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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4 点击数: 2342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加快IAB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和高端要素,推进本区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对本区生物技术企业,具体包括从事生物制品、天然药和中药、高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或提供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精准医疗、基因检测等高端医疗服务且在经本区认定的专业园区落户的企业进行扶持。

第一条 支持硬件建设

生物技术企业在本区租用场地投资新建符合药品生产规范厂房(不含房屋购置费、设备购置费)等硬件设施不低于1000万元并已竣工投产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二条 支持创新研发

对获得新药证书,在本区自主实施产业化或通过委托生产自主销售的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对证书为受让、购买的,按照相应奖励金额的20%发放。对药品获得注册批件且在本区自主实施产业化的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启动临床I、II、III期研究获得广州市生物医药专项政策经费奖励的新药项目,给予100%资金配套奖励。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本区自主实施产业化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通过委托生产自主销售的产品,按照相应奖励金额的50%发放。

对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统一)、EDQM(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TGA(澳大利亚医疗用品管理局)、俄罗斯医疗器械及药品联邦注册管理局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认证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通过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取得境外上市的新药,按认证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降低经营成本

对于本区生物技术企业自落户之日起至首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落户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根据其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从首个会计年度起对其在本区租用场地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0元的标准)的50%给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重要的生物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对其在本区租用场地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0元的标准)的50%给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成果转化

对于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生物技术企业,自符合本条前述条件当年起5年内(如不足5年,则至本办法有效期满),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50%的奖励。

第五条 强化金融保障

对本区生物技术企业于内地主板、科创板,以及美国、香港等境外国家(地区)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800万元奖励。

对纳入本区重点项目库的生物技术企业,本区区属产业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给予每个企业累计最高30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占股比例不超过20%的股权投资支持,并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对取得本区商业银行机构贷款(不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本区生物技术企业,按其申请当笔贷款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平台建设

对于获得国家部委、省、市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分别给予100%、70%、50%配套,单个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各级资金配套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推介交流

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每年2000万元的活动扶持经费中,每年安排经费对本区生物技术企业在本区举办的论坛、赛事等活动进行扶持。

第八条 强化人才保障

对本区生物技术企业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含)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生物技术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才,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

对本区生物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在本区生物技术企业中非薪金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优先保障生物技术产业高端人才和紧缺型人才配租人才公寓;优先保障生物技术产业紧缺型人才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人才住房。

第九条支持本区生物技术企业对接本区医疗卫生信息化系统,信息化系统内相关临床医疗数据免费对本区生物技术企业开放。支持对本区生物技术企业开放本区公立医疗机构研发、试验、临床等应用场景。支持本区医疗科研机构优先选择本区生物技术专业园区进行研发成果的临床转化与生产制造。支持生物技术人才在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及科研机构多点执业。建立专门的生物技术企业审批协调机制,做好本区生物技术企业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截止日期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一致,如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有效期调整,则本办法相应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给予评估修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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