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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促进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6 点击数: 1803

云科工商信规字〔2021〕2号

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0日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解决农产品流通领域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农产品流通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流通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农产品收购、进口、销售等环节的批发零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云区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企业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核心部门在白云区实地经营,实行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扶持年度的上一年以来未发生严重违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失信等一票否决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四条 在符合上述必要条件基础上,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成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即: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成为纳入年度统计进口总值的企业,即对农产品(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除外)年度进口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 企业培育扶持。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企业库超过一个自然年,且销售额同比增长15%及以上,年度纳税总额保持正增长的农产品流通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

获得上述奖励后,次年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年增长50%及以上,按照其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引进扶持。按照《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若干办法的通知》(云府办规〔2020〕2号)标准,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引进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实现年销售额同比正增长的,第一年度(企业完成注册登记的次年)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予以扶持,第二年度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予以扶持,第三年度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扶持,以上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龙头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获得“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云农规字〔2020〕1号)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白云区龙头骨干企业”的,按照区龙头骨干有关政策标准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扩大进口。新引进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第一年年度进口总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年度进口总值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年度进口总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第二年年度进口总值同比(与第一年同期对比)增速达到2%及以上,超出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第三年年度同比(与第二年同期对比)增速达到3%及以上,超出部分按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培育扶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在税务主管部门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并有代办退税业绩,推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强化用地保障。对上一年度销售额4亿元及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按照《广州市白云区投资促进局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白云区招商引资项目分行业分区域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投促〔2020〕2号)以及最新政策要求,在企业用地需求、物业需求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强化金融支持。由区财政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申报指南》给予支持,构建政府支持、银行合作、担保增信的创新合作模式,为区内小微及“三农”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利息补贴及风险分担。

第十二条 支持增值税抵扣便利化。针对企业采购农户自产自销生鲜农产品增值税抵扣凭证获取难的问题,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支持企业远程核定、开具作为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企业提供可选择的便利化抵扣方式。

第十三条 减轻企业价费负担。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认真落实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人才补贴。对成为白云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企业上一年纳税额3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上年度销售额4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的可申请1个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资金指标;上年度销售额8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可申请2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含)至4亿元的可申请3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4亿元(含)至7亿元的可申请4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7亿元(含)至20亿元的可申请6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20亿元及以上的可申请10个指标。

申请人才补贴资金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需同时满足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按照申请人员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所得额10%予以补贴,每人每年可申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企业在白云区纳统纳税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企业的公司负责人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 企业人才入户指标。对成为白云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企业上一年纳税额3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申请人才入户指标:

上年度销售额4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的可申请1个人才入户指标;上年度销售额8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可申请2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含)至4亿元的可申请3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4亿元(含)至7亿元的可申请4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7亿元(含)至20亿元的可申请5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20亿元及以上的可申请6个指标。

因每年度市对各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分配数量不定,故农产品流通企业可申请人才入户指标以该年度白云区获得广州市分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数量为准。

第十六条 企业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对成为白云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企业上一年纳税额3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申请企业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申请者应当满足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其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

上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含)至4000万元的可申请1个随迁子女入学指标;上年度销售额4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的可申请2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8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可申请3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含)至4亿元的可申请4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4亿元(含)至7亿元的可申请5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7亿元(含)至20亿元的可申请6个指标;上年度销售额20亿元及以上的可申请8个指标。

第十七条 企业人才绿卡。对白云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区相关部门负责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发放人才绿卡。

第十八条 农产品流通企业若同时满足白云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获得补贴奖励。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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