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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龙头企业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3 点击数: 2846

云府办规〔2021〕4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龙头企业培育促进总部

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民科园管委会、区税务局:

《进一步加快龙头企业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4


进一步加快龙头企业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培育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培育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区企业税收总额比重明显上升。

第三条 强化镇街主体作用,加大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力度,上下联动,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各类商事主体集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

第二章  总部企业主要条件

第四条 除符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府办规〔20211号)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我区总部企业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产值5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建筑业:

1)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2级以上资质等级;

2)上一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

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二)服务业。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2.批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零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4.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9.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1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11.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外):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3亿

12.金融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经济贡献总额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总额,可以按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在我区发展的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且在我区发展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股权关系以纳税年度的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六条 联合申报的企业中无房地产企业的:属于同一行业类别的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占比超过50%的,该联合申报企业可认定为该行业类别;属于同一行业类别的企业经济贡献总额比重未超过50%的,无法进行行业归类的,认定为总部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联合申报的企业中有房地产企业的:联合申报企业的行业分类为房地产业。

第七条 区委、区政府重点引进且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可以专题研究给予政策扶持。世界500强企业的全球总部,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全国总部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八条 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标杆企业扶持措施。对首次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全球总部,一次性给予1亿元扶持资金;对首次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区域总部(国家以上)或中国500强企业全国总部,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扶持资金;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全国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扶持资金。以上扶持资金不进行叠加,若企业同时申请市同类型扶持措施,则我区也按上述标准进行扶持。

(二)总部企业落户扶持措施。对于新引进年度或新注册年度到认定年度不满3个自然年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落户年限、实缴资本等不同情况,在认定年度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资金,可获得的扶持资金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F=(D/5000×T×R。

其中:F为扶持资金金额。F最高值为1000万元。

D为实缴资本(万元),(D/5000)的上限值为1。T为经济贡献总额,R为扶持比例:

1.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R取值为1/2

2.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R取值为1/4

3.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外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管理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农业,R取值为1/6

4.对房地产业企业,R取值为1/60。

若联合申报主体申请总部企业落户扶持措施,则以联合申报主体的数据来核定扶持资格和扶持资金金额

(三)新引进或新注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措施。对于新引进年度或新注册年度到认定年度不满3个自然年的总部企业,且无自有办公用房,可享受以下办公用房扶持措施之一:

1.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的,按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每平方米最高200元的月租金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100万元。

2.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按照购房价款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100万元。

企业获得上述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后,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

若联合申报主体申请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措施,则以联合申报主体的数据来核定扶持资格和扶持资金金额

(四)总部企业成长扶持措施。对于首次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存量企业,在认定年度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若联合申报主体申请总部企业成长扶持措施,则以联合申报主体的数据来核定扶持资格和扶持资金金额该扶持资金不与总部企业落户扶持资金叠加。

(五)总部企业突出贡献扶持措施。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总部企业,根据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量、总部企业认定次数(包括市总部企业),每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资金,该扶持资金不与总部企业落户扶持资金叠加,可获得的扶持资金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F=(D/3×E×H×20%。

其中:F为扶持资金金额。F最高值为100万元。

D为企业在我区连续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包括市总部企业)的次数,(D/3)的上限值为2E为该企业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经济贡献增量(万元),E=E1﹣E0×1.06,E1为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在我区经济贡献额(万元),E0为E1之前两个年度的在我区经济贡献额(万元)中的最高值。

当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小于6%时,H取值为0;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大于或等于6%时,H取值为1。

(六)总部企业高管团队扶持措施。为充分发挥企业高管团队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高管团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1.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2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3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5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4.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8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5.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亿元(含)至5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12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6.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5亿元(含)至7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16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7.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7亿元(含)至9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20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8.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9亿元(含)至11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28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9.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1亿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可获得36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来发放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1.企业内部自行决定高管团队名单和扶持资金分配明细;

2.企业提交中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上一年度薪金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政策执行部门根据中高层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金收入拟定高管团队名单和扶持资金分配明细。中高层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投资总监、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七)总部企业人才租房扶持措施。对在我区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且在我区居住的总部企业人才,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租房扶持资金,企业可获得的指标数计算方式如下:

F=(D/1000E

其中:F为享受人才租房扶持措施的指标数,最高值为20个

D为该企业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万元),(D/1000)向上取整。E为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享受人才公寓的总人数。

企业人才名单由企业内部自行决定。

第九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服务和政策:

(一)申请人才入户指标,企业可申请的指标数由区科工商信局以当年度我区获得市分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数量为基础,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为标准进行分配,具体申报流程以区科工商信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

(二)申请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申请人应当满足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其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企业可申请指标数由区科工商信局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为标准进行分配,具体申报流程以区科工商信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

(三)申请发放人才绿卡和云聚英才卡,企业可申请的指标数及申报流程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

(四)申请发放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卡,企业可申请的指标数及申报流程以区卫生健康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持卡人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缴费、优先取药、住院免收押金以及每年一次在南方医院白云分院的优惠体检等服务,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南方医院白云分院特需病房。

(五)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办理业务窗口专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等其他区级专业大厅的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绿色通道办理业务窗口专窗,实现总部企业前台业务快速专窗受理。

第四章  总部企业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相关申报程序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局每年组织开展当年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措施申报工作,企业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站提出申报和上传相关材料,企业需提交材料清单以当年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站操作指南为准。

(二)区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各镇街、区教育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民科园管委会、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区发展改革局将经审核后的总部企业认定和享受扶持措施名单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的扶持方案,按相关程序进行扶持资金拨付。

(四)区政府向总部企业颁发“白云区总部企业”荣誉牌匾。区发展改革局将总部企业名单通过官网、公众号等媒介进行挂网表彰。

(五)区发展改革局将总部企业名单报送至区科工商信局,区科工商信局负责根据相关规定落实人才入户指标和子女入学指标的兑现。

(六)区发展改革局将总部企业名单报送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规定落实人才绿卡和云聚英才卡发放。

(七)区发展改革局将总部企业名单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相关规定落实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卡发放。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最高不低于均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属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府办规〔20211号)规定的“1+4+N”政策体系,未尽事宜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办规〔201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当年的扶持工作按修订后的文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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