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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1884

荔府办规〔2021〕4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商务投促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联系人:谢梓楠,联系电话:020—81534496)



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和保障我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吸引优质项目,规范企业管理,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

   本办法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与具体实施,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协助实施。

   第三条【适用对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发生在我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综合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对我区经济社会做出一定贡献的优质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第四条【企业落户奖】

   鼓励引进以世界企业500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本市内设立的最高级别机构;鼓励引进以国家、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本区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对2021年1月1日后引进的上述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的当年、且符合新增“四上”企业审批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企业成长奖】

   对2021年1月1日起新注册或新迁入本区的企业,符合月度新增“四上”企业审批条件且首次成长为“四上”企业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对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在我区一次性注册资本实缴入资1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按其入资当日等值人民币的8‰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每家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累计数)。

   第六条【经营贡献奖】

   对上一年度实现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产值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结合其经济效益、营收情况、经济贡献增量等实际情况,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骨干人才补助】

   获得落户奖以及经营贡献奖的优质企业,可从我区对企业的奖励资金总额中安排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用于企业骨干人才补助。

   第八条【办公用房补贴】

   对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的企业,单一年度在对我区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年租金价格30%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经济贡献总额的20%。具体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单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优质企业,对企业达标当年及次年度以内在荔湾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房或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同时满足上述情形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办公用房租金或购置补贴,但不可重复享受。

   第九条【品牌提升奖励】

   2021年1月1日起我区优质企业本部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同一年度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奖励;对多次获评同一荣誉的只奖励一次;当年获得荣誉低于企业历史所获最高荣誉的不予奖励;已获得荣誉后于下一年度以后的评选提升至更高层级荣誉的,按照荣誉奖励的差价予以补足。

   第十条【入户教育支持】

   企业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持本区常住户籍或本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地段生资格。

   在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子女可以享受照顾2个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入学资格,可以是初中或小学。该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经济贡献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增加1个地段生入学资格。由企业单位向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确认其资质达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解决。

   若企业属于我区鼓励发展“四支四新”企业,暂未达到上述经济贡献要求但确有需求的,经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推荐,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可统筹予以解决学位名额。

   第十一条【招商引荐鼓励】

   鼓励投资项目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的“引荐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有多个引荐人的由项目方明确一个作为代表)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工作,对2021年1月1日起引荐人引荐企业成功在我区注册,注册当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经济贡献10%的标准一次性给引荐人作为奖金,最高100万元。

   引荐人引荐世界企业500强成功在我区登记设立项目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荐中国企业500强设立项目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荐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设立项目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项目具有上述多重资质的,每个项目按最高级别只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一企一策】

   对我区的区域经济贡献、产业集聚引导有重大、突出作用的企业,可经充分协商后实行“一企一策”政策,奖励范围和力度可突破本政策规定。具体方案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牵头拟定,经区招商稳商专题工作会议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特殊情形】

   对于集团型企业,集团企业可以申请将子公司全部营收予以加成计算,作为申请经营贡献奖、人才奖、办公用房扶持、子女入学奖励的条件。我区存量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不适用于本办法奖励范畴。

   第十四条【最高限制】

   除企业落户奖外,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依据本办法所享受的奖励、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该企业该年度的区域经济贡献总额,区政府按“一企一策”方式审定通过的重大、突出作用的企业除外。

   第十五条【不重复享受】

   本办法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及上级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以上级政策规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相关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五)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六)“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七)“四支四新”企业:四个支柱产业和四个新兴产业,分别是总部经济、现代商贸业、医药健康产业、特色制造业,文旅创意产业、现代金融业、数字经济、建筑及设计。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任何申报单位和个人均应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并作出书面承诺。如有以隐瞒、弄虚作假、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优惠或补贴、未按规定及约定用途使用奖励、优惠或补贴、拒绝配合支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背承诺书的情形,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应在查明事实后收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励、优惠和补贴,停止继续发放,解除合作,并将申报单位或个人列入我区奖励扶持政策申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本区各项奖励扶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参考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2020年12月7日起至本办法印发前的扶持奖励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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