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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贯彻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03 点击数: 2699

穗埔科规字〔2021〕3号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贯彻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贯彻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9月24日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贯彻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穗埔组通〔2021〕26号,以下简称《本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本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引进顶尖项目

第三条 对院士在本区新设立全国唯一的工作站,开展高端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建设重大科研平台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第四条 院士全国唯一工作站是指院士团队聚焦我区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NEM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以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或企业等形式于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工作,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可持续发展,其科技创新成果在本区产业化。院士全国唯一工作站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院士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家认可的外籍院士。

(二)院士承诺在本区新设立的工作站为全国唯一,且每年为本项目全职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院士团队由院士以及3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院士与团队核心成员应具有稳定合作基础、良好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在我区重点产业发展领域处于国内外科技前沿和顶尖水平、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团队核心成员须承诺在本区全职工作,项目立项后须签订全职工作劳动合同,并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

(四)以创建一流科技创新平台为目标的院士全国唯一工作站(以下简称平台类工作站)须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或事业单位,院士担任法人代表或研究院院长,牵头建设具有国内重大影响力的一流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引进和集聚高端创新和产业资源,培育上市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

以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的院士全国唯一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类工作站)须注册为企业,将前沿科技成果转化为成熟的产品,具有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可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原则上院士团队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30%,院士须在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实职。院士团队在工作站的股权比例在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院士团队所占股份不少于5%。

第五条 对院士新设立的工作站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采取“分类施策、一人一策”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对平台类工作站,原则上以财政经费直接拨款方式进行资助,最高资助1亿元。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和遴选,确定扶持金额和拨付方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可完成预期目标。

(二)对企业类工作站,给予最高5000万元直接股权投资、最高5000万元项目资助。对直投资金投资与退出、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考核、委托管理费等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参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穗开金融规字〔2020〕3 号)规定执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穗开金融规字〔2020〕3 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项目资助以研发投入补贴、贷款贴息、场地补贴、装修费用等多种组合方式进行拨付,企业自筹资金与扶持资金比例不低于1:1。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和遴选,确定扶持金额和拨付方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可完成预期指标。

第六条 对平台类工作站,区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穗开管办〔2020〕2号)、参照《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穗科规字〔2019〕1号)有关条款执行。对企业类工作站,按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进行资金拨付和管理。平台类与企业类工作站须在银行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区财政扶持资金划拨至监管账户,区科技主管部门、监管银行与工作站签订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到资助资金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院士在本区新设立的全国唯一工作站的组织和实施。合作协议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对院士设立的工作站给予支持。

第八条 给予院士设立的工作站充分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用人决定权。工作站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如研发方向、建设内容、实施目标、资金使用等方面需要调整的,在不减少原预期目标数量或降低质量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必要时可协商变更合作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

第九条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多种因素而导致未完成建设目标或清算关闭的工作站,经专家论证和财务审计后,应主动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后续财政扶持资金不予拨付。

第三章  实施揭榜挂帅

第十条 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揭榜挂帅”,面向国内外科研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征集原创思想和方案,支持与区内企业联合攻关解决本区重点发展领域“卡脖子”技术问题。对成功攻克的项目按该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

第十一条 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揭榜挂帅”是指由区内企业或者政府作为发榜方提出聚焦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等重点发展领域的“卡脖子”技术难题,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榜单后向社会张榜,国内外科研机构揭榜或联合区内企业共同揭榜,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项目研究可行性方案后,揭榜方联合区内企业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攻关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

第十二条 发榜方(区内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我区重点发展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

(二)提出的“卡脖子”技术难题符合我区重点发展领域,且任务目标明确、指标清晰、经费投入和项目起止时限合理。

(三)具备项目攻关所需的基础支持条件,包括自筹资金等。

(四)项目研发成功后,保证成果能在本区落地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揭榜方(国内外科研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内科研机构包括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性质和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及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官方或民间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国外科研机构是指在海外依法成立的官方或民间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揭榜方可以是单个国内外科研机构或者多个的国内外科研机构组成的联合体。

(二)项目负责人熟悉攻关项目相关领域技术,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备项目攻关所需场地、研发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四)提出的攻关项目“卡脖子”技术难题解决方案科学、合理、可行,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自主且分配明确。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施流程:

(一)发榜方为区内企业

1.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区内企业公开征集技术攻关需求;

2.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遴选论证区内企业技术攻关需求,确定发榜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揭榜方;

3.国内外科研机构作为揭榜方提交攻关项目研究可行性方案;

4.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研究可行性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攻关项目立项建议;

5.发榜方和揭榜方双方按专家意见完善攻关项目研究可行性方案,并签订合作协议;

6.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支持立项的攻关项目进行公示(涉密或发榜方、揭榜方要求不公示的经局务会审议同意,可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发榜方和揭榜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7.按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对攻关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验收;

8.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扶持资金;未通过项目验收的,不予拨付扶持资金。

(二)发榜方为政府

政府发榜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市和区决策部署,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本区重点发展领域“卡脖子”技术难题,并向社会发榜公开征集揭榜方,国内外科研机构联合区内企业共同揭榜,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施后补助,项目成功攻克后,即项目通过验收后,区财政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其中每个重点发展领域支持项目不超过3个;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本项目财政经费直接拨付到区内项目承担单位(区内企业),区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作协议,用自筹或其他资金分配给科研机构合作方。本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财政经费下拨后由各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揭榜挂帅”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发榜方和揭榜方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四章  支持企业设立离岸孵化器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设立离岸孵化器,符合条件的离岸孵化器,可申请国际合作专项,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二十条  离岸孵化器申报按每年度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通知》中“海外、港澳科技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专项标准申报。

(一)支持对象:在海外、港澳设立离岸孵化器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科技企业或科研院所。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在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2.申报项目应属于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NEM新能源、新材料)等技术创新领域。

3.申报单位能够并承诺提供项目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与区财政资助额度比例不低于1:1(各级财政支持经费不计入自筹资金)。

4.项目有一个以上在国外、港澳合法注册的合作机构,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5.项目前3位负责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 与申报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劳动合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

(三)项目内容

海外、港澳科技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负责为我区甄选离岸孵化项目、提供项目孵化服务、引进海外、港澳产业创新技术成果和科技人才,协助海外、港澳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区的转化和产业化,展示和推介我区区域形象等日常工作。

(四)支持方式

对海外、港澳科技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建设给予支持。 项目执行期为2年,项目建设的总新增经费不得低于400万元,按照新增投入经费的50%给予专项财政科技经费后补助支持,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包括基建经费、日常经费、业务拓展经费、员工薪酬、办公开支等。验收通过的项目可纳入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各项目资助资金兑现的申请材料以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助资金申请,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申请补贴的企业、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机构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补助资金,申请本政策补助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补贴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政策补贴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补贴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实施细则资金的,或者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补助资金,企业或机构应主动退回补助资金。企业或机构不主动退回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对企业、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信用档案,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补助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被列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暂缓或取消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院士项目,原则上不享受院士全国唯一工作站扶持。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8日,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政策咨询:谢光坤 (高级经济师、高级科技咨询师、广东创业导师、高企培育导师)  13711229592(微信)、020-81309552、邮箱:10790179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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