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监规〔2019〕2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管理办法》已通过区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4日
(联系人:贺华富、夏曼艳,联系电话:89008026)
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质监〔2015〕8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工作。
第三条 商事登记地或者法人登记地在海珠区,积极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依法经营或依法开展活动的法人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可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管理与使用
第一条 资助资金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实际申报情况制定预算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下一年预算编制前完成本年度资助项目申报。
第二条 资助资金获批后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实施标准化战略相关项目。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章 资助原则、范围、项目、额度
第一条 申请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利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
(二)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标准化、产业化,激发产业发展创新动力;
(三)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四)有利于保护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五)属于国家、省、市、区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的标准研制。
第二条 标准化战略资助的范围、项目及额度。
(一)标准化组织工作
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8万、6万、4万元。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6万、4万、2万元。
(二)标准研制
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的,分别资助8万、5万、4万、3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的,分别资助4万、3万、2万、1万元。
(三)标准化项目认证
1.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资助10万元;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资助8万元;完成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资助6万元。
2.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每项资助5000元。
第三条 已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第四章 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报通知发布、申报材料受理与审核、资助预算报送、资助方案制定与报批。区财政局负责审批资助预算。
第二条 区财政局批复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拨付情况制定具体资助方案,并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提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拨付资金,并公开结果。
第三条 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应在对应年度申报截止日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第四条 申报资助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标准研制资助申报材料
1.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申请表(双面打印);
2.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3.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出具的项目绩效情况自评报告。
(二)其他项目资助申报材料
1.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申请表(双面打印);
2.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验收评定或通过项目目标评审的有效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采标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企业出具的项目绩效情况自评报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资助:
1.申报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2.申报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3.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4.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 资助管理实施责任追究机制。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是指相关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创新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技术标准化,以技术标准化带动技术产业化发展,提升竞争力水平的战略性工程。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单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单位;其他为参与制定的单位。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参与制定标准”的证明。
同一个标准制修订项目有多个满足申报条件的参与单位的,由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最靠前的参与起草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6年7月1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海市监〔2016〕5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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