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浏览广州创新创业服务资源共享平台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06 点击数: 2258


 

穗科规字〔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高效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加快推进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现印发《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31日    

一图读懂.jpg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为落实《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围绕“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建立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高效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作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一、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健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机构建设,培养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支持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市财政经费给予每家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建立科技成果披露制度,构建规范的科研信息披露体系,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提升科研人员的技术秘密保护意识,防止技术秘密泄露与侵权。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除外。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单位自主决定;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探索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股份的退出机制。

(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挂牌交易;通过协议定价的,鼓励在技术交易市场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公示相关交易信息。相关交易凭证可作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定价的依据。

(五)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参考纳入国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的经验,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职务科技成果将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为共同所有人。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所有权的,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

(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及乡村生产经营主体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对于兼职的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应当就兼职期限、保密内容、知识产权保护、收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与所在单位、兼职单位进行约定。

(七)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约定成果转化经费支出和转化期限,并将成果转化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之一。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成果转化义务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在技术交易和服务信息平台上发布项目信息,并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九)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70%以上可以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可留存自主使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存部分,可提取经费用于对技术转移专职人员的奖励和技术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经费提取比例由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或签订协议确定。

(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在编在职人员的奖励部分,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并进行绩效工资总量申报核定,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调控。国有企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探索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积极发展市场化评价,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规范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构建多元评价体系。

(十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人才申报技术经纪工程领域职称评审;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科研人员与技术转移专职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十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每年支持不超过20家科技服务示范机构建设,市财政经费给予每家50万元补助;对新获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市财政经费给予每家50万元奖补。进一步发挥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机构的作用。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优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十四)市区联动支持区域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聚焦区域内优势科技领域,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服务链融合发展,构建集科技成果综合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科技金融等资源为一体的生态系统;市财政经费择优给予每个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十五)建设专业化的科技成果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创新挑战赛、科技特派员等活动,探索揭榜制新模式,推动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精准对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支持举办各类科技成果交流会,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大型国际展会设立国际成果交易展区,吸引国际科技成果来穗转移转化,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外展示科技成果。

(十六)支持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东)广州中心,开展体系化的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培养初、中级技术经纪人和高级技术经理人。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国际知名培训机构合作,联合培养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鼓励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联盟,制定技术经纪人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技术经纪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建立良好的信誉。

(十七)推动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广州国际技术交易服务中心、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板、广州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交易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交易平台在广州落地,打造集技术、产业、资本、孵化载体为一体的国际技术交易及服务生态体系。

四、打造市场化技术转移区域高地

(十八)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十九)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获国家或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在穗落地转化;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联合实验室、企业研究院、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权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运用市场机制集成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二十)支持领军企业牵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共同建设创新联合体,引导多元资本投入,支持创新联合体参与重大科技任务,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鼓励重大成果产业化,推进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二十一)推动专业性和综合性小试中试基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高新区、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小试、中试服务平台,探索运营新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探索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模式,根据自身条件成立概念验证中心,对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可行性、商业可行性研究,减少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

(二十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发挥科技创新资源优势,依托自身资源,建设科技孵化载体,吸引更多科技人才利用研究成果创办企业,引导更多科技成果实现市场化。鼓励孵化载体设立孵化资金,推动孵化载体加强与银行、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广度和深度,提升和完善载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功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财政支持经费可用于科技成果鉴定、项目验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孵化场地运营、平台使用、产业推广活动及产业平台搭建等方面。

(二十三)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设重大技术产业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聚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五、营造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生态环境

(二十四)全市各单位、各区在5G、工业互联网、智能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城市、智慧金融、产业数字化、政务服务等领域加快科技成果创新应用场景建设,发挥各产业园区优势,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测试、试用、应用环境,打造产品体验中心,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十五)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子基金予以配资,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社会资本筹资设立概念验证基金,资助科技成果进行概念验证。

(二十六)支持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领域。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奖补制度,按照每亿元认定登记成交额奖励0.5万元的比例,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点给予奖补。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关税收优惠,通过建立排行榜等方式提升数据知晓度和影响力,推动技术合同成交额稳步增长、量质齐升。

(二十七)推进科技创新券工作,依托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创新券,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高性能计算、云服务等服务,按照服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二十八)支持符合国家、省、市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首台(套)装备产业化。对属于国家、省、市目录内的产品,市财政经费分别按照不高于单台(套)销售价格的50%、50%、30%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推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十九)鼓励创新研发,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落户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财政经费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或按项目总股本的30%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国家和省规定须配套的项目除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全文下载: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pdf

  1. 上一条
  2. 返回列表
  3.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