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科工商信规字〔201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有关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9年5月9日
广州市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工作向质量和效益发展大踏步转型,努力打造“人才高地、人才之城”,构建高端新型产业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增委发〔2016〕9号)精神,现就实施广州市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分为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3个专项。自办法实施起每年开展评选,计划5年内共支持约75个产业高端创新创业团队和服务人才,包括约40个创业领军团队、约25个创新领军团队和约10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其中,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和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纳入区高层次人才管理。
第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
第二章 创业领军团队
第四条 创业领军团队是指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企业能够经受住市场考验,具有高成长特点,能带动本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端创业团队。
第五条 创业领军团队以“人才+项目”形式进行申报。申报主体为已在或拟在本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各类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机构。
第六条 创业领军团队分新引进组和本土成长组2个类别进行申报。创业领军团队评选名额全年约8个。
新引进组:原则上一年申报两次;申报创业领军团队新引进组的重要优质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随到随评的方式进行评选。
本土成长组: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
第七条 申报创业领军团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团队创业项目领域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团队已在或拟在本区注册创办企业,且该企业由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控股,或者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新引进组:企业在本区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企业不超过5年),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在本区完成独立法人企业登记注册。
本土成长组:企业在本区注册成立时间一般在2年以上8年以下(生物医药类企业不超过12年),企业成长性指标良好(从企业年营业收入、年纳税额等方面评估)。
(四)入选后创业团队成员原则上需在增城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其中60%以上核心成员(不足1人按1人计算)每年在增城区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五)企业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下同)。
第八条 创业领军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创业经费资助。资助额度共100万元,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的人才津贴、安家补助和生活补贴或创业贷款贴息等。
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50%经费,已注册的在评审通过后拨付,未注册企业的在完成企业注册及人员到岗后拨付;剩余50%经费在中期评估通过且项目预算属企业自筹资金部分的50%到位后拨付。
(二)项目经费资助。
1.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若项目实际支出低于项目预算,则以实际支出计算。分两期拨付,项目启动且项目预算属企业自筹资金部分的30%到位后,拨付30%前期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其余70%经费。
2.对于新引进的顶尖创业团队,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开辟绿色通道引进,并给予最高1亿元项目经费资助。
(三)其他创业支持。
1.办公场地入驻支持。在项目合同期给予创业领军团队项目最高2000平方米的免费场地支持(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共支持3年。
2.安家支持。创业领军团队不超过5名的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项目合同期内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共支持3年。
3.贡献奖励。在项目合同期内,按个人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奖励给创业领军团队不超过5名的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共支持5年。
4.其他优惠。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各项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第九条 入选创业领军团队,应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10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第三章 创新领军团队
第十条 创新领军团队是指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从事前沿技术研究,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在本区企业或研发机构承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攻关项目的高端创新团队。
第十一条 创新领军团队以“人才+项目”形式进行申报。申报主体为已在本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创新领军团队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分新引进组和本土创新组2个类别进行申报。创新领军团队评选名额全年约5个。
第十二条 申报创新领军团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必须在申报单位承担具体、明确的创新项目,项目领域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创新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二)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均具有良好的知识和专业背景,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已有一定合作基础且入选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三)团队带头人现(拟)担任申报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
新引进组:团队带头人在申报单位工作不超过3年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加入申报单位,需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新药证书、行业奖项、软件著作权,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本土创新组:所在企业已在本区工商注册并依法纳税3年以上,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500万元以上。团队带头人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新药证书、行业奖项、软件著作权,或曾担任申报单位核心发明专利、新药证书、行业奖项、软件著作权的第一研发人员;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团队带头人及60%以上核心成员(不足1人按1人计算)应在申报单位工作3年以上。
(四)入选创新领军团队后与该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团队带头人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其他核心成员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软硬件条件,承诺投入团队研发项目经费不低于300万元,能为入选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从年营业收入、年纳税额、研发投入等方面评估)。
第十四条 创新领军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100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的人才津贴、安家补助和生活补贴,拨付方式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执行。
(二)项目经费资助。
1.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若项目实际支出低于项目预算,则以实际支出计算。分三期拨付,团队入选后且申报单位对该项目科研投入额的20%资金到位后拨付20%经费,项目中期评估通过且申报单位对该项目科研投入额的50%资金到位后拨付30%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其余50%经费。
2.对于新引进的顶尖创新团队,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开辟绿色通道引进,并给予最高1亿元项目经费资助。
(三)其它创新支持。
1.安家支持。创新领军团队不超过5名的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项目合同期内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共支持3年。
2.贡献奖励。在项目合同期内,按个人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奖励给创新领军团队不超过5名的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共支持5年。
3.其他优惠。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各项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第四章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是指能够运用现代科技知识与手段、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在降低创新成本、促进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高端人才。申报主体是在本区已成立并运营3个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和组织,每年原则上申报一次。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评选名额全年约2个。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孵项目或毕业项目符合增城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毕业后在增城落地项目多,为增城经济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本区投资项目数量多、投资总金额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各类风险投资、天使基金、创业基金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在本区设立各类人才科技创新创业金融产品,为人才创业、科技项目投产、产学研转化提供融资支持,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各类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在人才引进、人力资源配置、急需紧缺人才猎取、高端人才服务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五)服务本区实体经济企业数量多、服务效果良好的各类检验检测、共性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在知识产权、技术交易服务、各类标准创制、人才协会等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其它本区所特需的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100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主要用于人才津贴、安家补助和生活补贴,在评审通过后拨付。
(二)工作支持。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所在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重点支持服务企业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评选工作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区科工商信局每年发布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申报指南,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评审结果在有关网站及社会媒体进行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社会发布。评审细则由区科工商信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考核管理。入选者须与用人单位、专项实施部门签订多方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中须载明可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作为中期评估和管理期满考核、项目验收的关键依据。
第二十条 落实本办法所涉及资金列入区科工商信局年度预算或专项资金管理,由区科工商信局专项申报。本办法中的办公场地入驻支持、安家支持由区住建局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入选增城区内其他人才计划(项目)的,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对相同或相近的支持和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对不重合或不重复的支持和奖励项目,分别执行,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城区及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政策依据变化将予以修订,每年可根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