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人社规字〔2021〕4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6日
广州市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有关精神,推动南沙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群体劳动者自主创业,培育与提升南沙区创业基地的管理水平和创业孵化能力,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运营、精准服务、引领示范”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掘和培育符合南沙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孵化潜力大的创业孵化实体,促进创新创业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示范)基地,是指经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初创型、创新型企业为目标,打造全方位的创业孵化平台,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为初创型企业和初创团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创业指导、管理咨询、事务代理、融资服务等孵化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划分为两个等级,包括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和南沙区创业基地(以下简称“普通基地”)。
第五条 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有固定的场所,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非自有物业的,示范基地从申报之日起尚有5年以上的自主支配权,普通基地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的自主支配权)。
2.能够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场地),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保证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营。
3.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示范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普通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具有专业管理运营
1.在南沙区从事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基地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比较完善和科学。
3.示范基地的运营时间不少于2年;普通基地的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4.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落实基地的日常管理,为创业群体提供孵化服务。示范基地要求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普通基地不少于3人。
5.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就业补贴,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6.积极发动或推荐在孵创业实体参加各类创业大赛、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7. 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相关数据。
(三)具有创业孵化服务
1.引入专业服务机构或与外部专业服务机构达成战略合作。示范基地要求不少于3家,普通基地不少于1家。
2.具有创业培训和指导师资队伍。应具备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讲师证书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师资成员,其中示范基地符合条件师资不少于3人,普通基地不少于2人。
3.协助当年成功孵化的创业实体申领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完成率不低于30%。
4.积极帮助在孵创业实体争取投融资支持。推荐融资对接覆盖率不低于30%。
5.自主举办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政策宣讲会、创业打磨会、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等。其中,示范基地要求每年不少于6场,普通基地要求每年不少于3场。
(四)具有创业孵化成效
1.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且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普通基地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且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
2.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
3.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第六条 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登记地和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二)企业和团队在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续签),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
从事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研发、现代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半导体和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期限不超过5年。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三)从未享受基地孵化服务的(仅与基地为租赁关系,未签订孵化协议)以及孵化期满且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第三章 基地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凡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南沙区内兴办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基地条件、尚未被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可申报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
创业孵化载体已取得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称号的,可直接申报认定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
第八条 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基地认定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时间、认定基地数量。
(二)自主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向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三)初审查核。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照本办法第五条基地条件进行受理,并结合现场实地核验,对材料、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
(四)复审查核。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基地申报材料并开展实地复核工作,形成复审意见,汇总后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拟认定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名单。
(五)审定名单。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复审的单位进行审定,结合当年度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名额,以“优中选优、引领示范”的原则,拟定年度新认定基地公示名单。
(六)名单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程序在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名单。
(七)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认定结果,对新认定的基地授予“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或“南沙区创业基地”称号,并颁发牌匾。
(八)资金拨付。新认定的基地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受理,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结果,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四章 基地的评价流程
第九条 凡已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评价满2个自然年的基地(含原已通过认定的基地),必须参加评价。
第十条 基地评价流程
(一)发布通知。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当年度基地评价工作通知。
(二)提交申报。达到评价年限的申报单位向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评价申请材料。
(三)初审评价。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照本办法第五条基地条件进行受理,并实地核对申报材料,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复审评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实地复核工作,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评分排名前30%且达标的为优秀;达到认定基本条件的为达标;低于基本条件标准和不参加评价的为不达标,取消区级基地资格。
在册的普通基地,经评价通过后认为符合条件可提升等级为示范基地的,可授予“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
(五)评价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复审的单位进行审定,并按相关程序将拟定评价结果在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六)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年度评价结果。
(七)资金拨付。通过评价的示范基地可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受理,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评价结果,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载体同时获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称号和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应优先参与上级基地评价,不参与区级基地评价工作。
创业孵化载体参加上级基地评价不通过或整改后仍不通过被取消称号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评价结果,取消其区级基地称号。
第五章 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基地建设的指导工作,引导基地建立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团队建设,提升服务管理专业化水平。鼓励基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成功率和持续发展水平。
第十三条 基地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指导、巡查和监督,帮助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应实时掌握基地动态信息,每季度收集数据统计和相关信息,定期开展基地运行情况绩效评估并报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辖区内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结合,促进辖区居民就业创业,发掘和鼓励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优中选优”原则培育和指导其申报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基地应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定位,重点孵化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第十六条 基地的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后,报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基地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申报认定、评价材料;应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相应的服务台账,包括企业入驻及迁出记录、带动就业人数变动情况、创业孵化服务个案和活动记录、入驻孵化实体孵化成功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支撑材料;定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及运营情况;协助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政策宣传、专题考察和调研等活动。
第十八条 基地退出机制。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并书面请示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基地资格,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结果:
(一)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性质发生改变、创业孵化场地产权或使用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提供创业孵化功能;
(二)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基地日常管理工作达到3次;
(三)虚报创业孵化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四)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被列入失信名单;
(五)在申报、使用本办法扶持资金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六)无故不参加评价或者评价不达标(包括各级人社部门的基地评价工作的情况);
(七)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一次性扶持补贴
(一)对新认定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基地运营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认定为南沙区创业基地的,给予基地运营主体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创业孵化载体同时获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称号和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对已享受上级资金扶持的基地,可叠加享受区级资金扶持。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南沙区创业基地经评价后,提升等级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在原已享受一次性扶持补贴的基础上给予补差额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可与工作补贴同时享受。
(四)经认定的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因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取消相应称号或因其他原因退出的,自行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认定,但不再享受一次性扶持补贴。
第二十条 工作补贴
(一)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通过评价,结果为达标及以上等次的,给予基地运营主体20万元的工作补贴。
(二)南沙区创业基地经评价后提升等级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可给予基地运营主体20万元的工作补贴。经评价后基地等级不变的,不享受工作补贴。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补贴优惠的基地,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二条 相关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被认定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符合当年度市级基地申报条件的,可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的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符合条件可申请参加评价,并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广州市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致,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