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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支持智能应急救援产业发展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22 点击数: 1645

穗埔应急规字〔2021〕8号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支持智能应急救援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支持智能应急救援产业发展办法》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支持智能应急救援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广东省培育安全应急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节能〔202013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安全应急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有关附件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01000号)的要求,依托我区科技和智能制造优势,引进智能安全防护和无人救援技术标杆企业,孵化涵盖风险辨识、智能防安全防和应急处置系列产品的特色企业,研发生产各类先进智能安全避险应急产品,形成高端智能应急救援产业集聚区,打造全国安全应急产业高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智能应急救援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和机构。

智能应急救援产品是指依托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高新科技,主动感知风险,控制或者屏蔽有害物质和能量的意外释放,带离人员脱离危险环境,帮助人员实现自护、自救和他救,减少或者避免人体遭受伤害的智能设备、装备、部件、软件系统和服务。

第三条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建设智能应急救援产业特色园区,促进智能应急救援产业集聚发展。对经认定的产业特色园区内原有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智能应急救援企业或引进广州市外规模以上智能应急救援企业的,每培育或引进1家,给予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补助。其中,培育1家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智能应急救援总部企业,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经认定的安全应急产业园,自认定起连续3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每年50万元的运营补贴。若入驻机构或企业年度入统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分别额外给予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场地租赁支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入驻企业或机构在经认定的产业特色园区内租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场地补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场地租赁补贴不超过入驻企业或机构实际租赁支出。

对申请场地租赁补贴的入驻企业或机构,租赁时间以经属地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补助当年的补贴期为本办法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符合补助条件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入驻企业或机构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属地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为准,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入驻企业或机构享受场地租赁补贴期间,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需退回所领取的全部租金补贴,且不得再申请本条款扶持。

第五条 【应急救援人才培养及安全知识普及支持】鼓励企业、机构新建面向公众的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安全谷、科普园地、应急避险模拟体验馆、社区防灾体验中心、公共安全实训示范性服务平台等应急体验场所及实训基地,提升公众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经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鼓励企业或机构在本区开展应急救援服务,对建设应急救援提升场所,能有效支撑辖区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训练,经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对企业、机构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且有助于提升本区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的重大会议、活动、论坛、博览会等,经认定,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追回。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咨询:谢光坤 (高级经济师、高级科技咨询师、广东创业导师、高企培育导师)  13711229592(微信)、020-81309552、邮箱:10790179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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