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7〕77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番禺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全区标准化战略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番发〔2007〕14号)和《番禺区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区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区企事业单位主导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承担标准化研究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在我区内依法设立、登记和纳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除外)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制修订和区市场监管局推荐或批准下达的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承担标准化研究项目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区市场监管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专项资金在区财政年度预算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资助项目、受理和审核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进行项目公示、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开展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专项资金到账后,接受资助的单位应按要求完成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使用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鼓励先进标准与产业发展、城市管理的融合,并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我区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有利于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我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四)有利于率先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境、技术、劳工等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的制修订。
(二)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五)承担区市场监管局下达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主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二)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1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10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3万元。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20万元,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1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5万元。
(四)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每项资助2000元。
(五)承担区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的标准化研究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前五位的起草单位为本办法的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的单位。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四章 申报、受理和审核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申报相关事宜,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启动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网上初审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纸质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要求申请单位补足资料,申请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补足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本办法第九条中未确定具体资助额度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原则上第二季度完成年度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番禺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申报单位出具的项目绩效情况自评报告。
3.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受理、审查部门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二)根据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发布正式文本;反映标准真实性、有效性及申报单位信息的查新报告。
2.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申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3.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申报:示范(试点)建设批准立项文件及建设方案。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申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5.标准化研究项目申报: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2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
其中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时限以标准发布之日起算;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申请时限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之日起算;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申请时限以项目批准立项之日起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申请时限以采标证书批准之日起算;标准化研究项目的申请时限以项目批准下达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二)申请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三)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获得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只能有1个申报单位。2个以上单位同时符合同一项目资助申报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协商,推选申报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将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递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单位、奖励项目主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在公示期间,市场监管局如收到企业和群众异议的,应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
区财政局审查通过后,区市场监管局将拟资助的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对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集中拨付。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资助的方式。集中支付时间定于每年的三季度。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使用额度和具体项目计划复式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审核结果公示等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区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获资助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相关绩效自评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