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科工信规〔2020〕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件要求,为了规范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参考《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19〕3号)文件规定,经过调研论证并报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荔湾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若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馈。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23日
(联系人:黄炳越,联系电话:020-81243929)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要求,规范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化、公正化和科学化,参考《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1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荔湾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荔湾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由荔湾区科技部门管理,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在区科技计划中安排,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荔湾区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分为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区科技部门、科技服务机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
区科技部门是区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区其他职能部门对区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科技服务机构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服务工作,区科技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提供项目立项和验收评审服务。
项目组织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荔湾区政府各行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其中,区卫生部门、区教育部门分别负责荔湾辖区内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的民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内项目承担主体(包含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科技项目的申报发动和推荐工作,不负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是在荔湾区辖内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学校等单位。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区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评审专家是参与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活动的专家。
第五条 区科技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按荔湾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及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额度下达经费;
(四)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组织项目实施关键节点和阶段性成果的考核管理;
(五)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评审、调整、终止、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六)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立项和验收评审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项目评审工作制度;
(二)根据区科技部门的委托,组织评审专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立项评审和验收评审服务,及时、客观地向区科技部门反映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接受区科技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是:
(一)按照区科技部门的申报指南,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任务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区科技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按相关规定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
(五)配合区科技部门,协助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立项评审、监督检查、验收评审等工作。
(六)各街道办事处只负责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区科技部门、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价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广州市科技专家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义务。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征集、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审批、合同签订、经费下达等。
第十二条 项目征集时,区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分类原则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目标明确、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采用定向组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区科技部门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区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开发布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荔湾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学校等单位,或符合政策条件的其他相关机构,科技计划类别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技术优势;
(三)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项目申报单位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也不存在已批准延期后到期仍未验收的项目。
第十四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区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科技计划类别对申报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符合区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查重有关规定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广州市荔湾区科技业务网上填报系统”上填报项目申报材料,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查后推荐提交。区科技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奖励性补助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其申报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申报限制条件的约束。
第十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项目立项专家评审会由区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组织单位提供协助。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具体按广州市科技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拟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专家组听取项目组汇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备选项目;拟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考察的形式,专家组听取项目组汇报,并进行答辩和现场考察,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备选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行政决策程序为:区科技部门召开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决定立项项目,随后征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意见,并将拟立项项目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如有异议,区科技部门召开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根据意见重新研究,最后报区政府审批。
对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立项通知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区科技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任务合同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财务验收、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区科技部门依据合同书的约定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前资助的项目,完成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组织单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将科技项目款项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按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相关考核规定,待项目通过阶段绩效评价后,项目组织单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将科技项目款项分阶段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专家评审会直接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不需要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立项审批通过并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项目组织单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将科技项目款项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部门制订实施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进行检查评估,减少项目检查频次,原则上1个年度内针对同一项目的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实施周期2年(含)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过程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和区科技部门抽查相结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限期整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检查不通过的项目终止合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程序对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合同期的变更,其他变更属一般变更。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经费变更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重大变更应及时办理,原则上应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及时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区科技部门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其中项目合同期需延长的,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办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 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在“广州市荔湾区科技业务网上填报系统”上自行办理变更。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通过“广州市荔湾区科技业务网上填报系统”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财政科技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荔湾区科学技术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前报送区科技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区科技部门、区财政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财政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同期满后半年内必须进行结题。结题包括验收和终止两种形式。区科技部门负责受理项目验收申请,组织结题,办理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终止批复。
第三十三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或项目终止申请,说明延期验收原因和延长时限或项目终止原因,区科技部门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组织单位的配合和协助下,区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验收评审。专业相近的多个项目尽量集中进行验收。专家遴选和专家评审流程与立项时的专家评审规定相同。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评审验收和材料审核验收两种方式。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项目应采用会议评审验收方式,专家组听取项目组汇报,并进行答辩,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要进行现场考察;已经获得上级验收评价意见或具有明显的项目完成特征的项目可采用材料审核验收方式。
第三十五条 验收项目需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使用报告并由项目组织单位或区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加具意见。支持经费2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验收报告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项目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的85%(含)以上,且经费使用合理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凡项目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的85%以下,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在接到通知后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区科技部门将为其组织二次验收。
第三十七条 逾期未申请验收或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根据项目实施、验收的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该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新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确因客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将按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第三十八条 需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已完成的工作、经费使用等情况,经区科技部门批复后执行;在项目承担单位已无法跟踪的情况下,可由项目主管业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部门批复;对于逾期未申请验收且合同期满后半年内仍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或者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该项目由区科技部门研究决定强制进入终止程序。
区科技部门(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终止项目的经费进行审查,并将财政拨款的结余经费收缴至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资料归档。区科技部门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从申请、立项、实施管理到结项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定期归档,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