园区实际运营费用的 50%给予3年运营扶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申报本扶持的园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主导产业明确、特色明显、仅限于以美妆为主导产业的园区。
(二)园区土地权属清晰,四至范围明确,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万平方米。
(三)园区管理机构有专业的园区运营专职管理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形成涵盖招商推广、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体系。
(四)园区引进、培育了美妆产业范畴内企业,且其产业引领和带动辐射作用明显,集聚了产业链上下游关联配套规上工业企业不少于30家,且规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工业产值不低于2.25万/平方米,经营贡献不低于0.12万/平方米,以其租用或占有的厂房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
(五)园区物业出租率达到75%(已售或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已入驻(注册登记地在园区的企业需拥有自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美妆企业不少于30家,美妆产业聚焦度不低于70%(产业聚焦度是指园区内从事美妆产业的企业上一年度美妆业务营业收入总额占园区所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
第三十八条 园区实际运营费用包含园区以服务入园企业为目的组织的活动费用、其他与运营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等(不包含场地租金),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的评审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扶持项目实行事后补助,每次申报扶持期为一个公历年度,扶持期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个运营主体只能申请一个园区项目扶持。
第四十一条 本扶持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节 入园租赁扶持
第四十二条【入驻园区租赁扶持】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美妆企业,入驻第三十六条所认定的美妆专业产业园,租用办公及生产用房且自用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一)对入驻专业园区的前一年度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美妆企业,租用办公及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实际缴纳租金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企业迁入之日起算,补贴租金需在补贴期内产生,每年最高80万元。
(二)对入驻专业园区的前一年度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美妆企业,租用办公及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企业迁入之日起算,补贴的租金需在补贴期内产生,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四十三条 本补贴项目实行事后扶持,每次申报补贴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补贴期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报者应在租用办公及生产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
第四十四条 本扶持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六章 搭建重大公共服务平台
第一节 创新服务平台扶持
第四十五条【重大创新服务平台项目扶持】 引导推动行业相关的重点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加速集聚。对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重大创新服务平台,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扶持。
第四十六条 相关术语说明:
(一)重大创新服务平台是指由国家级科研机构、双一流高校、大型骨干企业等单位在本区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
(二)平台实际建设费用是指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活动、科研平台建设、高端人才与团队引进、成果转化及日常运营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申报本扶持的重大创新服务平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平台需具备支撑美妆产业的研发能力,带动本区美妆产业突破相关技术屏障,产生引领性技术。
(二)平台立项前,应报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取得立项批复。
(三)平台筹建期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批复为准,筹建期不超过24个月。
(四)平台的实际建设费用为自筹经费,需在筹建期内产生。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五)本办法出台前已启动或完成建设的重大公共服务平台,不享受本扶持。
第四十八条 本扶持项目实行事前立项,事后扶持,对经立项、考核评价验收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按照经认定的实际建设费用(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核准费用总数为准)的5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5000万元。扶持期从平台认定筹建之日起至筹建期满。
第四十九条 本扶持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节 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平台扶持
第五十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扶持】 对建设化妆品功效及安全评价服务、产品包装设计服务等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平台的,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按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
第五十一条 相关术语说明:
(一)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平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区属除外)、社会组织、园区、企业建立的,为美妆企业提供质量提升、检验检测、计量校准、标准化、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服务类;提供化妆品功效及安全评价、新原料注册(备案)、生产许可等项目申报服务类;以及提供厂房设计、产品包装设计、资源共享等平台服务类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平台实际建设费用指网络平台设计建设费用(含网络安全相关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建设费用、办公设备费用、标准文本购买费用、筹建期间平台运营管理人员费用、服务活动组织费用、宣传推广费用等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与平台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申报本扶持的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平台需具备支撑美妆产业的产业化发展,为美妆产业提供质量基础及相关服务,产生标准化、设计、专利等成果。根据服务类别,平台内单个类别的服务资源提供企业初始入驻应不少于5家,建设完成后应达到服务类别覆盖。
(二)平台的实际建设费用为自筹经费。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三)平台应建立专用网络服务平台,至少实现资源网络发布、服务网络咨询、交易网络或线下撮合3大功能并有效运行。根据服务类别,应提供专门用途的服务场地或窗口。
(四)平台应制定服务标准,实施规范化管理,并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窗口公开,应对每宗服务进行服务满意度测评,建立服务质量和服务绩效评价机制。
(五)平台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平台申报单位应熟悉美妆或质量基础服务领域,服务团队成员均应具有5年以上美妆或质量基础行业的相关从业经验。团队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 与申报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劳动合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具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建设周期发生第一负责人变换的,应符合本条款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扶持项目实行事前立项,事后扶持,对获得立项的平台项目,在平台筹建期满后经过考核评价验收合格后确定扶持金额:
(一)平台筹建期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批复为准,筹建期一般为12个月,不超过24个月,筹建期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平台实际建设费用需在筹建期内产生。
(二)同一申报者已有2个以上各级同类项目在建设中的,未验收通过前不能新申报同类项目。
第五十四条 本扶持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七章 创建国际知名自主品牌
第一节 知名设计奖项扶持
第五十五条【知名设计项目扶持】 对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的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五十六条 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指由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评选机构设立的涉及美妆产业领域的产品设计、产品包装设计奖项:
(一)国际奖项
1.对获得红点设计大奖产品设计类别“至尊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扶持;
2.对获得IF产品设计及包装设计类别“IF金奖”、“IF设计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扶持;
3.对获得IDEA金奖、银奖、铜奖、入围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扶持。
(二)国内奖项
1.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扶持;
2.对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
3.对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决赛钻石奖、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
第五十七条 申报本扶持的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者应为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申报本扶持的国内外知名设计奖获奖载体应为国内品牌化妆品。
(三)申报本扶持的国内外知名设计奖的获奖时间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第五十八条 本扶持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节 标准制修订扶持
第五十九条【标准项目扶持】 鼓励企业在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功效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开展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
第六十条 申报本扶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正式批准发布。
(二)申报者应在标准文本“前言”起草单位排名前三。
第六十一条 本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区现行的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给予扶持。
第八章 助力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一节 品牌推广扶持
第六十二条【品牌推广项目扶持】 对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开展产品宣传推广的,按其美妆产品当年品牌推广费用的2%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六十三条 美妆产品当年品牌推广费用是指申报者在扶持年度内全部美妆产品品牌推广费用,包括代言人聘请费用、线上线下广告费用(线上广告即互联网广告,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的商业广告),不含行业展会参展相关费用。
第六十四条 申报本扶持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者为两类:第一类是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批发业、零售业的企业,以企业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的入统行业为准;第二类是美妆产业领域的生产企业。
(二)申报者为符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内美妆产品品牌商标持有方企业或国内独占授权被许可人或国外知名化妆品品牌(相关定义详见附则第八十一条)国内独占授权被许可人。
(三)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是指在扶持年度内申报者作为品牌持有方企业或作为国内美妆产品品牌国内独占授权被许可人或作为国外知名化妆品品牌国内独占授权被许可人的相关品牌美妆产品的年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具体开展的本细则第二条所界定的美妆产业领域各环节生产产值和经营业务收入。
1.申报者属于美妆产业领域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批发业、零售业的,其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以区商务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评审结果为准;
2.申报者属于美妆产业领域生产企业,其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评审结果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扶持项目由区商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美妆产业领域生产企业申报的兑现材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区商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节 知名展会参展扶持
第六十六条 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的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经认定,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六十七条 相关术语说明:
(一)国内外知名专业展销会、博览会是指除由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服务外包专业展会、产业推介会和项目对接会之外的大型美妆宣传推介活动,包括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美容博览会、中国美容博览会(CBE)、中国国际美博会(CIBE)、意大利博洛尼亚国际美容展、中东(迪拜)国际美容展会、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美容美发展、香港亚太美容美发展览会(Cosmoprof Asia)等。
(二)展位费、租赁费用是指企业租赁标准展位或光地展位的租赁费,不包括布展费、广告宣传费等其他服务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扶持项目采取事前书面告知,事后扶持的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者需在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告知资料应包括参展告知函、预算费用清单等。对在本办法生效后且本细则出台前已参加活动的,需补充提交告知资料。
第六十九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个申报年度最高20万元。
第七十条 本扶持项目由区贸促会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资料作形式审核,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和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九章 营造一流产业发展环境和重点项目重点扶持
第七十一条【优化营商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最大限度缩减审批流程和时间,加快新品上市推广速度。与广东省药检所共建国家级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打造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毒理检测实验室,为高端日化领域新功效原料开发、新产品功效评价和高端日化重点项目提供定制专业技术服务。完善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强化涉区美妆企业执法联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重点项目扶持】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绩效管理】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区商务部门的年度预算。区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做好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申办流程】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对申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者;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扶持项目所对应的区相关主管部门;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业评审,按规定程序公示、审批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兑现事项申请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原则上自本办法生效次年起至有效期届满一年内每年申报上一年度的扶持资金,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相关主管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七十五条【信用惩戒】 申报本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机构应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扶持资金的,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企业、机构,应当主动退回所获得的扶持资金。企业、机构不主动退回的,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对企业、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信用档案,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机构的扶持资金的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被列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暂缓或取消扶持资金的发放。
第七十六条【资金发放】 本细则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作为申报者的企业、机构的基本账户,因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机构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企业或机构的生产经营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七条【重复扶持说明】 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细则中多个扶持项目申报条件的,申报者仅可择一申报。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或者外区其他扶持政策予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再次申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计数说明】 本细则中的“以上”、“最高”、“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本细则中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七十九条【举报投诉处理】 社会公众有权对本办法和本细则所涉及的各个扶持项目资金兑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应区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信访程序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并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八十条【特定概念说明】 国外知名化妆品品牌是指在指定申报年度内入选英国品牌评估机构“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公布的《全球最有价值的50个化妆品和个人护理品牌》(Cosmetics 50 )的化妆品品牌。
第八十一条【政策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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