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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促进珠宝首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2373

番府办规〔20192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促进珠宝首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促进珠宝首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贸促委反映。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10

 

番禺区促进珠宝首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借助“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发展机遇,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外贸型经济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内销扶持力度,有效推动我区珠宝首饰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以下简称本区)的从事珠宝首饰行业的企业(集团)、交易展示平台、行业商(协)会,以及相关的行业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书面承诺10年内工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不迁出本区。

第三条  扶持珠宝首饰产业发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提升产业综合发展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新设立的奖励补贴所需经费纳入我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盘子内统筹安排,其他原已设立的奖励补贴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番禺区珠宝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全面促进我区珠宝首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机构,重点负责审议珠宝首饰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和产业发展规划、审批区内行业活动,统筹安排政府拨付的专项经费等。

番禺区珠宝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局、区贸促委、番禺日报社、区广播电视台、区投资促进中心、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珠宝学院、沙湾镇政府、沙头街道办事处、东环街道办事处、区税务局、番禺海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贸促委内。

区贸促委负责统筹和组织全区珠宝首饰行业活动,加强行业发展的服务与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办理珠宝首饰产业发展的相关业务。

第六条  本辖区范围内的珠宝首饰行业商(协)会组织是推动珠宝首饰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和鼓励行业商(协)会组织举办具有行业特色,有利于促进珠宝首饰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有利于提升番禺珠宝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品牌影响力的行业活动。

第七条  区贸促委负责受理申报、组织评审等工作,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提出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区科工商信局根据区政府批复的具体奖励金额在年度产业扶持资金中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于当年6月接受年度奖励的申请,申报期为1个月。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一节  转型升级与效益提升

第九条  设立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新迁入的珠宝首饰企业,自设立、迁入当年起3年内,任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在我区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十条  设立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设立、新迁入的珠宝首饰企业,自设立、迁入当年起3年内,任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达100万元(含)以上,对其当年自购办公用房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包括生产用房),按每年每平方米120元给予补贴。任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达50万元(含)以上,按每年每平方米60元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给予面积500平方米的补贴,同一办公用房地址每年只能申领1次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设立生产经营贡献奖励。鼓励珠宝首饰企业致力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对珠宝首饰企业实现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在我区地方贡献的4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达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在我区地方贡献的35%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达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在我区地方贡献的3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重点项目扶持。着力推进特色小镇建设,支持大罗塘珠宝小镇、沙湾瑰宝小镇、左边村珠宝产业综合体、国家级珠宝首饰先进制造研究中心应用基地等珠宝首饰产业项目,积极引导行业提升产业层次、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高度实现转型和创新发展。鼓励珠宝首饰产业与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的充分结合,支持区内珠宝产业转型升级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落实,在政策、规划用地、资源对接等方面给予支持。打造“文化+珠宝+旅游”的文商旅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并纳入番禺城市形象、旅游形象宣传推介的内容。

第十三条  设立“一事一议”。大力开展集群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对引进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大、业态模式新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四条  设立商标战略奖励。对珠宝首饰企业新注册的国内商标(不含港澳台)每件补贴200元,每个企业每年的补贴不超过10件;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企业,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补贴2000元(在指定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按照指定地区的国家数量计算),每件商标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商标注册的珠宝首饰企业,每件一次性补贴5000元,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件;在单一国家取得商标注册的珠宝首饰企业,每件一次性补贴3000元,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件;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珠宝首饰企业,每件一次性补贴1500元,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件。该项奖励年度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节  市场拓展与产业推广

第十五条  设立境内展览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市场活动并给予补贴,对行业机构、行业商(协)会以“番禺珠宝馆”形式组团参展、设计师组团巡展的境内重点珠宝展览会,按展位费的50%给予展位补贴,每次活动最高补贴30万元,每年扶持此类大型活动不超过3个。

第十六条  设立行业主题活动奖励。对经区珠宝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举办的番禺珠宝文化节、广州珠宝钻石国际年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扶持。

鼓励行业机构、行业商(协)会开展各类经贸合作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给予50%补贴,每年扶持此类大型活动不超过6个,每项活动最高给予3万元补贴。

鼓励行业机构、行业商(协)会承办具有行业特色、提升番禺珠宝品牌影响力的各种宣传策划推广活动。包括境内外举办“番禺珠宝”发布会或论坛、设计工艺技能大赛等活动,按实际活动支出给予50%补贴,每年扶持此类大型活动不超过5个,每项活动最高给予30万元补贴。

第十七条  设立电子商务奖励。鼓励珠宝行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珠宝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设立检测中心落户奖励。为珠宝产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通过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中心;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参与拟定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产业政策;开展对外检测、培训等业务的机构;检测中心规模达50人次以上,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每年给予7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其他奖励。本区已制定相关总部企业奖励、上市奖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产业人才奖励、专利发展奖励、商标品牌发展、境外参展奖励等扶持政策,相关珠宝首饰企业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区贸促委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区珠宝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珠宝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因弄虚作假获得支持和奖励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追回相应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和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获得奖励或补贴而产生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均不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因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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