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科工信规字〔2019〕1号
关于印发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有关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增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11日
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研发投入,推动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城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增委发〔2016〕11号)和《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上简称区科工信局)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本区科技创新、创新创业团队(人才)等活动和项目的财政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包括:
(一)增城办理法人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在增城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登记的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中的创客和个人,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服务的各类专业机构。
(二)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风险投资、科技中介服务等活动,对我区创新创业环境起促进作用的区外单位。
第四条 区科工信局负责编制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提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理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申请的审核审批和资金的拨付发放手续,开展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指导区科工信局实施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的申报,协助区科工信局开展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组织单位一般指开发区主管部门、属地镇街。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资助:
(一)前资助。即在科技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二)后补助。即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包括事前立项(批复)事后补助、事后立项(批复)事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三)科技金融资助。即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的方式;
(四)奖励。对在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及专利转化等方面为本区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产业发展、营造氛围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五)区委、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对事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评审评估和项目预算执行参照《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4号)执行。
第七条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分类:
(一)《广州市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所扶持的各类项目,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二)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等项目,按照区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三)为实施本办法委托各类专业机构提供论证、评审、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以及开展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等相关活动的费用。
(四)为吸取创新发展知识经验,组织相关科技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到高校、先进地区科技示范点学习培训,开展合作交流的费用。
(五)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科技支出事项。
第八条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的征集、立项与支持。
(一)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安排主要突出以下原则:
1.有利于促进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有利于撬动我区社会研发投入,推动研发机构建设和产学研合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2.有利于我区引进培育高端高质高新技术企业和人才。有利于促进我区孵化器和科技金融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强人才集聚,有利于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发展。
3.有利于促进我区重点产业做强做大。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重点行业发展壮大。
(二)整个程序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下列步骤进行:
1.征集。区科工信局根据我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等制定年度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出通知,公布项目分类和申报要求,联合项目组织单位开展申报宣传动员,进行项目征集。
2.申报。企事业单位等按照申报指南的项目征集类别、条件、申报要求组织材料进行申报,由项目组织单位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实。
3.评选。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区科工信局根据需要委托科技服务部门按省、市、区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入立项环节,无需立项验收的进入拨款程序。
4.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实地考察情况,区科工信局制定年度支持计划,由区科工信局、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组织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区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对立项项目资金进行集中拨付。
5.中期检查。项目实施期在2年或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供项目中期报告和对该报告的专家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区科工信局;或由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区科工信局根据中期报告及专家意见提出中期检查结论:继续执行合同、整改后执行合同和终止合同。
继续执行合同:项目按合同书规定按期或提前完成阶段性目标,自筹经费按期到位,项目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中期检查合格,继续执行合同;
整改后执行合同:项目未按合同书规定完成阶段性目标,配套经费未按期到位或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的,为中期检查不合格,由区科工信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暂缓拨付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查后报区科工信局,整改合格的继续执行合同;
终止合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合同,由区科工信局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并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6.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区科工信局。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采取会议集中验收、现场验收、函审验收等形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截止或计划任务完成后半年内完成。申请验收单位应向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能验收的,区科工信局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后仍未能验收的终止合同,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并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个人的信用等级,取消其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资格3年。
第九条 区资助、奖励获得上级科技、知识产权类荣誉或项目资金的,其申报与验收,以上级部门经费文件与验收材料为依据,组织申报与验收。
第十条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科工信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工信局进行复核,复核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区科工信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科工信局提供资料和拨款申请材料后,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拨付方式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具体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
(一)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部门、项目组织单位等对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委托科技服务部门每年对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绩效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二)使用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如下义务:
1.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截留资金;
2.应每年向区科工信局书面汇报上年度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并填报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3.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区科工信局提交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完成情况总结汇报、绩效情况,由区科工信局按照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执行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并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本资金的资格,向社会公告。
(四)在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实施期间因故终止的或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向区科工信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处理。已拨付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应在提交书面报告1个月内退回,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备查,由区科工信局核实处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承担使用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权利与义务,且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工信局、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销,致使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企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向区科工信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处理。区科工信局应当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已拨付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应在提交书面报告1个月内退回,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备查,由区科工信局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年度支持累计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10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增城区,不改变在增城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符合本区多个性质或类型相同的资助政策,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资助;资助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表示“以上”的含本数,表示“以下”的不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城区及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本办法由增城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政策依据变化将予以修订,每年可根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修订。原《增城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增科工信字〔2016〕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