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规〔2018〕4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州市荔湾区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联系人:陈丽萍,联系电话:020—81376707)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发展,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提高企事业单位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荔湾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从区科学技术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对已获得正式立项的各类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三条 配套经费用于支持在荔湾区登记注册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配套经费安排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引领发展”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科技项目配套经费的标准如下:
(一)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原则上是由市、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省、市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相应扶持资金;
(二)配套经费的支持比例按照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和各级科技项目立项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项目所获上级政府资助经费数额的100%,且最高额度按照国家、省、市各级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上级部门有明确配套比例要求的,按其要求的比例予以配套;
(三)与荔湾区以外的单位合作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已明确各方所获财政资助经费分配比例的,以其中本区单位所得财政资助部分为配套基数;
(四)同一年度内,同一个单位承担多个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原则上只配套一个项目,且该项目所获配套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新增自筹资金总额。
(五)配套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由企事业单位统筹用于创新发展,不再组织验收。
第六条 科技奖励配套经费的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每名奖励100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每名奖励5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中一等奖的每名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奖励2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每名奖励5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2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按最高获奖项进行奖励。
(三)同一单位同一获奖项只奖励一个,获奖项目中完成单位有多个荔湾区企事业单位的,由所有荔湾区的完成单位共同申请,奖励资金由该项目荔湾区的完成单位平均分配。
(四)奖励配套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由企事业单位统筹用于创新发展,不再组织验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经费,纳入年度科技经费支持范围。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择时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配套经费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流程等。
第八条 符合科技项目经费配套条件的单位在通过上级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相应扶持资金后、符合科技奖励条件的单位在获得国家与省的奖项后,分别向区科技部门提出配套经费资助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根据科技配套项目申请情况,在当年财政配套经费预算额度内,遴选不超过二十个项目予以配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区财政部门会审后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年度配套经费预算,会同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配套经费使用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配套经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配套经费的行为,依程序撤销配套经费,依法追缴配套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可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区政府网站公开配套经费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拨付扶持资金后,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所在街道通报享受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所在街道根据企事业单位名单做好监管,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或迁出荔湾区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