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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2134

花府办规〔2019〕2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花都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省、市政府开展质量强省(市)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区质量强区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根据质量强区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设立花都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由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统一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和奖励推动我区质量强区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开展质量强区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申报、审批等制度以及各项实施细则,会同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申请和拨付,会同区财政部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区财政部门审核专项资金计划,并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在花都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并在质量强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注册登记在我区的分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工程以其总公司(注册地址不在我区)名义获得上级部门有关奖励,或者注册登记在我区的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工程以其母公司(注册地址不在我区)名义获得上级部门有关奖励,获得奖励当年对我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该分公司或子公司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突出贡献,是指该分公司或子公司获得奖励当年的地方库留成额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使用:

(一)奖励方式的使用。奖励方式的使用对象是在质量振兴、品牌创建、优质服务、优质工程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获得上级部门有关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包括:

1.对质量管理成绩突出、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效果显著的: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品牌创建成效显著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每件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鼓励区域品牌创建。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服务质量取得显著成效的:评定为“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评定为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评定为“白金五钻级”“五钻级”“四钻级”餐饮酒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4.对工程质量取得优良成绩的:在本区的建筑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奖、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及20万元。

5.对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6.对获得“广东优质”品牌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市级、区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工作经费的使用。工作经费,包括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法规政策宣传、技术业务知识培训、项目考察、论证、评审等,所需工作经费额度由区政府审批确定。

(三)经区政府批准给予的其他资助、奖励。对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内其他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专项资金,经区政府审议通过按从高不重复处理的除外。

(四)奖励金额的确定。同一年度只奖励企事业单位的最高额度项目一项,且奖励金额与区内其他专项资金奖励之和,不高于其上一年度的地方库留成额。已获得过本办法奖励金的同一项目,复评有效亦不再奖励。全区年度奖励资金规模上限为500万元,如当年符合条件的奖励资金规模超过该上限的,按如下方式分配奖励资金:某一企事业单位实际获得奖励=(年度奖励资金规模上限/当年符合条件的奖励资金规模)*该企事业单位最高额度项目奖励金;当年符合条件的奖励资金规模不超过上限的,按照实际奖励资金规模执行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述的上级部门有关奖励应符合以下定义:

(一)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企事业单位的荣誉,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事业单位。

(三)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事业单位。

(四)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认定。

(五)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六)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由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或广东省农业名牌带动战略委员会确认的工业产品或农业产品。

(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是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定,授予产业集聚、自主品牌成绩突出、影响力大并且有示范作用的符合条件的市、县级地区或园区的荣誉。

(八)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九)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由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颁发的标志。

(十)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区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十一)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是指由相应评审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T14308《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评定的旅游饭店。

(十二)5A级、4A级旅游景区,是指由相应评审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T1777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评定的旅游景区。

(十三)白金五钻级、五钻级、四钻级餐饮企业,是指由相应的评审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T13391《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评定的餐饮企业。

(十四)5A级、4A级物流企业,指由相应的评审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T19680《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评定的物流企业。

(十五)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中国建筑行业协会授予主要承建单位鲁班金像、奖牌和获奖证书,授予主要参建单位奖牌、获奖证书。

(十六)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十七)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是对全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设置的综合奖,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分别组织评选、表彰奖励。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奖,是全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该奖项的前提之一是工程已获得结构优质奖和工程优质奖),分别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评选、表彰奖励。

(十八)生态原产地产品,是由国务院海关部门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评定并予以公告、颁发证书,是指在形成全过程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十九)“广东优质”品牌认证,是由广东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对我省符合认证条件的优质品牌颁发证书。

(二十)省级、市级、区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是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信部门通过评审确定并予以公布的计量工作先进单位。

(二十一)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由第三方机构按照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标准,确认组织符合产品质量、经营管理、节能降耗、环境监测等方面要求并颁发的证书。

第三章申报、受理和审查

第一节申报

第八条属于奖励项目范围的,申报奖励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投身质量强区工作,积极配合我区的质量强区宣传、调研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项目、任务;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领域;

(三)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四)有利于促进我区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提升我区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六)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奖励:

(一)不符合质量、环保、安全生产、能源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1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的,或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四)1年内产品(商品)在国家、省、市和区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五)1年内发生偷税、漏税等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二节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采取集中办理形式,每年开展一次资金申请与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取得成果当年内,向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是:

办法第六条中第(一)项第1目为区市场监管部门;第2目“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奖励为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部门,“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奖励为区市场监管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为区农业农村部门;第3目“旅游饭店”“旅游景区”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餐饮酒家”“物流企业”为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部门;第4目为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第5目为花都海关;第6目为区市场监管部门。

(二)申请质量强区工作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根据申报项目填写专项奖励申报表(见附表,盖公章);

2.奖励资金使用计划书(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委托书(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收款银行存折复印件(盖公章);

5.符合奖励项目申报条件的有效凭证。

(三)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报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2.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项目的;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4.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四)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对其真实性,有无发生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有否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等进行初审,并对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料原件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企事业单位。资料初审同意后,在申报表格上加盖公章,报送办公室汇总。

(五)办公室对企事业单位的报送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确定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地方库留成额和已经获得的区内其他专项资金奖励,统计奖励企事业单位名单和额度,必要时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建议召开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六)奖励名单和额度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拨付受奖企事业单位,并将年度奖励情况汇总报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应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直接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获得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事业单位,由办公室公示。

(二)获得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及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严格按政策使用。

(一)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资助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事业单位此后3个年度的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进行处理。

(二)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花府办规〔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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